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3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姜家榮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執第6433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779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姜家榮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分別經本院101年度訴緝字第32號、101年度訴緝字第31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姜家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99.07.28 │99.07.28 │99.08.05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年 度 案 號│字第3316號 │字第3316號 │字第4206號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訴緝字第32 │101年度訴緝字第32 │101年度訴緝字第31 ││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 決│101.03.01 │101.03.01 │101.03.07 ││ │日 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訴緝字第32 │101年度訴緝字第32 │101年度訴緝字第31 ││ │ │號 │號 │號 ││判 決├────┼─────────┼─────────┼─────────┤│ │判 決│101.03.19 │101.03.19 │101.04.09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 │字第3716號 │字第3716號(編號1 │字第6433號(編號3 ││ 備 註 │ │、2號應執行有期徒 │執行期滿103.2.11)││ │ │刑1年2月;執行中)│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