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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6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6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親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94號、101年度執字第749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劉親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劉親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劉親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一 │ 二 │ 三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101年3月19日 │101年3月27日 │101年4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1年度速 │檢察署101年度速 │檢察署101年度偵 ││ │偵字第1252號 │偵字第1352號 │字第7747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101年度中簡字第 │101年度中簡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 ││事實審│ │957號 │1133號 │1167號 ││ ├────┼────────┼────────┼────────┤│ │判 決 │101年4月30日 │101年5月7日 │101年5月25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 │101年度中簡字第 │101年度中簡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 ││判 決│ │957號 │1133號 │1167號 ││ ├────┼────────┼────────┼────────┤│ │判 決│101年5月28日 │101年5月28日 │101年6月11日 ││ │確定日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建都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63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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