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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6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6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榮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073號、101 年度執字第650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吳榮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榮發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是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98號及司法院28年9 月13日院字第1914號解釋),合先說明。

三、經查:受刑人吳榮發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罪刑,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榮發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竊盜 │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12月31日 │ 99年5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0 年偵字第││年 度 案 號│1028號 │19219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 │99年度上易字第298號 │101年度易字第3476號 ││事實審├────┼──────────┼──────────┤│ │判 決 │ 99年7月29日 │ 101年2月22日 ││ │日 期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 │99年度上易字第298號 │101 年度易第3476 號 ││判 決├────┼──────────┼──────────┤│ │判 決│ 99年7月29日 │ 101年5月22日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南地檢100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 年度執字││ │第712 號 │第6503號(尚未執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昀儒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65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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