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4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文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337號、101年度執字第742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林文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林文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文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一 │ 二 │ 三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100年6月20日 │100年4月7日 │100年4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0年度毒 │檢察署100年度偵 │檢察署100年度偵 ││ │偵字第2973號 │字第12250號 │字第12250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101年度中簡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事實審│ │466號 │3143號 │3143號 ││ ├────┼────────┼────────┼────────┤│ │判 決 │101年2月24日 │101年5月17日 │101年5月17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 │101年度中簡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判 決│ │466號 │3143號 │3143號 ││ ├────┼────────┼────────┼────────┤│ │判 決│101年3月19日 │101年6月18日 │101年6月18日 ││ │確定日期│ │ │ │└───┴────┴────────┴────────┴────────┘┌────────┬────────┐
├────────┼────────┤│罪 名│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100年4月7日至 ││ │100年4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0年度偵 ││ │字第12250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 ││事實審│ │3143號 ││ ├────┼────────┤│ │判 決 │101年5月17日 ││ │日 期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 ││判 決│ │3143號 ││ ├────┼────────┤│ │判 決│101年6月18日 ││ │確定日期│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