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1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1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尚安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31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松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松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松宜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尚安雅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4月1日               │101年4月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偵字第12859、13367號  │年度偵字第12859、13367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517號        │101年度簡字第51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7月30日              │101年7月30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517號        │101年度簡字第517號        │
│      ├────┼─────────────┼─────────────┤
│判  決│判決確定│101年8月27日              │101年8月27日              │
│      │日    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編號1-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9969號,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編        號  │           3              │             4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6月7日               │101年5月2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偵字第12859、13367號  │年度偵字第14206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517號        │101年度易字第236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7月30日              │101年9月6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517號        │101年度易字第2360號       │
│      ├────┼─────────────┼─────────────┤
│判  決│判決確定│101年8月27日              │101年10月8日              │
│      │日    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編號1-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
│                │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9969 號│年度執字第11805號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15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