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03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錦當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1年度執字第13979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90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郭錦當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郭錦當因犯竊盜罪等3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郭錦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0.04.07 │100.04.08 │100.03.03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中地檢100年度速偵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速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緝字 │ │年 度 案 號│第1885號 │第1885號 │第402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196號 │100年度中簡字第1196號 │101年度易字第121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0.05.19 │100.05.19 │101.10.23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196號 │100年度中簡字第1196號 │101年度易字第1213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100.06.20 │100.06.20 │101.12.03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 │是 │是 │ ├───────────┼───────────┼───────────┼───────────┤ │備 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 │7821號(編號1至2應執行│7821號(編號1至2應執行│13979號 │ │ │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 │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