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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5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黃綵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5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馬安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馬安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馬安駿因犯偽造文書等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 至11並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編號12至13曾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9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2項固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逾 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 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98年6月19日作成之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 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 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 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 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 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而上開刑法第41條第 2項規定,嗣經立法院修正為:「…(同條第8項)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 6月者,亦適用之」,並經總統於98年12月30日公布,且自公布日施行。故不論依新、舊法規定,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所定應執行之刑雖逾6 月,均得易科罰金,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依現行有效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 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綵君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偽造文書        │詐欺            │詐欺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                │(共2罪)       │(共4罪)       │(共4罪)       │
├────────┼────────┼────────┼────────┤
│犯   罪  日   期│96.12.25~      │97.03.21~      │97.05.03~      │
│                │97.04.04        │97.04.18        │97.05.15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502號       │字第25026號     │字第25026號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  98年度訴字第  │ 98年度上易字第 │ 98年度上易字第 │
│      │        │    1015號      │    1118號      │    1118號      │
│      ├────┼────────┼────────┼────────┤
│      │判  決  │   98.04.16     │    98.08.12    │    98.08.12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確  定│案  號  │  98年度訴字第  │ 98年度上易字第 │ 98年度上易字第 │
│判  決│        │    1015號      │    1118號      │    1118號      │
│      ├────┼────────┼────────┼────────┤
│      │判    決│   98.06.11     │    98.08.12    │    98.08.12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執 │臺中地檢100年執 │臺中地檢100年執 │
│                │更字第2553號(編│更字第2553號(編│更字第2553號(編│
│                │號1至11數罪併罰 │號1至11數罪併罰 │號1至11數罪併罰 │
│                │已定應執行有期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刑│
│                │5年10月)       │5年10月)       │5年10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詐欺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減為 │有期徒刑3月     │
│                │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97.07.28        │96.03.18後1個月 │96.07.01前數日內│
│                │                │內某日          │之某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9344號      │字第15470號     │字第15470號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  98年度訴字第  │ 99年度上訴字第 │ 99年度上訴字第 │
│      │        │    2201號      │     918號      │     918號      │
│      ├────┼────────┼────────┼────────┤
│      │判  決  │   98.07.28     │    99.07.07    │    99.07.07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確  定│案  號  │  98年度訴字第  │ 99年度上訴字第 │ 99年度上訴字第 │
│判  決│        │    2201號      │     918號      │     918號      │
│      ├────┼────────┼────────┼────────┤
│      │判    決│   98.10.02     │    99.07.30    │    99.07.30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執 │臺中地檢100年執 │臺中地檢100年執 │
│                │更字第2553號(編│更字第2553號(編│更字第2553號(編│
│                │號1至11數罪併罰 │號1至11數罪併罰 │號1至11數罪併罰 │
│                │已定應執行有期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刑│
│                │5年10月)       │5年10月)       │5年10月)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詐欺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減為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有期徒刑1月15日 │(共2罪)       │                │
├────────┼────────┼────────┼────────┤
│犯   罪  日   期│95.11.24        │97.06.21、      │97.06.28        │
│                │                │97.06.24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11786號     │字第11786號     │字第11786號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  99年度訴字第  │  99年度訴字第  │  99年度訴字第  │
│      │        │    1943號      │    1943號      │    1943號      │
│      ├────┼────────┼────────┼────────┤
│      │判  決  │   99.08.31     │    99.08.31    │    99.08.31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  99年度訴字第  │  99年度訴字第  │  99年度訴字第  │
│判  決│        │    1943號      │    1943號      │    1943號      │
│      ├────┼────────┼────────┼────────┤
│      │判    決│   99.09.27     │    99.09.27    │    99.09.27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執 │臺中地檢100年執 │臺中地檢100年執 │
│                │更字第2553號(編│更字第2553號(編│更字第2553號(編│
│                │號1至11數罪併罰 │號1至11數罪併罰 │號1至11數罪併罰 │
│                │已定應執行有期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刑│
│                │5年10月)       │5年10月)       │5年10月)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偽造文書        │詐欺            │偽造文書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減為 │
│                │(共17罪)      │(共44罪)      │有期徒刑2月15日 │
├────────┼────────┼────────┼────────┤
│犯   罪  日   期│96.11.04~      │96.11.05~      │95.07.05        │
│                │97.01.14        │97.01.14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 │
│年  度    案  號│字第6856號      │字第6856號      │偵字第6895號    │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 99年度上訴字第 │ 99年度上訴字第 │ 100年度訴字第  │
│      │        │     815號      │     815號      │     970號      │
│      ├────┼────────┼────────┼────────┤
│      │判  決  │   100.02.16    │   100.02.16    │   100.05.09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 99年度上訴字第 │ 99年度上訴字第 │ 100年度訴字第  │
│判  決│        │     815號      │     815號      │     970號      │
│      ├────┼────────┼────────┼────────┤
│      │判    決│   100.03.11    │   100.03.11    │   100.06.07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執 │臺中地檢100年執 │臺中地檢100年執 │
│                │更字第2553號(編│更字第2553號(編│字第7061號(編號│
│                │號1至11數罪併罰 │號1至11數罪併罰 │12至13數罪併罰已│
│                │已定應執行有期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刑│定應執行有期刑4 │
│                │5年10月)       │5年10月)       │月)            │
└────────┴────────┴────────┴────────┘
┌────────┬────────┬────────┬────────┐
│編            號│      13        │      14        │                │
├────────┼────────┼────────┼────────┤
│罪            名│詐欺            │就業服務法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 │有期徒刑4月減為 │                │
│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
│犯   罪  日   期│95.07.28前數日內│95.07.24        │                │
│                │之某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6895號    │偵字第17656號   │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 100年度訴字第  │ 100年度易字第  │                │
│      │        │     970號      │    2834號      │                │
│      ├────┼────────┼────────┼────────┤
│      │判  決  │  100.05.09     │   100.12.21    │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  │ 100年度訴字第  │ 100年度易字第  │                │
│判  決│        │     970號      │    2834號      │                │
│      ├────┼────────┼────────┼────────┤
│      │判    決│  100.06.07     │   100.12.27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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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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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執 │臺中地檢101年執 │                │
│                │字第7061號(編號│字第1097號      │                │
│                │12至13數罪併罰已│                │                │
│                │定應執行有期刑4 │                │                │
│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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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56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