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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9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9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文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文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6 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鍾貴堯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99.11.07        │100.01.07凌晨1時│100.01.06       │
│                │                │10分許為警採尿時│                │
│                │                │往前回溯96小時內│                │
│                │                │之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100 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4354號    │毒偵字第780號   │偵字第1789號    │
│                │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  100年度易字第 │  100年度易字第 │  100年度簡字第 │
│事實審│        │     185號      │     1217號     │      359號     │
│      │        │                │                │                │
│      ├────┼────────┼────────┼────────┤
│      │判  決  │   100.04.27    │   100.05.12    │   100.06.30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法院      │      分院      │                │
│      ├────┼────────┼────────┼────────┤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  100年度簡字第 │
│判  決│        │     856號      │     814號      │      359號     │
│      │        │                │                │                │
│      ├────┼────────┼────────┼────────┤
│      │判    決│   100.07.27    │   100.08.18    │   100.08.30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 年度│臺中地檢100 年度│臺中地檢100 年度│
│                │執更字第4532號  │執更字第4532號  │執更字第4532號  │
│                │(編號1-4定為有 │(編號1-4定為有 │(編號1-4定為有 │
│                │期徒刑1年10月) │期徒刑1年10月) │期徒刑1年10月) │
│                │                │                │                │
└────────┴────────┴────────┴────────┘
┌────────┬────────┬────────┬────────┐
│編            號│       4        │       5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0.02.09之20時 │100.1.23之12時許│                │
│                │55分許採尿時回溯│回溯96小時內之某│                │
│                │96小時內某時    │時點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 年度│南投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1372號  │偵字第327號     │                │
│                │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中簡字第 │100年度投刑簡字 │                │
│事實審│        │    1506號      │    第190號     │                │
│      │        │                │                │                │
│      ├────┼────────┼────────┼────────┤
│      │判  決  │   100.06.22    │   100.04.29    │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                │                │                │
│      ├────┼────────┼────────┼────────┤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中簡字第 │100年度投刑簡字 │                │
│判  決│        │    1506號      │    第190號     │                │
│      │        │                │                │                │
│      ├────┼────────┼────────┼────────┤
│      │判    決│   100.09.05    │   100.10.18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 年度│南投地檢100年度 │                │
│                │執更字第4532號  │執字第2689號    │                │
│                │(編號1-4定為有 │                │                │
│                │期徒刑1年10月)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94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