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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簡再字第5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賴恭利丁智慧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簡再字第5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蔡順憲

上列抗告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其所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案件,其法定刑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之案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7日以101年度聲簡再字第5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該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05條之規定自屬不得抗告,並不因原裁定誤載為得提起抗告,而生合法抗告之效力。則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陳秋月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簡再字第5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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