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訴字第163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永茂 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律師 被 告 林文洲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謝明智律師 被 告 姚永良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543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26日上午8 時56分,在本院第1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萬益 書記官 譚系媛 通 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李永茂、林文洲共同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均緩刑貳年。 姚永良共同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姚永良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院以94年度訴緝字第2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1 年8 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489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以上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669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偽造文書)確定,嗣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55 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1月又15日,於民國96年11月25日縮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再為下列行為。 ㈡、李永茂、林文洲、姚永良、傅麟斯(業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261號判處有期徒刑1 月8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3075號駁回確定)、王景隆(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緝字第199 號判處有期徒刑1 月4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414號駁回確定)均明知不得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且傅麟斯、王景隆亦明知未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依法亦不得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而坐落臺中縣神岡鄉(已改制臺中市神岡區○○○○段後壁厝小段1185、1186、1187、1208、1209、1219地號等6 筆土地均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之國有土地,其中1186、1208、1219地號土地均未出租,1187地號土地為灌溉水圳,屬大甲溪河川圖籍內列管之水道,1185、1209地號2 筆土地雖分別出租予王勝得、王益芳(實際使用人為祥立工程行黃慶祥)。詎傅麟斯著眼於非法從事「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即俗稱「土尾場」可牟取暴利,竟與王景隆共同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聯絡,未經上開權利人之同意或授權,以上開土地為棄、堆置地點,自97年3 月間起,透過李永茂,先後仲介林文洲、姚永良等人,彼等5 人共同基於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以每車次新臺幣8000元之價格,僱請不知情之綽號「小馬」、「阿華」或綽號「檳榔」之江東鴻等已成年之司機,駕駛35噸重大貨車,將位於桃園縣楊梅鎮某工業區污水處理場內,所產生含有重金屬鉻之污泥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經檢測其總鉻值達6.24mg/l,超過最大限值5mg/l ),接續載運至上開土地後,任意棄、堆置,每天約2 至3 車次,不僅形成面積達0.1034公頃之土丘,更阻塞前述灌溉水圳。嗣於97年4 月16日上午8 時20分許,經警循線查獲,並經臺中縣(已合併為臺中市)環境保護局檢測後,始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 款 四、附記事項: 被告李永茂、林文洲已分別於101 年10月8 日及同年月9 日,各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新臺幣5 萬元一節,有被告李永茂、林文洲分別所提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各1 紙附卷(見本院第82、86頁)可稽。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刑事第十三庭 書記官 譚系媛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