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41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4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199號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6501號等),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如所提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如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不服原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敘述具體理由,經本院於99年7月21日命被告應於命其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於99年7月26日收受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其應於99年8月2日前補提理由書,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判決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