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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09號

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鄭舜元楊欣怡顏銀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00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志賢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

      陳國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461號、101 年度偵字第2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辛○○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犯罪事實

一、辛○○(綽號賢哥、四阿哥)係臺中縣政府(已改制臺中市政府)地政處重劃科主辦技士,負責承辦「臺中港特定區(市鎮中心)市地重劃工程暨重劃作業」(下稱本工程)等市地重劃工程並協辦地政處相關工程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臺中縣政府為辦理本工程,於民國93年10月8 日決標由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泱公司)負責本工程專案管理,並於94年5 月30日以最有利標方式,由統包商-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昌營造)與其子公司共同得標。丙○○(對於職務上行為行賄罪,於行為時尚未立法處罰)係德昌營造工務部處長亦為工地負責人,負責承辦本工程實際細部設計及施工等相關業務。丙○○為與本工程之主辦技士辛○○建立良好關係,避免辛○○在職務上藉故延宕公文往來、請款等速度或為其他刁難,乃於96年3 、4 月間向中泱公司之監造人員庚○○表示其與辛○○一同至理容KTV 等有女陪侍之酒店宴飲作樂(俗稱喝花酒)之花費,均可使理容KTV 開立潤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發公司)抬頭之統一發票交其請款,惟消費費用先由庚○○簽帳或墊付,待款項核發後丙○○再交現金給庚○○。庚○○告知辛○○其至理容KTV 喝花酒之費用可由德昌營造處理,辛○○知悉其受喝花酒招待,依其消費之性質、期間已逾一般禮俗往來,招待目的乃因其對本工程具行政管理與督導之職權,係對其職務上行為本於行賄之意思給予不正利益,仍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單一犯意,在本工程施作、驗收期間,接續接受招待至附表一至十二所示理容KTV 等處宴飲作樂,至本案查獲日即98年9 月15日止,收受免費喝花酒之不正利益計新臺幣(下同)649,185 元(每次消費均有庚○○陪同,然各次參與人數不同,不正利益計算方式詳各附表所載)。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本判決下引證明被告辛○○犯罪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者,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亦稱無意見,見本院卷一第74頁反面、第77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下引證明被告犯罪之通訊監察譯文,均係經法官核准依法所為之監聽,復經警方依監聽錄音所製作之譯文,尚無違背法定程序之處,於審理中經本院提示予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供其等辨認、表示意見並為辯論,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無異議,該通訊監察譯文亦具證據能力。

㈢本判決下引證明被告犯罪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違法所取得,且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為調查時,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證據能力無何異議,亦均得為證據。

㈣本判決下引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見99年度偵字第1461號卷《下稱99偵1461卷》十三第169 至170 頁),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曾表示有何受強暴、脅迫、恐嚇、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訊問情形,且被告於本院供稱:「(你自己之前在調查局還有檢察官那邊作筆錄時,調查員或檢察官有沒有對你有用不正的方式來進行訊問?包括利誘、威脅或要你一定要怎麼講?)是沒有,事後有感覺他跟我講次數的問題,我不曉得為什麼要計算次數,因為連我自己都不知道次數。」(見本院卷二第52頁反面),又其關於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自白,復與事實相符,詳如後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曾與庚○○一同至前揭有女陪侍之理容KTV等處宴飲作樂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辯稱:伊曾與庚○○至理容KTV 消費,但應該僅有10餘次,庚○○大多是刷卡付款,伊有時會再付現金給他,有時讓庚○○請客,伊有時也會請客。伊讓庚○○請客的部分,與伊之職務並無任何對價關係,只是與朋友間平時之酬酢。伊在偵查中雖有繳交108 萬元,是因伊讓別人請吃飯,應將錢還給對方,故要請檢察官幫忙還錢云云(見本院卷一第73至74頁)。惟查:

㈠被告係臺中縣政府地政處重劃科主辦技士,負責承辦本工程等市地重劃工程並協辦地政處相關工程等業務,臺中縣政府為辦理本工程,於93年10月8 日決標由中泱公司負責本工程專案管理,並於94年5 月30日以最有利標方式,由統包商德昌營造與其子公司共同得標,丙○○係德昌營造工務部處長亦為工地負責人,負責承辦本工程實際細部設計及施工等相關業務等情,為被告所坦承在卷(見本院卷二第51頁正反面),核與證人丙○○、證人即德昌營造董事長黃政勇、證人即中泱公司前後任董事長癸○○、甲○○所證內容相符(見99偵1461卷九第114 至116 頁、本院卷一第114 頁反面至151 頁、98年度他字第1809號卷《下稱98他1809卷》一第129至131 頁、98他1809卷二第43至46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雖於本院以前詞置辯,然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101 年2 月14日偵訊時自白不諱,供稱:「(歷次偵訊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是。」、「(是否知道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於偵查中自白並繳回不法所得,有減輕其刑之規定?)檢察官有跟我講過。」、「(是否於調查站詢問時有確認過96年3 月到98年8 月間,至有女陪侍的酒店消費的金額總共為240 萬元,但就你的部份,經核算為108 萬元,是不是?)是。」、「(這108 萬元,是否願意繳回?)願意。」、「(對於本件你的行為有可能構成收賄罪嫌,是否認罪?)認。」、「(如果無法證明你有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對於不違背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罪嫌,是否認罪?)願意。」等語(見99偵1461號卷十三第169 至170 頁)。且供稱:「(問:據查,95年2 月初起,你即陸續前往上述「鑽石城理容KTV 」、「九龍理容KTV 」、「帝國理容KTV 」、「儷晶皇宮理容KTV 」、「東方之珠理容KTV 」等及其他酒店或地下應召傳播公司等有女陪侍酒店飲宴消費,且相關消費金額均由庚○○支付,是否屬實?何以你前稱有時由你支付、有時卻由庚○○支付?)是的,前述消費大都是由庚○○支付,我僅支付數次,但詳細細節我無法清楚記得。」、「(問:前述庚○○僅為中泱工程顧問公司之監造工程司,財力有限,何以得以招待你至前述酒店消費、並支付大部分的消費款項?是否願意自白?)我願意自白,我知道我與庚○○至前述酒店消費之款項大都是由德昌營造支付,至於詳細金額要問庚○○才清楚。」、「(問:你前述接受由德昌營造安排庚○○招待你等前往各酒店消費之款項,係如何結帳或墊支?付款方式?是否有向各酒店索取發票?)庚○○曾向我提起德昌營造每月會支付他一筆公關費,該等公關費即做為我等酒店飲宴之用,但詳細金額我不清楚,結帳時庚○○大都用簽帳或刷卡付款,至於庚○○是否有開立發票及事後如何向德昌營造請款等,我均不清楚,要問庚○○本人才知道。」、「(問:據查,95年10月起迄96年3 月間,本工程統包商-德昌營造公司函向臺中縣政府申請進場開工地起迄包商正式施工,德昌營造公司丙○○便開始邀約你,並由專案管理-中泱工程顧問公司派駐臺中縣政府之庚○○等人作陪一起前往帝國理容KTV 等有女陪侍酒店飲宴消費,消費款項均由丙○○本人結帳支付,是否屬實?)屬實,本工程施工前,當時丙○○就會主動找我,並請庚○○作陪到豐原帝國理容K1V 等酒店飲宴消費聯繫情感,這段期問內的消費次數不多,全部都是由丙○○在結束後支付消費款項。」、「(問:前述自96年3 月起迄98年8月間,庚○○每月是否有統計每次消費金額?若當月總額度超過8 萬元後,超出部分之消費款項是否由你及庚○○等2人自行支付?)我不知道庚○○有無統計每次消費金額,也不清楚每月有無超出8 萬元額度,這些都要問庚○○才清楚,但我和庚○○二人確實有時會自行支付酒店消費款項。」、「(問:前述德昌營造公司由丙○○負責以每月八萬元額度之酒店消費招待你及監造庚○○於何時停止?自96年3 月起迄98年8 月間之酒店消費合計240 萬元,是否多數都是你及庚○○等2 人飲宴消費?由你及庚○○共同消費額度有無達總消費款項9 成左右?)是的,大部分消費都是我和庚○○兩人一起去消費的,約佔240 萬元的9 成左右,約98年9月15日,貴站偵辦本案後,德昌營造公司由丙○○負責以每月8 萬元額度招待我及庚○○共同赴理容KTV 酒店消費之情形隨即停止了。」、「(問: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規定,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你是否願意在偵查中自動繳交前述全部之酒店消費款項?)我願意繳回酒店消費款項。」、「(問:《提示:證據卷六P1375 頁起迄P1392 頁潤發公司自96年9 月起迄98年8 月有關酒店消費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之調檔清單統計表乙份》據查,前述德昌營造公司丙○○均要求監造庚○○於墊付消費款項後,檢具前述實際營業名稱為帝國、鑽石城、九龍等有女陪侍之理容KTV 酒店開立抬頭為潤發公司之發票交由丙○○向德昌營造公司請款,經調閱潤發公司每月申報營業稅資料後,統計自96年9 月起迄98年8 月之帝國、鑽石城、九龍消費款項合計為250 萬9470元,你有無補充意見?)《經詳視後作答》如我前述,我不知道庚○○是如何向德昌公司請款,但我對貴站調查金額沒有意見。」、「(問:《提示:證據卷六P1419 頁起迄P1439 頁潤發公司營業稅有關酒店名稱、統一編號之查核清單與實際營業現場對照表及「麗登名店理容KTV 」名片正反面各乙份》提示資料係依據前述調檔清單統計表之酒店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登記地址赴現場實際蒐證照片等,該等實際營業名稱為九龍理容KTV 、儷晶休閒理容KTV 、花都大舞廳、寒舍美麗華視廳歌城、大總領理容KTV 、麗都理容KYV 、東方之珠理容KTV 、帝國理容KTV 、鑽石城理容KTV 、通豪理容KTV 、御將理容KTV 及麗登名店理容KTV 等酒店,是否均係前述自96年3 月起迄98年8 月間丙○○或丙○○透過庚○○招待你共同前往飲宴消費之酒店?)《經詳視後作答》是的沒錯。丙○○或庚○○確實有帶我去這些酒店消費,包括照片中之九龍理容KTV 、儷晶休閒理容KTV 、花都大舞廳、寒舍美麗華視廳歌城、大總領理容KTV 、麗都理容KYV 、東方之珠理容KTV 、帝國理容KTV 、鑽石城理容KTV 、通豪理容KTV 、御將理容KTV 及麗登名店理容KTV 等酒店,但前述這些酒店之實際營業登記名稱、統一編號等,我都不清楚,這個要問丙○○或庚○○才清楚。」、「(問:如前述,自96年3 月起迄98年8 月間之酒店消費,若以每月8 萬元計算合計240 萬元之9 成均係你與庚○○等2 人之消費,認定你個人接受德昌營造公司招待酒店消費額度為108 萬元,你有無意見?你是否願意於偵查中自動繳交予臺中地檢署公庫?)願意。」、「(問:前述,自96年3 月起迄98年8 月,統包商-德昌營造公司由丙○○負責以公司經費,招待你本人及庚○○每月8 萬元之酒店消費額度合計240 萬元之代價是否希望你本人在承辦本工程時儘速辦理、不刻意為難德昌營造公司申請之案件?)是的沒錯。」(見98他1809卷一第48至52頁、99偵1461卷十三第53頁反面至55頁)。此外,被告於偵查中繳回其至理容KTV 等處受招待之消費款項108 萬元(108 萬元係經偵查檢察官丁○○依據卷內事證加以計算之約略值),復有扣押物品清單(101 保管字第0855號、108 萬元、提出人: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入彙計表、101 年2 月17日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見99偵1461號卷十三第173 至174 頁反面)在卷可證。

㈢依卷附潤發公司自96年9 月至98年8 月有關酒店消費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之調檔清單統計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證據卷《下稱證據卷》六第1375至1392頁、第1393至1407頁),確有如附表一至十二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開立各表所示金額之統一發票予潤發公司。再依卷附前揭調檔清單及潤發公司發票進項酒店消費之公司名稱及營業登記對照表、實際查訪營業現場對照表即照片(見證據卷六第1408至1436頁),可知尊龍舞廳、九龍娛樂有限公司均址設臺中市○○區○○里○○○路0 段000 號1 樓、尊龍視廳歌唱坊、九龍視聽歌唱有限公司均址設臺中市○○區○○里○○○路0 段000 號3樓、天龍名店址設臺中市○○區○○里○○○街000 號1樓、憶晶皇宮視廳歌唱名店址設臺中市○○區○○里○○○街00號1 樓、花都大舞廳址設臺中市○區○○里○○路000 號10樓、寒舍美麗華視聽歌城址設臺中市○區○○里○○路000 號7 樓、大總領理容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1 、2 樓、金拿獎視聽歌唱坊址設臺中市○○區○○里○○○街000○000 ○000 號1 ,2 樓、麗登歌唱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金富豪世界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里○○路0 段000 號1 樓之1 、之2 、之3 、2 樓之1 、之2 、之3 、富昇飲料店址在臺中市○○區○○里○○路0 段000 號1 樓之3 、帝國興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里○○路000 巷0 號、鑽石城商行址設臺中市○○區○○里○○○路00號、通豪商行址設臺中市○○區○○里○○○路00號、御將商行址設臺中市○○區○○里○○○街00號1 樓;而實際查訪九龍理容KTV 位在臺中市○○區○○里○○○路0 段000 號,該酒店後門之封閉鐵捲門上則懸掛臺中市○○區○○里○○○街000 號之門牌,堪認附表一所示尊龍舞廳、九龍娛樂有限公司、尊龍視廳歌唱坊、九龍視聽歌唱有限公司、天龍名店為營業人之發票,均係九龍理容KTV 所開立;實際查訪儷晶皇宮理容KTV 位在臺中市○○區○○里○○○街00號,堪認附表二所示憶晶皇宮視廳歌唱名店為營業人之發票,均係儷晶皇宮理容KTV 所開立;實際查訪花都大舞廳位在臺中市○區○○里○○路000 號10樓,堪認附表三所示花都大舞廳為營業人之發票,係花都大舞廳所開立;實際查訪寒舍美麗華視廳歌城位在臺中市○區○○里○○路000 號7 樓,堪認附表四所示寒舍美麗華視廳歌城為營業人之發票,係寒舍美麗華視廳歌城所開立;實際查訪大總領理容KTV 位在臺中市○區○○路00號,堪認附表五所示大總領理容有限公司為營業人之發票,均係大總領理容KTV 所開立;實際查訪麗都理容KTV 位在臺中市○○區○○里○○○街000 ○000 ○000 號,堪認附表六所示金拿獎視聽歌唱坊為營業人之發票,係麗都理容KTV 所開立;實際查訪麗登名店理容KTV 位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堪認附表七所示麗登歌唱企業有限公司為營業人之發票,係麗登名店理容KTV 所開立;實際查訪東方之珠理容KTV 位在臺中市○○區○○里○○路0 段000 號,堪認附表八所示金富豪世界有限公司、富昇飲料店為營業人之發票,均係東方之珠理容KTV 所開立;實際查訪帝國理容KTV 位在臺中市○○區○○里○○路000 巷0 號,堪認附表九所示帝國興業有限公司為營業人之發票,均係帝國理容KTV 所開立;實際查訪鑽石城理容KTV 位在臺中市○○區○○里○○○路00號,堪認附表十所示鑽石城商行為營業人之發票,均係鑽石城理容KTV 所開立;實際查訪通豪理容KTV 位在臺中市○○區○○里○○○路00號,堪認附表十一所示通豪商行為營業人之發票,均係通豪理容KTV 所開立;實際查訪御將理容KTV 位在臺中市○○區○○里○○○街00號,堪認附表十二所示御將商行為營業人之發票,均係御將理容KTV 所開立;要屬無疑。

㈣證人庚○○於偵訊時具結證稱:「(在調查局筆錄中,有提到德昌營造公司處長丙○○95年間曾告訴你每月會給你和辛○○8 萬元的交際費用額度,你可以將交際費用的單據交給丙○○,向德昌公司核銷、請款,詳情如何?)丙○○任職的德昌公司,是臺中港區重劃專案的統包商,他的職務是處長,我們中泱顧問公司是此專案的監造,他跟我說他們公司每個月最高額度有8 萬元的交際費用可以讓我們使用,主要是用在找業主即臺中縣政府的承辦人員吃飯及交際方面,例如到有女陪侍的KTV 或酒店唱歌、喝酒,這是依照營造業的傳統、慣例,是要與業主維持良好的關係。是希望業主即台中縣政府和我們中泱顧問公司監造不要特意去為難他們。他說這筆錢只要有檢具單據可以實報實銷,我單據都是直接交給丙○○,錢請領下來後,他會直接交現金給我。剛開始是1 、2 筆就給他,後來大部分都是每個月給他,錢的部分,他向公司請款,公司撥下來後,他會通知我到工務所向他拿。我去酒店或餐廳吃飯時,都是先開請款單,如果來得及的話,我就拿現金到酒店或餐廳付款,如果來不及的話,我就自己先刷卡。酒店和餐廳正常的情況下都是一個月的時間給我去繳。如果在一個月的時間請款,德昌公司沒有下來的話,我會先用我的信用卡去刷卡,到時候取得德昌公司的付款,我再去付我信用卡的刷卡費用。如果丙○○有一起去的狀況下,大部分都是由他買單。」、「(辛○○有無問你說他和你吃飯還有到女陪侍的理容KTV 、酒店的費用,是由何人出的?)我有跟他說德昌公司每個月有給我8 萬元的額度,可以去花費,所以都是由我處理這部分,有時候會用超過,我也會告訴辛○○,已經用超過8 萬元,所以超過的這部分要由我們平均分攤,但是他說他要出,我不好意思,所以還是會和他一起分擔。」、「(辛○○是因為你告訴他還是德昌公司跟他說有這8 萬元的額度?)是我跟他說的,但我沒有跟他說是德昌公司的何人出的,我只說德昌公司會處理。」、「(你將丙○○所給你8 萬元額度的理容KTV 消費單據,是在何處交給他的?)是在臺中縣梧棲鎮八德路的德昌公司中港工務所交給他,通常單據給他後,我月初交給他單據,月底他會打電話給我,要我去他辦公室拿錢。」、「(你有時會將單據先交給誰,再請他交給丙○○?)有一次是請他們公司的副處長謝富來,再請他交給丙○○,這部分我有記在紅色封皮的小筆記本裡面。」、「(丙○○叫你說這8萬元的額度交際費,收據或發票的抬頭要如何寫?)他叫我請店家開抬頭為:潤發營造公司,有給我統一編號:00000000。印象中沒有開過其他的公司的發票交給他。」、「(這8 萬元額度交際費用的部分,你不是可以拿店家的單據,去向德昌公司的丙○○請款,為何還要先刷自己的信用卡?)主要是因為丙○○款項太慢下來,這只是偶爾。大部分都是他拿現金讓我去付。」、「(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並不是每筆會替德昌公司花交際費,都有先用你的信用卡刷卡?)是,只有在丙○○向德昌公司請款,款項來不及付給店家的時候,才會先用我的信用卡刷卡。」、「(總計這幾年來,有跟德昌公司報帳的部分,總共花了多少錢《提示庚○○酒店信用卡刷卡紀錄》?)96年5 、6 月份工地開始動工後,有時每個月5 、6 萬元,最多就是8 萬元。詳細總共多少錢,我沒有紀錄,刷卡紀錄的部分,只是有部分,因為丙○○延遲給我款項,我才會去刷我的信用卡。」、「(《提示扣案九龍消費總帳影本、簽帳單影本》,有無意見?)沒有意見。張雨柔、蘇曉彤都是九龍KTV 的,我去簽帳都是找他們兩個人。廖秀花就是張雨柔,張雨柔是廖秀花酒店的名字。」、「(是否曾用簡訊向丙○○催款?)是的,因為當時丙○○款項遲遲沒有下來。」、「(丙○○是否曾經叫你向辛○○等臺中縣政府的承辦人員做某些特定的事情?)有說叫我要幫他們催一下特定的公文。通常都是他覺得比較趕的、有急迫性的公文。主要就是頂算核定的公文。」、「(你有無直接跟辛○○說?)我沒有。我記得那次是丙○○向辛○○催公文,因為催的很急,所以辛○○很不高興,因為辛○○有跟我說,那時候也因為丙○○給我的交際費用有拖到時間,讓我沒有辦法去付款,所以我也不高興。我們稱臺中縣政府都是稱業主。」、「(你那次跟丙○○說,丙○○的態度為何?)我是跟丙○○說,請他儘速的把錢請下來給我,因為那時候我和辛○○都算是有在幫他忙,所以我們向他表示不高興,他並沒有說什麼。」、「(《提示扣案庚○○所有之筆錄本影本資料》上面所記得金錢、日期、地點及相關資料,是否即是你所稱的8 萬元額度內,到酒店內支出、請款的資料?)是的。」、「(德昌公司丙○○向你告知每個月你可以花交際費用8 萬元以內,並檢具向德昌公司核銷,是何時告訴你的?)96年3 、4 月,他是在梧棲德昌公司的工務所告訴我的。」、「(丙○○指示這8 萬元是要花在哪裡?)主要是針對我們公司即中泱顧問公司和業主即臺中縣政府人員交際應酬的花費。」、「(你所使用的行動電話只有0000000000?)我名下還有另外一支,不過我都是用這支和德昌公司、臺中縣政府人員及中泱顧問公司聯絡。」、「(於調查站供稱『臺中港特定區重劃統包工程暨重劃作業』是在95年10月間開工,在開工前主要都是本工程統包商德昌營造公司中港工務所的處長丙○○負責招待辛○○,當時你是專案管理公司中泱工程顧問公司派駐在縣府負責協助承辦人辛○○的工作人員,丙○○在本工程開工前常會到臺中縣政府開會、洽公,當時就偶爾會招待辛○○到『帝國理容KTV 』等特種營業場所消費,你本人也會在場作陪;至於本工程開工後約在96年3 初的時候,你那時被中泱工程公司從臺中縣政府調到監造所,負責本工程監造業務,這時丙○○就告訴你德昌營造會提供我每個月最高8 萬元的酒店消費額度,要你用來負責招待辛○○,並特別交待你要求消費酒店開立抬頭是『潤發營造』的發票由他向德昌營造請款核銷,等德昌營造將款項核撥後,丙○○會通知你去找他領取我代墊的酒店消費金額。這樣的消費模式一直延續到98年9 月間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差不多,補充的是剛開始也是丙○○親自招待辛○○,如果丙○○有事先走,就由我先墊,如果他沒走,就由他付。」、「(另外在調查站有提示:潤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6年9 月起迄98年8 月調檔清單酒店消費統計表乙份《詳如證據卷六P1375 》前述德昌營造丙○○提供你每個月8 萬元招待辛○○之消費紀錄,但是時間久遠,你已經無法確定你有去的是哪幾次;另外提示資料中,除了『海天飲食店』外,其他的酒店你確實都有招待辛○○去消費過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是。」、「(於調查站供稱:德昌營造丙○○提供你每個月8 萬元額度招待辛○○之目的這是業界的習慣,主要是希望工程施作過程中不會遭到承辦人的故意刁難。因為一開始都是丙○○找辛○○到酒店消費並由你作陪,但是他常常在消費的過程先離開,結果要由你先刷卡、現金或簽本票的方式買單,再由你向他請款,丙○○覺得這樣的方式麻煩,所以才會以每個月8 萬元額度由你負責招待辛○○,至於丙○○要招待辛○○的目的,要問丙○○本人才清楚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補充一下,每個月8 萬,不是真的都8 萬,有的時候消費多,超過8 萬元,就只能跟丙○○請款8 萬,如果在8 萬元以內,就實報實銷。」等語(見98他1809卷二第197 頁反面至第202 頁、99偵1461卷一第290 頁反面至第292 頁)。

㈤證人庚○○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提示99偵1461卷二第81頁》對於你在調查局中機組問你德昌營造公司丙○○提供每月8 萬元額度招待辛○○之目的為何?你的回答說這是業界的習慣,主要是希望工程施作過程中不會遭到承辦人的故意刁難。因為一開始都是丙○○找辛○○到酒店消費,並由我作陪,但是他常常在消費的過程先離開,結果要由我先刷卡、現金或簽本票的方式買單,再由我向他請款,丙○○覺得這樣的方式麻煩,所以才會以每個月八萬元額度由我負責招待辛○○,至於丙○○要招待辛○○的目的,要問丙○○本人才清楚等語,有何意見?)應該沒有錯。」、「(你以前在承包其他工程時會發現有業者提供這種交際費來給監造或業主主辦來消費使用的情形嗎?)以前也有這種情形,這是傳統。」、「(這種招待飲宴的傳統的目的是什麼?)是為了當事人不要刻意刁難。」、「(當時你是用何名義約辛○○出來飲宴?)都是接觸久了,就像好朋友哥們一樣,自然而然就會有想喝酒的喜好。」、「(辛○○知道德昌營造公司會去買單嗎?)辛○○可能想說我就會處理好,我確定沒有向辛○○表示過我有一定的額度可以向德昌營造公司報支。」、「(《請提示同卷第198 頁背面》對於你在偵查中說你有向辛○○說德昌營造公司每月有給你8 萬元額度,可以去花費,所以都是由你處理的話,有何意見?)我印象中我是沒有跟辛○○明講,但是有暗示說我會處理。」、「(你那時有跟辛○○一起自己負擔消費的金額過嗎?)偶爾幾次。因為我自己會看額度有沒有超過,有時那個月只花了5 、6 萬,沒有超過8 萬,就按那個金額報掉。」、「(可是剛才問你丙○○有無給你固定額度,你說沒有,現在為何又有此8 萬元的額度?)沒有固定,只是不要超過8 萬的額度,8 萬是一個極限。我以為檢察官的意思是固定每月給我8 萬元。我的意思是指上限不能超過8 萬元,但不是固定給我8 萬元。」、「(《請提示同上卷第198 頁反面》你說你有跟他說,但你沒有跟他說是德昌公司裡面的誰出的,你只說德昌公司會處理,你有無說過這些話?)太久了,想不起來。」、「(就你的了解,辛○○是否知道這些消費是德昌營造公司招待的?)或許。我就領薪水而已,我不可能請他,我們有這個默契在,他應該會知道是我向德昌營造公司請款的。」、「(你在監造此工程的時候,曾經請辛○○幫你什麼忙嗎?)有時丙○○會稍微催促文件的處理時間,其實這個也不用催,因為辛○○在辦公文的速度本來就很快。」、「(你之前在偵查中表示曾經有丙○○向辛○○催特定的公文,催得很急,辛○○不高興,有跟你講,有無此事?)好像有過,但不曉得是什麼事。」、「(你那時又表示因為丙○○給你交際費的時間有拖到,讓你沒有辦法付,你有不高興,有無此事?)有。」、「(你跟這件工作沒有關係的朋友,辛○○也沒有去,你會拿來向德昌營造公司核銷嗎?)很少私底下跟朋友去喝酒。若是這種情形也不會拿來向德昌營造公司核銷。」、「(你是在何情形下飲宴會開立抬頭為潤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發票?)就是跟辛○○一起去喝酒的時候就會開立抬頭是潤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發票。」、「(你有沒有跟辛○○說過你們的飲宴已超過8 萬元,所以超過的部分要由你與他各自分擔的話?)我會主動告訴他我的額度已經差不多了,若要續攤的話,就要各自了。但我沒有將我的額度告訴他。」、「(他沒有問額度嗎?)沒有,這種事情不會明問,但心裡有數。」、「(你招待辛○○去KTV 及酒店飲宴的時候,是單獨只找辛○○還是還有找其他的人一起陪同?還是兩者都有?)兩者都有。大部分都是多人一起去的。」、「(這樣的情形都要開立抬頭是潤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發票?)對。」、「(就你所知,辛○○承辦此工程主辦何項目?)整個案子,整個工程還有行政業務都是他負責。」、「(如果不招待飲宴,營造商會怕有什麼刻意為難之處嗎?)可能工程品質上原本80分即可,會要求到90分,公文往來可能比較不會這麼迅速,還不至於延宕到工程,請款方面或許會比較慢,但德昌營造公司那邊也有一個駐府人員,他們也很積極在追。」、「(辛○○知道這樣的業界習慣嗎?)或許吧!做工程的應該都知道。」、「(《提示98他1809卷二第200 頁》對於在偵查中檢察官問你德昌營造公司丙○○向你告知每個月可以花交際費8 萬元以內,並檢據向德昌營造公司核銷,是何時告訴你的?你回答說是96年3 、4 月在梧棲的德昌營造公司工務所告訴你的,有無意見?)對。」(見本院卷一第134 至144 頁);「(你之前有講到說去喝酒消費的發票有些會跟丙○○報帳,跟他請款?)是。」、「(跟他請款時你需要拿哪一些資料?)就發票而已。」、「(你拿給他的發票,你上次有講到是開潤發營造的發票?)是。」、「(除了開潤發營造的發票之外,會不會開其他公司的發票?)沒有。」、「(除了要跟丙○○報帳的部分之外,如果是不能報帳的或自己要支付的或者是你之前講到的你們一起去喝酒的其他人支付的,這種情況你們會開發票嗎?)那就不會。」、「(如果是你自己付的,你是否會開發票?)不會。」、「(如果是你自己付的或是其他人付的,應該也不會開有潤發抬頭的發票?)不會。」(見本院卷二第347 至348 頁)。

㈥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你在93年至98年間是否任職於德昌營造公司?)是。我是擔任工地的負責人。」、「(那段期間你們公司除了承包臺中港特定區《市鎮中心》市地重劃工程暨重劃作業以外,還有承包其他政府單位的工程嗎?)可能有,但我不太確定,因為有一段時間了。」、「(你之前是否曾經招待庚○○跟辛○○去飲宴過?)初期96年農曆年後工地中午吃便餐,吃完後喝一點酒,庚○○有提議續攤,我那時想說不好意思讓他們付錢,所以我有跟著一起過去,是由我自己付錢,這是初期的時候。後來就是庚○○會主動提議中午吃完便餐後要續攤,初期都由我付錢,但是頻率太高,我無法自己負擔,所以我有用工地的零用金,但後來被公司發現,因為公司規定工地的人不能跟監造或業主或下包去喝花酒,所以公司不同意我報這個錢,所以我後來找我的小包請他們幫我付一點這種錢,初期是這樣。」、「(你所謂請小包幫你付錢,你的小包是哪一家公司?)我那時是找潤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的林董,請他幫我付這個錢。」、「(你是有跟潤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約定一定的金額還是某幾次請他付錢?)沒有約定金額,一開始時是由我付,但後來金額太高,我才請潤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的戊○○董事長幫忙付,那時我工地也很忙,有時庚○○會約我去續攤,只要他打電話給我,我大概就知道是要我去付錢,但是我工地也很忙,我沒有辦法每次他打電話給我,我就去,後來庚○○就會自己先出錢,我再拜託下包幫我處理,所以我請他開潤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發票,庚○○將收據給我後,我就直接統收據轉給林董,林董就把錢給我,我再把錢給庚○○,沒有事先約定多少錢。庚○○只要把發票給我,我就轉給小包。後來因為頻率真的有點高,下包反應頻率太高,我有請庚○○節制一下,但我們實在沒有約定金額,我只是有請庚○○控制一下,因為我的下包有在抱怨。」、「(你是否曾經在梧棲的工務所向庚○○說給他一定的金額讓他去喝酒招待辛○○,然後事後再向你請款的事?)我印象中沒有這樣跟他說過,這件事不是我去找他,是他來找我,初期有幾次我有去付款的,我才知道去的有哪些人,至於後期的部分,他到底一共喝了多少?跟誰去?我真的不清楚,我也是到了調查局才知道,那時廠商好像也有跟我反應說好像喝了200 多萬,廠商也是都快翻臉。我有去的那幾次,大約一共有10初頭次,都是庚○○跟辛○○及他們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我個人出了3 、4 次的錢,之後我就拜託廠商潤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幫我處理。之後庚○○有時打電話給我,但我沒有辦法去,庚○○問我帳要如何處理,我有告訴他我有拜託下包了,後來我幾乎都沒有去了。」、「(你難道沒有跟他說下包幫你處理的額度是多少嗎?)我那時沒有說額度,只是下包反應頻率太高,所以我有跟庚○○說要稍微節制一下,我印象中沒有跟庚○○說不要超過八萬元的事。」、「(為什麼你要答應庚○○的邀約、飲宴、用餐由你或後來由你協調小包來負擔?)因為我們所有的資料要送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審查,他們有時審查蠻嚴格的,所以有時時間會長一點,所以我們有拜託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請他們依正常的時間把資料送出去,若東西卡在那邊的話,後面會推不動,我也是很無奈,我只是希望工地的工程能順利推動,而且後來的花費在我的包商的容忍範圍之內,只是到了後期,我的包商也受不了了。」、「(辛○○在本件工程擔任何職務?)他是這個案子縣政府的窗口承辦人。」、「(對你們的案子有實質影響力嗎?)我們都是照合約走,我們文件的第一關是送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既然如此,你們為何對庚○○的飲宴的要求都要照單全收?)因為他們一開始審文件都審得很嚴格,時間蠻久的,我們只是希望他們照文件的正常流程來處理,在正常的時間內能送出去,招待他們只是買一個保險,讓工程能順利的進行,不是要他們做違法的事。」、「(你是否知道在營建業有不成文的傳統就是都會招待監造單位及業主的承辦人去飲宴,以利之後工程的驗收及請款?)我有聽人家說。我們公司是不允許,我之前在別的工地也沒有這種情形,在這個工地才開始的。」、「(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的東西送出去是否一定要透過辛○○才能到縣政府?)辛○○是接收窗口,他們機關的流程如何跑,我就不清楚了。」、「(你們公司是否會擔心辛○○會積壓你們的公文?)這是一個風險,一定都會擔心。」、「(到底潤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有無請你轉達每月不要消費超過多少錢?)他們沒有這樣講,我拿憑證給他們時,他們也沒有馬上看,但有請我轉達請他們節制一下,但下包沒有說多少錢。」、「(你有明確跟庚○○說那些錢是下包出的嗎?)好像也沒有明確這樣講。只是庚○○問我說我沒有辦法過去,發票抬頭要開什麼,我就叫他開潤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的,但我沒有特別強調我與潤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的關係,庚○○也沒有問。」、「(就庚○○去酒店及理容KTV 的飲宴費用,庚○○有沒有說是用來作什麼的?)他沒有跟我說什麼,只有說是他們去續攤的消費。」、「(你就庚○○的飲宴費用,有沒有指示他要用在什麼樣的方面才能向你們報帳?)沒有說要用在哪方面。」、「(所以只要庚○○提出來的飲宴費用,你們都照單全收?)對,只要他提出來給我的,我們都收,我也沒有問他是跟誰去的,也沒有設限。」(見本院卷一第144 至151 頁);「(你之前說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的監造人員庚○○在辦理本件重劃工程時會拿發票來向你報帳,是否如此?)是。」、「(他拿給你的發票全部是開潤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發票嗎?有無開其他公司抬頭的發票?)我印象中好像沒有,都是潤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在你任職於德昌營造公司的期間,除了庚○○會開立潤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抬頭的發票交給你之外,會不會有其他的人員或你自己也開立潤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抬頭的發票來向戊○○請款?)我印象中沒有。」、「(所以可以說你轉交給戊○○的發票都是從庚○○那邊來的?)是。」(見本院卷二第44至45頁)。

㈦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你在潤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何職務?)負責人。」、「(本件工程是關於臺中港特定區《市鎮中心》市地重劃工程暨重劃作業,此工程潤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有參與嗎?)我們是做德昌營造公司的下包。」、「(是承包何部分?)是污水管線及弱電的埋設工程。」、「(潤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包此部分工程之工程款約多少?)大約1 億多。」「(當時此案在德昌營造公司那裡你們跟誰接洽?)都是跟德昌營造公司派駐工地的負責人丙○○接洽。」、「(在整個工程承包過程中,丙○○是否曾經向你要求過公關費用?)不是什麼公關費,只是提起監造曾經找他要吃飯、喝酒。」、「(跟你們有什麼關係?)可能他自己也是受僱的,金額有點多,他無力負擔,所以向我提起能否幫他負擔一些。」、「(你有答應他嗎?)一開始講了2 、3 次,我身上剛好有帶現金1 、2 萬元就先拿給他,當成朋友吃飯而已,後來就有拿一些憑證來。」、「(什麼樣的憑證?)應該是去喝酒的發票。」、「(這個發票有開潤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的抬頭嗎?)有。」、「(丙○○是有事先徵詢過你的意見看是否願意給他一定的金額之後才開始拿這樣的發票給你嗎?)我要向公司拿錢,一開始沒有單據,會計及公司記帳人員說如果有比較大的金額的話,要拿發票才能向公司報帳,我有跟丙○○說如果以後還有這樣的情況要開公司的發票。」、「(丙○○有要求每月要給他多少的額度嗎?)沒有。」、「(你有要求丙○○每月不能超過多少錢嗎?)也沒有。」、「(有沒有發生過丙○○拿了金額比較多的發票給你,你說這樣超過你們的負荷?)那是到後面了。」、「(是什麼樣的情況?)會計跟記帳人員說這樣的交際費金額有點高了,我就跟丙○○說這樣有點多了,這樣不行。」、「(你有向丙○○具體的限制金額嗎?)都沒有。到最後有幾次他拿來的憑證,我的錢就有點慢給他了。」、「(所以你跟丙○○之間從來就沒有就每月具體的額度有過討論?)沒有。」、「(這個期間大概在什麼時候?)承攬工程約96至98年,具體的時間我沒有辦法確定。」、「(從丙○○要求你分攤的大概總共金額有多少?)約200 多萬。」、「(潤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除了丙○○這邊會拿一些酒店業者的發票來向你請款之外,公司這裡包括你本身,公司業務人員會不會也有相關的交際需求而開酒店費用向公司報帳?)我本身沒有,我公司的人員也沒有。」、「(公司內部人員若要申報相關費用,請款的資料會不會需要負責人蓋章?)業務人員或工地負責人若有這樣的公關需求,一定要先請示我,所以我一定知道。之後我要蓋會計憑證,所以我也會知道。」、「(在剛才講到的96至98年間,你沒有印象公司的人員有事先向你知會說要去相關的酒店作公關或事後拿酒店的發票來向你核銷?)都沒有。」、「(《提示調查局卷六第1375頁至1392頁》這裡是潤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拿相關的酒店或理容KTV 業者去報稅的發票,上面都有寫公司的名稱,這些公司的名稱是否都是丙○○那時拿給你的相關發票的公司?)因為時間太久了,他當時只要拿開我公司統編的發票給我,我拿了就回去跟會計報帳,當時我並沒有注意看名稱,只要抬頭是我們公司的,我就收。」、「(你剛才所看到的這些公司名稱是否是你們公司的人或你本人去交際應酬時開回來的發票?)我們公司的人員或我本身都沒有去這些地方交際應酬。」、「(潤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在這段期間除了承攬剛才所講的臺中港特定區《市鎮中心》市地重劃工程暨重劃作業有沒有承包其他工程?)應該是說第1 個公司人員不多,這個案子是當時公司主要承攬的案子,其他是一些小的修繕的案子。」、「(除了丙○○之外,有沒有其他的潤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承包的工程的業主也要求潤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能夠支付或分攤公關費而開立相關的發票交給你核銷?)沒有。」、「(所以可以說在96年至98年期間如果有以開立潤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相關酒店業者發票,其來源就是從丙○○那裡來的?)對。」(見本院卷一第379 至382 頁)。

㈧證人庚○○雖於本院審理時改證稱:伊印象中沒有直接向被告說理容KTV 之消費德昌營造會出錢或處理,伊應該沒有明示,但被告應該會知道伊是向德昌營造請款,因伊不可能請被告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37 頁反面、第143 頁反面),然被告於本案查獲之初即98年9 月15日即供稱:庚○○曾向伊提及德昌營造每月會支付他1 筆公關費,伊知道伊至理容KTV 消費之款項大都是由德昌營造支付的等語(見98他1809卷一第48頁反面至49頁),於98年9 月16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問:對於庚○○供稱,德昌營造丙○○每個月給他8 萬元,來處理你與他的相關公關交際費之供述內容有何意見?)庚○○確實有告訴我,德昌營造每個月都會給他錢,讓我吃飯喝酒。」等語(見98他1809卷一第106 頁);核與證人庚○○於98年9 月16日具結證述:伊有跟被告說德昌營造每月會給公關費讓被告去理容KTV 消費,但伊沒有說是德昌營造的何人出的,伊只有說德昌營造會處理等語(見98他1809卷二第198 頁反面)相符,足認證人庚○○於本院改證述如上,容有維護被告或者記憶不清之可能,然均非屬實,被告實乃透過庚○○之告知,知悉渠等至理容KTV 消費費用概可由德昌營造處理,甚為明確。庚○○交給丙○○報帳之酒店消費,必須使理容KTV 開立潤發公司抬頭之統一發票始可報帳一節,業經證人庚○○、丙○○前揭證述明確且相符一致此亦核與卷附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97年11月25日17時29分:B :高大哥!我這邊是「九龍」!A :嗯!是。B :你的那個「發票」是要開哪一間的?A :一樣啊!那個『潤發』那個!…B :等我一下喔!... 好!現在就是要開『潤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A :對!B :「00000000」!A :對!對!」(見證據卷六第1248至1249頁)相符,堪可認定。證人丙○○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讓庚○○報酒店消費的帳是要招待中泱公司的人,並非招待被告,也無要求庚○○要招待被告,伊也不管庚○○要帶誰一起去喝花酒,只要是庚○○去喝花酒提出的單據費用,不管他跟誰一起去,伊都照單全收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40 頁反面至第150 頁反面),然與證人庚○○前揭結證內容不符,況且依工程界慣例,營造商若已花錢招待監造單位承辦人員至理容KTV 喝花酒,豈會刻意獨漏具有督導之責之業主承辦人員,證人丙○○所證顯悖於常情,況證人庚○○亦證稱:伊自己與其他友人鮮少去理容KTV 消費,若是被告沒去的場合,也不會開立潤發公司抬頭的發票(見本院卷一第140 頁反面至141 頁),可見證人丙○○前揭所證乃維護被告之詞,礙難採信。依證人庚○○於偵查中之結證內容,佐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丙○○確實曾於96年3 、4 月間向庚○○表示其與辛○○至理容KTV 喝花酒之費用均可使理容KTV 開立潤發公司抬頭之統一發票交其請款,庚○○復將被告至理容KTV 喝花酒之費用可由德昌營造處理一事告知被告,被告知悉其與庚○○至理容KTV 飲宴作樂之費用均係由德昌營造處理,應可認定。

㈨被告確曾與庚○○至附表一至十二所示理容KTV 等處宴飲消費一節為被告坦承在卷(見99偵1461卷十三第54頁反面、本院卷二第51頁反面)。再依前揭證人庚○○所證:若由伊與被告或在場人員自行負擔的理容KTV 消費,伊不會請理容KTV 開立潤發公司抬頭的統一發票,伊自己與其他友人鮮少去理容KTV 消費,若是被告沒去的場合,也不會開立潤發公司抬頭的發票,證人丙○○所證其交付給小包即潤發公司董事長戊○○之抬頭潤發公司之發票均是來自庚○○,證人戊○○所證附表一至十二所示統一發票,並非伊或其他員工消費,均是丙○○所交付等證述內容,可認附表一至十二所示各張統一發票均為丙○○自庚○○處收取嗣交給潤發公司戊○○之發票。此外,復有庚○○所陳其持用之門號即0000000000號於97年11月7 日至98年7 月1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證據卷六第1237至1337之7 頁)、庚○○至酒店消費之信用卡刷卡統計表(見證據卷六第1441至1443頁)、友邦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分別函覆之庚○○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庚○○花旗銀行信用卡月結單3紙在卷(見證據卷六第1444至1469頁)及庚○○至鑽石城理容KTV 消費簽立之商業本票5 紙(影本見證據卷七第1512至1517頁)、公關即綽號「雨柔」之人記載庚○○至九龍理容KTV 消費簽帳之記帳本(影本見證據卷七第1486至1504頁)、庚○○至九龍理容KTV 消費之簽帳單(影本見證據卷七第1506至1509頁)、庚○○所有之紅色封皮筆記本(影本見證據卷七第1470至1485頁)扣案可資佐證,而庚○○確實曾在98年5 月21日以手機發送簡訊向丙○○催討酒店代墊款項,亦有簡訊(「本月將透支、上月又遲遲、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新竹接朱董、何事需告知?」)在卷可參(見證據卷六第1310頁),堪認附表一至十二所示統一發票均為被告接受喝花酒招待飲宴之消費單據。

㈩證人庚○○雖證稱:其與被告每月至理容KTV 等處消費之額度上限為8 萬元,該每月8 萬元上限是丙○○告知伊的,伊會拿捏金額,因營造商招待業主或監造商之金額不會沒限制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43 頁)。然依丙○○之前揭證述內容,丙○○未曾告知庚○○其與被告之宴飲消費上限是每月8萬元,戊○○則證稱其並無限制丙○○每月所交付發票之金額。再依附表一至十二所示之支票金額,確有單月消費超過8 萬元之情形,如96年9 月間之消費,依庚○○為警查扣紅色封皮筆記本(影本見證據卷七第1475頁)之記載即有「9/21帝、發15000 、9/28:30000 、7200、9/27:29000 、10/1李」,核與附表一編號1 所示發票號碼「VU00000000」、「VU00000000」、「VU00000000」、附表九編號1 所示之發票金額相符,是96年9 月單在九龍及帝國理容KTV 之消費即已超過8 萬元上限,而與證人庚○○前揭所述不符。從而,證人庚○○此部分證述,實與現有事證不符,難認可採。被告雖曾於警詢時供稱:「庚○○確實有找我去酒店,一開始庚○○並沒有告訴我消費款項是德昌營造支付的,到97年初左右,有次我詢問庚○○何以他每次都找我去喝酒,而且有那麼多錢,他才告訴我和他的消費款項,他可以跟德昌營造公司請款,至於他如何向德昌營造公司請款,要問庚○○本人才清楚。」等語(見99偵1461卷十三第53頁反面)。然觀以被告接受招待而由理容KTV 開立之統一發票(詳附表一至十二所示),早在96年9 至12月間持續均有消費發票,且消費金額不低。被告供稱:渠等至理容KTV 宴飲之消費大多係由庚○○付款買單,其與庚○○間除了本工程之業務往來外,並無其他業務往來關係(見98他1809卷一第49頁、本院卷二第51、52、54頁),而庚○○僅是一般受薪階級,依其經濟能力實無法宴請被告,渠等間亦無特殊交誼使庚○○宴請被告至理容KTV 宴飲作樂,可認被告在庚○○招待其至理容KTV 消費時即已知悉係由德昌營造處理消費費用之事,其曾供稱於97年初始知悉一節,乃違常情亦不合理,尚難採信。按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只須其職務上的行為與受授賄賂或不正利益間,在主觀上均認為彼此具有對價關係存在即可,不以客觀上是否確有對價關係為必要(最高法院78年臺上字第1959號參照)。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祗須所收受的金錢或財物或不正利益與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而要求或收受不正利益之與職務上對價關係之存在,不以雙方明示為必要,只要雙方已默認或默許收受不正利益之公務員一方,於收受後在其職務上即會履行一定之職務應為行為即可,不以授受雙方未曾言明收受不正利益之公務員一方在職務上應為之行為內容為何,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在所謂職務上行為,只須在法定規定上,具有一般性的職務而為不正利益對價的具體對象為已;並無須於要求、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時言明應提供之職務行為內容可能情形為必要。又所謂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之利益而言(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69 號判例參照),而不正利益不以經濟上之利益為限。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須他人有行求賄賂之意思,而公務員於其職務範圍內,有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且所收受之金錢、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之行為有相當對價關係,始足當之。若他人所交付之財物並非基於行賄意思,其物即非賄賂,苟非關於允諾為職務上行為之報酬,亦不得謂為賄賂。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如公務員就其職務範圍內,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雙方相互之間具有對價關係,縱假借餽贈、酬謝、諮詢顧問費或政治獻金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亦難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且究係事前抑或事後給付,以及該公務員事後是否確已踐履該項職務上之特定行為,俱非所問(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37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雖辯稱至前揭理容KTV 消費偶爾為庚○○請客、偶爾彼此分擔、伊付的比較少云云,而證人庚○○亦證稱:至理容KTV 喝酒之情形,確定有過幾次有跟被告收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36 頁反面),然依證人庚○○前揭所證:伊就領薪水而已,伊不可能請被告,若是伊負擔或其他人負擔之消費,也不會開立潤發公司抬頭之統一發票等語,被告亦稱:「(你剛才講到你跟庚○○去喝酒的時候,有時你會付錢,是不是?)是。」、「(如果相關酒店的相關金額是由你前去支付的方式,你會請店家開立發票嗎?)不會,我是直接把錢交給庚○○去支付。」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是以縱使被告確曾支付消費金額,針對此項消費庚○○即不會請理容KTV 開立潤發公司抬頭之發票,此種消費情形並非本案附表一至十二所示之消費範圍。而觀以附表一至十二所示發票時間自96年9 月至98年9 月,時間甚長,顯見被告接受招待之情形並非偶一為之,附表一至十二所示理容KTV 所開立發票之總金額則高達200 餘萬元,被告僅為每月領取固定薪資之公務人員,上開金額、期間之宴飲,豈有可能僅為平日與友人之酬酢而已,被告長時間接受招待至理容KTV 宴飲,自與一般聯誼聚餐有別。又以上開金額、期間之宴飲,若非係因被告為本工程之主辦,有督導之責,丙○○豈會告知庚○○可與被告免費至理容KTV 消費宴飲,僅需開立潤發公司抬頭之發票;況證人庚○○證稱業界之傳統係承包商會招待監造及督導單位宴飲以維持良好關係,以免監造及督導單位故意刁難,被告亦供稱包商招待伊之目的係為了業主不要刻意刁難、建立良好關係等語(見99偵1461卷十第139 頁、99偵1461卷十三第170 頁),可知被告接受招待至理容KTV 飲宴消費,與其職務上之行為間,確具有相當對價關係。而被告知悉其是本工程之主辦,營造商方會招待其與庚○○喝花酒,被告對其何以受招待之理由實知之甚詳,其具有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應堪認定。至於本案被告至理容KTV 飲宴作樂之消費雖均係由理容KTV 開立潤發公司抬頭之發票,再由庚○○轉交發票給丙○○,嗣丙○○請得款項後再交付現金給庚○○,然對被告而言,其知悉上開消費並非由庚○○個人所宴請,概可由德昌營造處理,並且知悉招待之目的與其職務有關,被告即已具備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至德昌營造工地負責人丙○○透過何種方式將該帳核銷(如將費用轉由下包潤發公司承擔,或該潤發公司實係以德昌營造之資金所另設之公司等),並不影響被告主觀犯意之成立。從而,被告知悉其至理容KTV 喝花酒之費用概可由德昌營造處理,仍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接受招待至附表一至十二所示理容KTV 等處宴飲作樂,復由各理容KTV 開立各附表所示統一發票之事實,應堪認定。至被告接受招待至附表一至十二所示理容KTV 宴飲消費,由各該理容KTV 所開立之發票金額,並非每次均與結帳金額相同,此經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因為現場消費還有小費之支出,小費是沒有列入帳單的,小費是發送小姐現金,所以酒店開立的發票金額大部分會超過一點點結帳金額,伊才不會吃虧,但伊不會叫酒店多開,是會加總小費後開相近的金額,每家情形都差不多這樣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350 頁正反面、第357 至358 頁),然現場發給女侍之小費實際上亦屬被告至理容KTV 宴飲作樂之消費內容之一,從而本院自得將附表一至十二所示發票金額,認定為被告接受招待至理容KTV 之消費總額。惟各附表一至十二所示均係消費總額,尚非被告個人之消費額,被告所獲致不正利益價值,自應依每次至理容KTV 參與飲宴之人數而定。就被告各次接受招待獲致之不正利益分述如下,其獲致免費喝花酒之不正利益總計649,185 元:

⒈有關被告至附表一所示九龍理容KTV 之宴飲,證人庚○○證稱:與被告一同至九龍理容KTV 宴飲之場合,甲○○、己○○、壬○○均有一起去過,癸○○、乙○○、林聰明沒去過等語(見本院卷第356 頁反面),核與證人甲○○、己○○、壬○○所證渠等曾與被告至九龍理容KTV 宴飲等節相符(見98他1809卷二第127 頁、本院卷一第169 頁反面、第201頁反面),因被告與庚○○一同至九龍理容KTV 宴飲之情形長達2 年,次數甚多,再依證人庚○○所述其至九龍理容KTV 找公關「雨柔」簽帳之情形,伊會請「雨柔」開相近之金額,有時該次消費之金額可能開成好幾張發票,雨柔會收集發票,因有些客人不需要開發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50 至351 頁),則縱使是不同張發票亦可能來自同1 日之消費,而本案迄今已相隔多年,令證人庚○○、甲○○、己○○、壬○○回想每次渠等有參與之時間分別為何實際上極為困難,故採最有利被告之事證,認定附表一各發票金額之消費,均以5 人(被告、庚○○、甲○○、己○○、壬○○)認定消費人數,被告所獲致之不正利益即應據此計算如附表一不正利益欄所示(總計262,740 元)。至證人庚○○雖亦證稱林秋煌曾參與九龍理容KTV 之宴飲,然此與證人林秋煌之結證內容未合(見98他1809卷三第173 頁),尚難遽為認定,附此敘明。

⒉有關被告至附表二所示儷晶皇宮理容KTV 、附表三所示花都大舞廳、附表四所示寒舍美麗華視廳歌城、附表五所示大總領理容KTV 、附表七所示麗登名店理容KTV 、附表十一所示通豪理容KTV 之宴飲,卷內尚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除被告與庚○○外,亦曾有其他人員參與前揭理容KTV 之飲宴,被告且供稱:「(前述德昌營造公司由丙○○負責以每月8 萬元額度之酒店消費招待你及監造庚○○於何時停止?自96年3月起迄98年8 月間之酒店消費合計240 萬元,是否多數都是你及庚○○等2 人飲宴消費?由你及庚○○共同消費額度有無達總消費款項9 成左右?)大部分消費都是我和庚○○2人一起去消費的,約佔240 萬元的9 成左右,約98年9 月15日,貴站偵辦本案後,德昌營造公司由丙○○負責以每月8萬元額度招待我及庚○○共同赴理容KTV 酒店消費之情形隨即停止了。」等語(見99偵1461卷十三第54頁),從而就本次消費應以2 人(被告、庚○○)認定之,被告所獲致之不當利益即應據此計算分別如附表二至五、七、十一不正利益欄所示(總計分別為58,500元、7,500 元、9,795 元、106,225 元、19,375元、11,130元)。

⒊有關被告至附表六所示麗都理容KTV 之宴飲,庚○○以友邦信用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核發之信用卡刷卡消費金額12,000元(刷卡日為98年6 月2 日,見證據卷六第1445頁),核與附表六所示發票金額相符一致,再觀以庚○○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於98年6 月1 至同年月2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庚○○乃與被告先至麗池理容KTV 再至麗都理容KTV ,參以證人林秋煌亦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載被告去KTV 大部分去鑽石城比較多,98年6 月1 日伊去麗池KTV 時有看到被告與庚○○等語(見98他1809卷三第173 頁)、證人甲○○證稱其有與被告一同去過麗都理容KTV (見本院卷一第201 頁反面),參以前揭通訊監察譯文中庚○○於通話中表示「你告訴他說我們是『3 加1 』進來的」等語(見證據卷六第1321頁),堪認該次至麗都理容KTV 參與消費之人數自應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以4 人(被告、庚○○、林秋煌、甲○○)認定之,被告所獲致之不當利益即應據此計算如附表六不正利益欄所示(即3,000 元)。

⒋有關被告至附表八所示東方之珠理容KTV 之宴飲,證人庚○○證稱:與被告一起去理容KTV 消費之情形,較常一起去的是林秋煌,因林秋煌是德昌營造派駐縣府的司機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62 頁反面),證人林秋煌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曾載過被告去過理容KTV 有2 、3 家,有鑽石城理容KTV 、東方之珠理容KTV 等語(見98他1809卷三第173 頁),是採最有利被告之事證,認定附表八所示4 筆發票金額之消費,均以3 人(被告、庚○○、林秋煌)認定消費人數,被告所獲致之不正利益即應據此計算如附表八不正利益欄所示(總計20,810元)。

⒌有關被告至附表九所示帝國理容KTV 之宴飲,證人庚○○證稱:與被告去帝國理容KTV 喝酒而向丙○○報帳之情形,壬○○、甲○○曾有一起去過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58 頁),核與證人壬○○、甲○○均證稱渠等曾與被告一同至帝國理容KTV 宴飲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73 頁反面、第201 頁反面)相符,是採最有利被告之事證,認定附表九所示8 筆發票金額之消費,均以4 人(被告、庚○○、壬○○、甲○○)認定消費人數,被告所獲致之不正利益即應據此計算如附表九不正利益欄所示(總計21,750元)。

⒍有關被告至附表十所示鑽石城理容KTV 之宴飲,己○○於偵訊時證稱:「(你於監造期間有無接受德昌營造的招待,去餐廳吃飯或到有女陪侍的理容KTV ?)均有,曾去過鑽石城理容KTV ... 」等語(見98他1809卷二第127 頁),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曾與被告及其他人一起去鑽石城理容KTV 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2 至203 頁)。證人林秋煌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曾載過被告去過KTV 有2 、3 家,有鑽石城理容KTV 等語(見98他1809卷三第173 頁),證人林聰明於警詢、偵訊時證稱:伊曾經擔任本工程之估驗人員約5 、6 次,98年初曾有2 次在本工程估驗結束後與被告、庚○○、林秋煌去鑽石城理容KTV 消費,該2 次都是4 人一起去,庚○○說要請客等語(見98他1809卷四第83至85頁、第88至89頁),復採最有利被告之事證,除林聰明參與之2 次為4 人參與(被告、庚○○、林秋煌、林聰明)外,其餘均為5 人(被告、庚○○、林秋煌、己○○、甲○○)參與,又因時間經過久遠,且因至鑽石城理容KTV 消費所開立之發票,亦有單次消費開立單張或數張發票之情形,此業經證人庚○○證述如前,實無從特定何張支票金額為林聰明曾經參與之消費發票,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乃以98年6 月前發票金額最低2 張(即18500 元、15500 元)認定為林聰明曾參與之消費(參與人數4 人),其餘則均以參與人數5 人認定之,復依此計算被告所獲致之不正利益如附表十不正利益欄所示(總計117,910 元)。

⒎有關被告至附表十二所示御將理容KTV 之宴飲,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與被告一起去御將理容KTV 消費,伊不記得林秋煌有沒有一起去,但其他人是沒有一起去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60 頁正反面),然證人林秋煌從未陳述其有參與被告該次消費,卷內復無其他通訊監察譯文或其他證據可佐,從而就本次消費參與人數應以2 人(被告、庚○○)認定之,被告所獲致之不當利益即應據此計算如附表十二不正利益欄所示(即10,450元)。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其至前揭理容KTV 等處宴飲,純粹是因喜歡喝酒,消費偶爾由庚○○請客、偶爾彼此分擔、伊付的比較少,但伊並無接受丙○○或德昌營造之招待云云,然其所辯與其於偵查中之自白供述內容、證人庚○○、丙○○、戊○○前揭所證內容不符,況被告與庚○○並無特殊交情,庚○○亦非經濟富裕,實無經濟能力負擔理容KTV 之高額消費,亦無理由本於友誼長期間多次宴請被告至前揭理容KTV 消費。被告若非確有收受不正利益,而係接受庚○○之請客招待,何需於偵查中繳交108 萬元?足認被告所持辯解,乃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至證人壬○○雖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有與被告、庚○○一同至酒店喝酒唱歌,被告也曾付過錢等語(本院卷一第170 頁),證人甲○○雖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有與被告或其他同事一同至理容KTV 消費,庚○○基本上都會在,被告也曾請客過,這種被告請客的情形不會要單據,因他也無法核銷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98 至201 頁),然縱使被告確曾支付酒店消費,此種情形並不會開立任何發票,已業如上述,是證人壬○○、甲○○等人所述情形,均與本案被告接受招待至附表一至附表十二所示理容KTV 消費無涉,從而縱若有此情形存在,尚難資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至證人癸○○雖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只有跟被告、庚○○去過1 次理容KTV ,該次消費合作廠商乙○○也有去,是由中泱公司負擔,伊有看到核銷資料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79 至180 頁),證人己○○雖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有請過伊吃飯,但理容KTV 的部分,伊是沒看過被告有付過錢,伊一起去理容KTV 消費的情形,伊有付過1 、2 次錢,但此種情形不會開立收據或發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7 頁反面),證人乙○○雖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是嘉天工程顧問公司總經理,應中泱公司之邀擔任專案顧問,與中泱公司負責本工程之專案管理。伊有與被告去過理容KTV 兩次,1 次是中泱公司董事長癸○○也有去,因癸○○下來視察工地,該次消費是由中泱公司支付,另1次是由伊支付消費金額,因該次均是中泱公司人員在場,伊未向酒店索取收據,因伊公司沒有在報這種帳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43 至346 頁),惟均不足為何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綜上所述,被告所持辯解均為避重飾卸之詞,委無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業經於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施行,將原規定之「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 千萬元以下罰金: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修正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 千萬元以下罰金: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惟僅係文字之明確化,並無構成要件變更之問題,而刑度及罰金額則相同,但此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則非屬該刑法第2 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518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㈡按受賄罪之客體,一為賄賂,二為不正利益。所謂賄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而言;所謂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人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69 號判例參照)。被告接受招待至附表一至十二所示之理容KTV 宴飲作樂,其收受核屬不正利益。再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所稱「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亦即指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而不違背其義務責任者是也。反之,若在其職權範圍內,不應為而為之,或應為而不為,或不正當為之,而與其職務上之義務責任有所違背者,則應屬同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所謂之「違背職務之行為」。因此,若公務員受賄之原因,係為其職務上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者,則受賄人應成立同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反之,若受賄之原因,係為其職務上所不應為,或應為而不為,或以不正當方式為之,而違背其職責者,則應成立同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經查,被告任職臺中縣政府地政處重劃科,為本工程之主辦技士,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對本工程之進行負有督導之責,其於本案接受招待之目的並非在於與其職務上之義務責任有所違背,僅在建立雙方良好關係,不藉故刁難(如延滯公文速度),是其不違背職務接受喝花酒之宴飲招待,收受如附表一至十二所示之不正利益,核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

㈢按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罪所侵害之法益為國家公務執行之純正,苟係基於同一職務行為同時向數人為之或向一人多次為之,其所侵害之法益仍屬一個,應祇成立單純一罪(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1414號判例意旨參照)。按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或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行求)、期約、收受(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罪(同條第4 條第1 項第5 款、第5 條第1 項第3 款、第11條第1 項、第3 項),如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以實現同一個犯罪目的(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或職務上之行為),先後數次要求(行求)、期約或收受(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行為(例如前金、後謝等),均係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在刑法評價上,其先後數次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應依接續犯理論,合為包括的一罪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4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在主辦本工程之期間,先後接受免費招待至有女陪侍之理容KTV 宴飲作樂,主觀上係本於同一犯意收受不正利益,侵害同一國家法益,應屬同一收受不正利益之數個舉動,為實質上一罪之部分行為,而應論以包括之一罪。

㈣按85年10月23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意指犯該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而有所得者,除在偵查中自白外,尚須具備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始能依該項規定減輕其刑。而若無犯罪所得,因其本無所得,自無應否具備該要件之問題,此時祇要在偵查中自白,即應認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3年臺上字第1741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所收受者既為免費喝花酒之不正利益,並無所得財物,是其已在偵查中自白,揆諸前揭說明,應予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身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善盡其職責,竟於主辦本工程期間,利用職務之機會接受免費招待至有女陪侍之理容KTV 等處飲宴娛樂,已嚴重破壞政府信譽,玷辱公務員應公正廉潔執行職務之本份,敗壞官箴;其雖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繳交前揭108 萬元,然卻於本院審理時飾詞卸責,難認已具有悔悟之心;兼衡其收受不正利益之情節及多寡,暨犯罪動機、目的、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並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

㈥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規定應予追繳沒收者,係以被告貪污所得之財物為限,而「不正利益」既無明文規定,自不能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1355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得免費喝花酒之不正利益,並無追繳沒收的明文規定,自不得併予宣告追繳沒收。起訴意旨認應予宣告沒收,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公訴意旨略以:除附表一至十二所示各筆發票金額之消費外,被告尚有於96年3 月起至98年8 月間,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接受德昌營造之招待至麒麟理容KTV 、林素微(綽號:芭樂)經營之地下應召站及附表一至十二所示理容KTV 等處飲宴,獲致不正利益430,815 元(1,080,000 元-649,185 元=430,815 元)云云。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遽為有罪之確信(最高法院分別著有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及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被告雖於偵訊具結證稱:曾去采岩汽車旅館,與林素徽指派之應召女為性交易1 次,該次性交易代價是3600元,是由庚○○付帳等語(見98他1809卷一第105 頁正反面),然證人庚○○於偵訊時具結證稱:「(97年11月21日、22日,那次在采岩汽車旅館,叫應召女郎的部分,是你叫的還是他們自己叫的?)因為辛○○、壬○○那天有向我表達要叫應召女郎的意思,所以我幫他們叫。因為這部分依照習慣並沒有在請客的,所以事後有向他們請款,1個小姐是6000元,這部分是他們兩個人自己付的,我有向他們各自收取。」(見98他1809卷二199 頁反面、第201 頁),是究竟被告有無接受林素微經營之地下應召站之性交易招待,容非無疑,復無相關憑據可佐被告確有接受性交易招待,自難遽以認定。就被告至麒麟理容KTV 飲宴作樂部分,公訴意旨並未說明被告接受招待飲宴之時、地,本院依卷附通訊監察譯文(見證據卷六第1304至1306頁),可知被告曾與庚○○等人於98年5 月19日至麒麟理容KTV 消費無誤,然此部分之消費,並無相關潤發公司抬頭之統一發票在卷可佐,再依證人庚○○始終證述均需營業人開立潤發公司抬頭之發票始可報帳,故此次消費庚○○應無持向丙○○報帳。準此,該次消費被告是否確有接受招待,且與其職務具有對價關係,容有疑義。另公訴意旨認被告接受招待至理容KTV 飲宴所獲致之不正利益達108 萬元,惟依本院前揭之認定應僅為附表一至十二不正利益欄所示金額之加總即649,185 元,是故逾此金額之部分,即非本案被告所收受之不正利益。此外,復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此部分被訴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惟因起訴意旨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被告前經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見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所載),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第5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2 項前段、第17條,刑法第11條、第37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子○○到庭執行職務。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顏銀秋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
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
前項第1 款及第2 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九龍理容KTV   
┌─┬───┬─────┬─────┬─────┬─────┐
│編│發票開│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不正利益  │營業人名稱│
│號│立年月│          │新臺幣)  │(發票金額│          │
│  │      │          │          │÷參與人數│          │
│  │      │          │          │)        │          │
├─┼───┼─────┼─────┼─────┼─────┤
│1 │96年9 │VU00000000│ 7,200元  │1,440元   │尊龍舞廳  │
│  │月    │          │          │          │          │
│  │      ├─────┼─────┼─────┼─────┤
│  │      │VU00000000│30,000元  │6,000元   │尊龍視廳歌│
│  │      │          │          │          │唱坊      │
│  │      ├─────┼─────┼─────┼─────┤
│  │      │VU00000000│29,000元  │5,800元   │天龍名店  │
│  │      │VU00000000│27,200元  │5,440元   │          │
├─┼───┼─────┼─────┼─────┼─────┤
│2 │96年11│WU00000000│16,950元  │3,390元   │天龍名店  │
│  │月    │WU00000000│15,300元  │3,060元   │          │
│  │      │WU00000000│19,900元  │3,980元   │          │
│  │      │WU00000000│15,000元  │3,000元   │          │
├─┼───┼─────┼─────┼─────┼─────┤
│3 │96年12│WU00000000│30,000元  │6,000元   │尊龍舞廳  │
│  │月    │          │          │          │          │
│  │      ├─────┼─────┼─────┼─────┤
│  │      │WU00000000│34,950元  │6,990元   │天龍名店  │
│  │      │WU00000000│27,000元  │5,400元   │          │
├─┼───┼─────┼─────┼─────┼─────┤
│4 │97年2 │XU00000000│20,000元  │4,000元   │尊龍舞廳  │
│  │月    │          │          │          │          │
│  │      ├─────┼─────┼─────┼─────┤
│  │      │XU00000000│15,800元  │3,160元   │天龍名店  │
├─┼───┼─────┼─────┼─────┼─────┤
│5 │97年3 │YU00000000│ 8,800元  │1,760元   │尊龍舞廳  │
│  │月    │YU00000000│20,500元  │4,100元   │          │
│  │      ├─────┼─────┼─────┼─────┤
│  │      │YU00000000│ 9,200元  │1,840元   │尊龍視廳歌│
│  │      │YU00000000│10,900元  │2,180元   │唱坊      │
│  │      ├─────┼─────┼─────┼─────┤
│  │      │YU00000000│26,250元  │5,250元   │天龍名店  │
│  │      │YU00000000│ 8,700元  │1,740元   │          │
│  │      │YU00000000│47,500元  │9,500元   │          │
│  │      │YU00000000│24,500元  │4,900元   │          │
├─┼───┼─────┼─────┼─────┼─────┤
│6 │97年4 │YU00000000│12,700元  │2,540元   │尊龍視廳歌│
│  │月    │          │          │          │唱坊      │
│  │      ├─────┼─────┼─────┼─────┤
│  │      │YU00000000│17,700元  │3,540元   │天龍名店  │
├─┼───┼─────┼─────┼─────┼─────┤
│7 │97年5 │ZU00000000│ 9,900元  │1,980元   │尊龍舞廳  │
│  │月    │ZU00000000│14,500元  │2,900元   │          │
│  │      ├─────┼─────┼─────┼─────┤
│  │      │ZU00000000│10,650元  │2,130元   │尊龍視廳歌│
│  │      │ZU00000000│18,000元  │3,600元   │唱坊      │
├─┼───┼─────┼─────┼─────┼─────┤
│8 │97年6 │ZU00000000│19,000元  │3,800元   │尊龍舞廳  │
│  │月    │          │          │          │          │
│  │      ├─────┼─────┼─────┼─────┤
│  │      │ZU00000000│24,650元  │4,930元   │尊龍視廳歌│
│  │      │          │          │          │唱坊      │
│  │      ├─────┼─────┼─────┼─────┤
│  │      │ZU00000000│19,200元  │3,840元   │天龍名店  │
├─┼───┼─────┼─────┼─────┼─────┤
│9 │97年7 │AU00000000│10,500元  │2,100元   │尊龍舞廳  │
│  │月    │AU00000000│20,300元  │4,060元   │          │
│  │      │AU00000000│15,000元  │3,000元   │          │
│  │      ├─────┼─────┼─────┼─────┤
│  │      │AU00000000│14,200元  │2,840元   │尊龍視廳歌│
│  │      │          │          │          │唱坊      │
├─┼───┼─────┼─────┼─────┼─────┤
│10│97年8 │AU00000000│21,250元  │4,250元   │尊龍視廳歌│
│  │月    │          │          │          │唱坊      │
│  │      ├─────┼─────┼─────┼─────┤
│  │      │AU00000000│23,350元  │4,670元   │天龍名店  │
├─┼───┼─────┼─────┼─────┼─────┤
│11│97年9 │BU00000000│20,200元  │4,040元   │尊龍舞廳  │
│  │月    │          │          │          │          │
│  │      ├─────┼─────┼─────┼─────┤
│  │      │BU00000000│ 9,800元  │1,960元   │尊龍視廳歌│
│  │      │BU00000000│16,000元  │3,200元   │唱坊      │
│  │      ├─────┼─────┼─────┼─────┤
│  │      │BU00000000│14,600元  │2,920元   │天龍名店  │
├─┼───┼─────┼─────┼─────┼─────┤
│12│97年10│BU00000000│15,400元  │3,080元   │尊龍視廳歌│
│  │月    │          │          │          │唱坊      │
│  │      ├─────┼─────┼─────┼─────┤
│  │      │BU00000000│12,200元  │2,440元   │天龍名店  │
│  │      │BU00000000│15,400元  │3,080元   │          │
├─┼───┼─────┼─────┼─────┼─────┤
│13│97年11│CU00000000│17,900元  │3,580元   │尊龍視廳歌│
│  │月    │CU00000000│ 7,600元  │1,520元   │唱坊      │
│  │      │CU00000000│19,700元  │3,940元   │          │
├─┼───┼─────┼─────┼─────┼─────┤
│14│97年12│CU00000000│ 5,800元  │1,160元   │尊龍視廳歌│
│  │月    │          │          │          │唱坊      │
├─┼───┼─────┼─────┼─────┼─────┤
│15│98年1 │DU00000000│23,900元  │4,780元   │尊龍視廳歌│
│  │月    │          │          │          │唱坊      │
│  │      ├─────┼─────┼─────┼─────┤
│  │      │DU00000000│16,000元  │3,200元   │天龍名店  │
├─┼───┼─────┼─────┼─────┼─────┤
│16│98年2 │DU00000000│ 9,550元  │1,910元   │尊龍舞廳  │
│  │月    │DU00000000│10,100元  │2,020元   │          │
│  │      ├─────┼─────┼─────┼─────┤
│  │      │DU00000000│20,000元  │4,000元   │尊龍視廳歌│
│  │      │          │          │          │唱坊      │
├─┼───┼─────┼─────┼─────┼─────┤
│17│98年3 │EU00000000│16,000元  │3,200元   │尊龍視廳歌│
│  │月    │          │          │          │唱坊      │
│  │      ├─────┼─────┼─────┼─────┤
│  │      │EU00000000│21,850元  │4,370元   │天龍名店  │
│  │      │EU00000000│15,200元  │3,040元   │          │
├─┼───┼─────┼─────┼─────┼─────┤
│18│98年4 │EU00000000│14,850元  │2,970元   │尊龍舞廳  │
│  │月    │EU00000000│17,500元  │3,500元   │          │
│  │      ├─────┼─────┼─────┼─────┤
│  │      │EU00000000│45,850元  │9,170元   │天龍名店  │
├─┼───┼─────┼─────┼─────┼─────┤
│19│98年5 │FU00000000│20,400元  │4,080元   │尊龍舞廳  │
│  │月    │          │          │          │          │
│  │      ├─────┼─────┼─────┼─────┤
│  │      │FU00000000│19,800元  │3,960元   │天龍名店  │
│  │      │FU00000000│10,900元  │2,180元   │          │
├─┼───┼─────┼─────┼─────┼─────┤
│20│98年6 │FU00000000│25,000元  │5,000元   │天龍名店  │
│  │月    │FU00000000│23,700元  │4,740元   │          │
│  │      │FU00000000│19,550元  │3,910元   │          │
├─┼───┼─────┼─────┼─────┼─────┤
│21│98年7 │GU00000000│26,900元  │5,380元   │九龍娛樂有│
│  │月    │GU00000000│14,300元  │2,860元   │限公司    │
│  │      ├─────┼─────┼─────┼─────┤
│  │      │GU00000000│21,800元  │4,360元   │九龍視聽歌│
│  │      │          │          │          │唱有限公司│
├─┼───┼─────┼─────┼─────┼─────┤
│22│98年8 │GU00000000│22,350元  │4,470元   │天龍名店  │
│  │月    │          │          │          │          │
│  │      ├─────┼─────┼─────┼─────┤
│  │      │GU00000000│14,750元  │2,950元   │九龍視聽歌│
│  │      │GU00000000│26,400元  │5,280元   │唱有限公司│
├─┼───┼─────┼─────┼─────┼─────┤
│23│98年9 │HU00000000│3,300 元  │ 660元    │天龍名店  │
│  │月    │HU00000000│3,600 元  │ 720元    │          │
├─┼───┴─────┴─────┴─────┴─────┤
│備│不正利益計算方式,均以參與人數5人計算之。             │
│註│不正利益合計262,740元。                               │
└─┴───────────────────────────┘
附表二、儷晶皇宮理容KTV
┌─┬───┬─────┬─────┬─────┬─────┐
│編│發票開│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不正利益  │營業人名稱│
│號│立年月│          │新臺幣)  │(發票金額│          │
│  │      │          │          │÷參與人數│          │
│  │      │          │          │)        │          │
├─┼───┼─────┼─────┼─────┼─────┤
│1 │97年11│CU00000000│14,000元  │ 7,000元  │憶晶皇宮視│
│  │月    │          │          │          │廳歌唱名店│
├─┼───┼─────┼─────┼─────┼─────┤
│2 │98年1 │DU00000000│18,600元  │ 9,300元  │憶晶皇宮視│
│  │月    │DU00000000│20,400元  │10,200元  │廳歌唱名店│
│  │      │DU00000000│12,000元  │ 6,000元  │          │
│  │      │DU00000000│42,000元  │21,000元  │          │
├─┼───┼─────┼─────┼─────┼─────┤
│3 │98年7 │GU00000000│10,000元  │ 5,000元  │憶晶皇宮視│
│  │月    │          │          │          │廳歌唱名店│
├─┼───┴─────┴─────┴─────┴─────┤
│備│不正利益計算方式,均以參與人數2 人計算之。            │
│註│不正利益合計58,500元。                                │
└─┴───────────────────────────┘
附表三、花都大舞廳
┌─┬───┬─────┬─────┬─────┬─────┐
│編│發票開│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不正利益  │營業人名稱│
│號│立年月│          │新臺幣)  │(發票金額│          │
│  │      │          │          │÷參與人數│          │
│  │      │          │          │)        │          │
├─┼───┼─────┼─────┼─────┼─────┤
│1 │97年4 │YU00000000│15,000元  │7,500元   │花都大舞廳│
│  │月    │          │          │          │          │
├─┼───┴─────┴─────┴─────┴─────┤
│備│不正利益計算方式,均以參與人數2 人計算之。            │
│註│                                                      │
└─┴───────────────────────────┘
 附表四、寒舍美麗華視廳歌城
┌─┬───┬─────┬─────┬─────┬─────┐
│編│發票開│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不正利益  │營業人名稱│
│號│立年月│          │新臺幣)  │(發票金額│          │
│  │      │          │          │÷參與人數│          │
│  │      │          │          │)        │          │
├─┼───┼─────┼─────┼─────┼─────┤
│1 │97年5 │ZU00000000│19,590元  │9,795元   │寒舍美麗華│
│  │月    │          │          │          │視廳歌城  │
├─┼───┴─────┴─────┴─────┴─────┤
│備│不正利益計算方式,均以參與人數2 人計算之。            │
│註│                                                      │
└─┴───────────────────────────┘
附表五、大總領理容KTV 
┌─┬───┬─────┬─────┬─────┬─────┐
│編│發票開│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不正利益  │營業人名稱│
│號│立年月│          │新臺幣)  │(發票金額│          │
│  │      │          │          │÷參與人數│          │
│  │      │          │          │)        │          │
├─┼───┼─────┼─────┼─────┼─────┤
│1 │97年3 │YU00000000│11,200元  │ 5,600元  │大總領理容│
│  │月    │YU00000000│30,500元  │15,250元  │有限公司  │
│  │      │YU00000000│23,700元  │11,850元  │          │
├─┼───┼─────┼─────┼─────┼─────┤
│2 │97年4 │YU00000000│24,800元  │12,400元  │大總領理容│
│  │月    │YU00000000│19,500元  │ 9,750元  │有限公司  │
├─┼───┼─────┼─────┼─────┼─────┤
│3 │97年5 │ZU00000000│15,000元  │ 7,500元  │大總領理容│
│  │月    │ZU00000000│14,700元  │ 7,350元  │有限公司  │
├─┼───┼─────┼─────┼─────┼─────┤
│4 │97年6 │ZU00000000│20,000元  │10,000元  │大總領理容│
│  │月    │          │          │          │有限公司  │
├─┼───┼─────┼─────┼─────┼─────┤
│5 │97年8 │AU00000000│19,500元  │ 9,750元  │大總領理容│
│  │月    │AU00000000│22,700元  │1,1350元  │有限公司  │
│  │      │AU00000000│10,850元  │ 5,425元  │          │
├─┼───┴─────┴─────┴─────┴─────┤
│備│不正利益計算方式,均以參與人數2 人計算之。            │
│註│不正利益合計106,225元。                               │
└─┴───────────────────────────┘
 附表六、麗都理容KTV
┌─┬───┬─────┬─────┬─────┬─────┐
│編│發票開│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不正利益  │營業人名稱│
│號│立年月│          │新臺幣)  │(發票金額│          │
│  │      │          │          │÷參與人數│          │
│  │      │          │          │)        │          │
├─┼───┼─────┼─────┼─────┼─────┤
│1 │98年6 │FV00000000│12,000元  │3,000元   │金拿獎視聽│
│  │月    │          │          │          │歌唱坊    │
├─┼───┴─────┴─────┴─────┴─────┤
│備│不正利益計算方式,均以參與人數4 人計算之。            │
│註│                                                      │
└─┴───────────────────────────┘
 附表七、麗登名店理容KTV
┌─┬───┬─────┬─────┬─────┬─────┐
│編│發票開│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不正利益  │營業人名稱│
│號│立年月│          │新臺幣)  │(發票金額│          │
│  │      │          │          │÷參與人數│          │
│  │      │          │          │)        │          │
├─┼───┼─────┼─────┼─────┼─────┤
│1 │96年10│VU00000000│25,750元  │12,875元  │麗登歌唱企│
│  │月    │VU00000000│13,000元  │ 6,500元  │業有限公司│
├─┼───┴─────┴─────┴─────┴─────┤
│備│不正利益計算方式,均以參與人數2 人計算之。            │
│註│不正利益合計19,375元。                                │
└─┴───────────────────────────┘
附表八、東方之珠理容KTV
┌─┬───┬─────┬─────┬─────┬─────┐
│編│發票開│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不正利益  │營業人名稱│
│號│立年月│          │新臺幣)  │(發票金額│          │
│  │      │          │          │÷參與人數│          │
│  │      │          │          │)        │          │
├─┼───┼─────┼─────┼─────┼─────┤
│1 │97年9 │BV00000000│19,750元  │6,583元   │金富豪世界│
│  │月    │          │          │          │有限公司  │
├─┼───┼─────┼─────┼─────┼─────┤
│2 │97年10│BV00000000│10,100元  │3,367元   │金富豪世界│
│  │月    │          │          │          │有限公司  │
├─┼───┼─────┼─────┼─────┼─────┤
│3 │98年5 │FV00000000│20,300元  │6,767元   │富昇飲料店│
│  │月    │          │          │          │          │
├─┼───┼─────┼─────┼─────┼─────┤
│4 │98年7 │GV00000000│12,280元  │4,093元   │富昇飲料店│
│  │月    │          │          │          │          │
├─┼───┴─────┴─────┴─────┴─────┤
│備│不正利益計算方式,均以參與人數3 人計算之,個位數後並以│
│註│四捨五入計。                                          │
│  │不正利益合計20,810元。                                │
└─┴───────────────────────────┘
附表九、帝國理容KTV  
┌─┬───┬─────┬─────┬─────┬─────┐
│編│發票開│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不正利益  │營業人名稱│
│號│立年月│          │新臺幣)  │(發票金額│          │
│  │      │          │          │÷參與人數│          │
│  │      │          │          │)        │          │
├─┼───┼─────┼─────┼─────┼─────┤
│1 │96年9 │VU00000000│15,000元  │3,750元   │帝國興業有│
│  │月    │          │          │          │限公司    │
├─┼───┼─────┼─────┼─────┼─────┤
│2 │96年11│WU00000000│10,000元  │2,500元   │帝國興業有│
│  │月    │WU00000000│ 8,000元  │2,000元   │限公司    │
├─┼───┼─────┼─────┼─────┼─────┤
│3 │97年5 │ZU00000000│ 7,900元  │1,975元   │帝國興業有│
│  │月    │ZU00000000│ 8,000元  │2,000元   │限公司    │
├─┼───┼─────┼─────┼─────┼─────┤
│4 │97年11│CU00000000│15,800元  │3,950元   │帝國興業有│
│  │月    │CU00000000│13,000元  │3,250元   │限公司    │
│  │      │CU00000000│ 9,300元  │2,325元   │          │
├─┼───┴─────┴─────┴─────┴─────┤
│備│不正利益計算方式,均以參與人數4人計算之。             │
│註│不正利益合計21,750元。                                │
└─┴───────────────────────────┘
附表十、鑽石城理容KTV
┌─┬───┬─────┬─────┬─────┬─────┐
│編│發票開│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不正利益  │營業人名稱│
│號│立年月│          │新臺幣)  │(發票金額│          │
│  │      │          │          │÷參與人數│          │
│  │      │          │          │)        │          │
├─┼───┼─────┼─────┼─────┼─────┤
│1 │96年9 │VU00000000│16,000元  │3,200元   │鑽石城商行│
│  │月    │          │          │          │          │
├─┼───┼─────┼─────┼─────┼─────┤
│2 │96年10│VU00000000│17,400元  │3,480元   │鑽石城商行│
│  │月    │VU00000000│22,000元  │4,400元   │          │
├─┼───┼─────┼─────┼─────┼─────┤
│3 │96年11│WU00000000│19,800元  │3,960元   │鑽石城商行│
│  │月    │WU00000000│ 7,200元  │1,440元   │          │
│  │      │WU00000000│ 8,800元  │1,760元   │          │
│  │      │WU00000000│15,000元  │3,000元   │          │
│  │      │WU00000000│17,000元  │3,400元   │          │
│  │      │WU00000000│16,500元  │3,300元   │          │
│  │      │WU00000000│23,300元  │4,660元   │          │
├─┼───┼─────┼─────┼─────┼─────┤
│4 │96年12│WU00000000│25,350元  │5,070元   │鑽石城商行│
│  │月    │WU00000000│23,000元  │4,600元   │          │
│  │      │WU00000000│15,600元  │3,120元   │          │
│  │      │WU00000000│10,750元  │2,150元   │          │
├─┼───┼─────┼─────┼─────┼─────┤
│5 │97年1 │XU00000000│14,300元  │2,860元   │鑽石城商行│
│  │月    │XU00000000│12,150元  │2,430元   │          │
├─┼───┼─────┼─────┼─────┼─────┤
│6 │97年3 │YU00000000│18,500元  │3,700元   │鑽石城商行│
│  │月    │YU00000000│17,150元  │3,430元   │          │
│  │      │YU00000000│17,350元  │3,470元   │          │
│  │      │YU00000000│13,000元  │2,600元   │          │
│  │      │YU00000000│ 6,250元  │1,250元   │          │
├─┼───┼─────┼─────┼─────┼─────┤
│7 │97年5 │ZU00000000│12,450元  │2,490元   │鑽石城商行│
│  │月    │          │          │          │          │
├─┼───┼─────┼─────┼─────┼─────┤
│8 │98年1 │DU00000000│24,700元  │4,940元   │鑽石城商行│
│  │月    │          │          │          │          │
├─┼───┼─────┼─────┼─────┼─────┤
│9 │98年2 │DU00000000│20,000元  │4,000元   │鑽石城商行│
│  │月    │DU00000000│20,100元  │4,020元   │          │
├─┼───┼─────┼─────┼─────┼─────┤
│10│98年3 │EU00000000│28,000元  │5,600元   │鑽石城商行│
│  │月    │          │          │          │          │
├─┼───┼─────┼─────┼─────┼─────┤
│11│98年4 │EU00000000│23,000元  │4,600元   │鑽石城商行│
│  │月    │          │          │          │          │
├─┼───┼─────┼─────┼─────┼─────┤
│12│98年5 │FU00000000│18,500元  │4,625元   │鑽石城商行│
│  │月    │FU00000000│15,500元  │3,875元   │          │
├─┼───┼─────┼─────┼─────┼─────┤
│13│98年6 │FU00000000│18,200元  │3,640元   │鑽石城商行│
│  │月    │FU00000000│29,500元  │5,900元   │          │
├─┼───┼─────┼─────┼─────┼─────┤
│14│98年7 │GU00000000│15,800元  │3,160元   │鑽石城商行│
│  │月    │          │          │          │          │
├─┼───┼─────┼─────┼─────┼─────┤
│15│98年8 │GU00000000│18,900元  │3,780元   │鑽石城商行│
│  │月    │          │          │          │          │
├─┼───┴─────┴─────┴─────┴─────┤
│備│不正利益計算方式,除98年5 月係以參與人數4 人計算外,其│
│註│餘均以參與人數5 人計算之。                            │
│  │不正利益合計117,910元。                               │
└─┴───────────────────────────┘
附表十一、通豪理容KTV
┌─┬───┬─────┬─────┬─────┬─────┐
│編│發票開│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不正利益  │營業人名稱│
│號│立年月│          │新臺幣)  │(發票金額│          │
│  │      │          │          │÷參與人數│          │
│  │      │          │          │)        │          │
├─┼───┼─────┼─────┼─────┼─────┤
│1 │97年1 │XU00000000│22,260元  │11,130元  │通豪商行  │
│  │月    │          │          │          │          │
├─┼───┴─────┴─────┴─────┴─────┤
│備│不正利益計算方式,均以參與人數2 人計算之。            │
│註│                                                      │
└─┴───────────────────────────┘ 
 附表十二、御將理容KTV     
┌─┬───┬─────┬─────┬─────┬─────┐
│編│發票開│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不正利益  │營業人名稱│
│號│立年月│          │新臺幣)  │(發票金額│          │
│  │      │          │          │÷參與人數│          │
│  │      │          │          │)        │          │
├─┼───┼─────┼─────┼─────┼─────┤
│1 │96年9 │VU00000000│20,900元  │10,450元  │御將商行  │
│  │月    │          │          │          │          │
├─┼───┴─────┴─────┴─────┴─────┤
│備│不正利益計算方式,均以參與人數2 人計算之。            │
│註│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09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