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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54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莊秋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5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家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241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游家豪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游家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17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863號駁回上訴確定。另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839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後,上開案件,復經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17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4352號,就妨害自由部分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並與不得減刑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經入監執行,於97年11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甫於98年11月9 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完畢論。詎其猶不知悔改,與黃昱喬原為男女朋友,因懷疑黃昱喬同時與他人交往,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臺中市○○區○○里○○巷00號住處內,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接續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6 則簡訊,至黃昱喬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現已停用)之行動電話,以此告知將加害黃昱喬生命、身體、財產之方式,使黃昱喬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黃昱喬之安全,並因此於101 年9 月2日報警處理。游家豪竟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其上開住處,以其上開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陸續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18則簡訊,至黃昱喬之姊姊黃意玲所持用門號0000-000XXX 號之行動電話,黃意玲再將該等簡訊內容交予黃昱喬觀看,以此告知將加害黃昱喬生命、身體、財產之方式,使黃昱喬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黃昱喬之安全。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告游家豪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黃昱喬、證人黃意玲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三)卷附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租人基本資料及通聯紀錄、門號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接收簡訊恐嚇內容翻拍照片6 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等。

三、論罪科刑

(一)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先後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各接續傳送如附表一、二所示各次簡訊,均係為達恐嚇危害告訴人之目的,而接連利用簡訊恫嚇被害人,外觀上雖有數個恫嚇被害人行為,但此數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所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各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是核被告先後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又被告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前後二次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由總統於102 年1 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修正原條文為修正條文第1項 前段本文,另增加第1 項後段但書及第2 項,修正全文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上開修正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已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 日即102 年1 月25日起發生效力,故除非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之情形,例外應適用行為時之舊法外,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上開新修正條文。查本件被告所犯之2 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分別受有期徒刑4 月、6 月之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6 月以下之宣告刑,而均得易科罰金,此與上開修正條文增加之第1 項後段但書及第2 項均無相關適用之可能,應無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新、舊法比較適用之餘地,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上開新修正條文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本文予以併合處罰之。

(四)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17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863號駁回上訴確定。另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以95年度訴字第2839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後,上開案件,復經本院於96年9 月17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4352號裁定就妨害自由部分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再與不得減刑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經入監執行,於97年11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甫於98年11月9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刑期以已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因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為受有高職教育之成年人,關於涉及情感糾紛之處理,當秉持和善、理性之態度妥善處理,況其與告訴人原為男女朋友,更有感情基礎,當理性和平解決為宜。詎其僅因懷疑告訴人同時與他人交往,即以恐嚇告訴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強烈手段處理感情糾紛,其情緒管理誠屬不佳;復參被告前亦有妨害自由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不知尊重他人,當予以譴責。兼衡被告為本案犯罪之手段、目的及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填補被害人身心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0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莊 秋 燕

書記官 楊 賀 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
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
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
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
為3倍。
附表一:門號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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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送時間       │          簡訊內容          │
├──┼──────────┼──────────────┤
│ 1 │101年9月1日8時40分34│「你不回電沒關係到時候你就會│
│    │秒                  │知道不要臉要跟男人要去哪約會│
│    │                    │打完炮爽不爽建女人我一定會報│
│    │                    │復這次的跪我會要你付出很大的│
│    │                    │帶價你家人報的警要記住我不是│
│    │                    │被嚇長大的我一定會砸你的車這│
│    │                    │次我會砸得更濫不要臉我會讓你│
│    │                    │在醫院很有名」              │
├──┼──────────┼──────────────┤
│ 2 │101年9月1日8時50分56│「你要告我要快不然接下來發生│
│    │秒                  │的事情會更嚴重你的車要顧好下│
│    │                    │一次會砸得更濫你的男人也要顧│
│    │                    │好你姐也力害幫你偷吃根本就是│
│    │                    │假清純騙仙ㄚ」              │
├──┼──────────┼──────────────┤
│ 3 │101年9月2日18時57分 │「半夜晚上要顧好家喔我跟朋友│
│    │33秒                │們在麻豆繞來繞去」          │
├──┼──────────┼──────────────┤
│ 4 │101年9月2日19時6分59│不要臉狗男女...半夜請小心...│
│    │秒                  │會有. . . 聲音. . . 對面的也│
│    │                    │要小心...喔                 │
├──┼──────────┼──────────────┤
│ 5 │101年9月2日20時57分 │你上班小心包括你姐你阿姨出門│
│    │22秒                │要小心喔我這兩天住麻豆飯店  │
├──┼──────────┼──────────────┤
│ 6 │101年9月2日21時2分12│我看到你一定會狠狠的把你腿打│
│    │秒                  │斷跟毀容小心點破麻我一定會查│
│    │                    │到你家的店一定會去翻攤      │
└──┴──────────┴──────────────┘
附表二:0000000000號
┌──┬──────────┬──────────────┐
│編號│發送時間            │簡訊內容                    │
├──┼──────────┼──────────────┤
│ 1 │101年9月17日13時57分│「叫黃昱喬要躲好還有她阿姨生│
│    │                    │意不用做一定會有貓跟狗去她攤│
│    │                    │子還有去她家放鞭炮破麻亂跟男│
│    │                    │人上床下面難怪會那麼鬆洞那麼│
│    │                    │大要小心點抓到會被我打得很慘│
│    │                    │死破麻臭機掰」              │
├──┼──────────┼──────────────┤
│ 2 │101年9月17日15時4分 │「狗男女破麻黃昱喬妳之前怎麼│
│    │                    │污辱我,跟妳阿姨怎麼損我我一│
│    │                    │定會一次討回來破麻就是破妳阿│
│    │                    │姨嘴可以在臭一點她就騎車要小│
│    │                    │心不要摔倒…嘿…攤子要顧好…│
│    │                    │這口氣我沒討回來我跟妳同性…│
│    │                    │公車就是公車」              │
├──┼──────────┼──────────────┤
│ 3 │101年9月17日20時50分│「小心點」                  │
├──┼──────────┼──────────────┤
│ 4 │101年9月18日6時8分  │「不管你是黃昱喬他媽還是住在│
│    │                    │他姐家對面那一個老雜母這兩天│
│    │                    │會有很多人去老雜母鹹酥雞攤彭│
│    │                    │場嘿」                      │
├──┼──────────┼──────────────┤
│ 5 │101年9月18日12時19分│「叫黃昱喬要躲好破麻看我怎麼│
│    │                    │處理她」                    │
├──┼──────────┼──────────────┤
│ 6 │101年9月18日20時58分│叫黃昱喬真的要躲好我在麻豆跟│
│    │                    │她阿姨要小心狗男女看我怎麼處│
│    │                    │理她們破麻                  │
├──┼──────────┼──────────────┤
│ 7 │101年9月18日21時3分 │不要以為電話換掉就沒事情我一│
│    │                    │定會抓到他小心              │
├──┼──────────┼──────────────┤
│ 8 │101年9月19日20時15分│小心會死得很慘破麻          │
├──┼──────────┼──────────────┤
│ 9 │101年9月19日20時25分│不要以為我說說叫黃昱喬保重會│
│    │                    │讓他死                      │
├──┼──────────┼──────────────┤
│  │101年9月19日21時5分 │「黃昱喬他哥車牌號我也有很快│
│    │                    │就查到住止叫兩姐妹愛小心破麻│
│    │                    │還有住他姐家老雜母出門愛小心│
│    │                    │嘿」                        │
├──┼──────────┼──────────────┤
│  │101年9月19日21時7分 │報警就看你在怎麼報08打到變豬│
│    │                    │頭                          │
├──┼──────────┼──────────────┤
│  │101年9月19日21時20分│「趕玩我看我怎麼抓黃昱喬抓到│
│    │                    │一定會死的很難看抓不到還抓他│
│    │                    │姐在抓不到換抓他阿姨幹破你娘│
│    │                    │老機掰小心一點」            │
├──┼──────────┼──────────────┤
│  │101年9月19日21時25分│害我什麼都沒了看我怎麼處理我│
│    │                    │準備進去關要小心一點就這幾天│
├──┼──────────┼──────────────┤
│  │101年9月20日11時21分│「你因該是黃昱喬老母這支電話│
│    │                    │他之前打過別把我當傻子叫他小│
│    │                    │心破麻兩姐妹都是破麻公車重人│
│    │                    │騎看我怎麼處理你女兒破麻看到│
│    │                    │人打斷狗腿還有那一個老雜母你│
│    │                    │家作菜市場在麻豆市場查的一輕│
│    │                    │二楚你女兒騙小騙鼻抓到他人一│
│    │                    │定會死得很慘快了嘿破麻垃圾」│
├──┼──────────┼──────────────┤
│  │101年9月20日17時25分│「跟黃昱喬說過兩天我要般去他│
│    │                    │姐家附近租屋看我怎麼處理破麻│
│    │                    │看著辦破麻狗男女還有他阿姨小│
│    │                    │心點老雜母」                │
├──┼──────────┼──────────────┤
│  │101年9月20日21時9分 │叫黃昱喬黃昱琳老雜母出門要小│
│    │                    │心我搬來麻豆鎮…慘…死定了…│
│    │                    │看我怎麼處理她們…破麻      │
├──┼──────────┼──────────────┤
│  │101年9月21日6時53分 │08一定會殺黃昱喬保重一點出門│
│    │                    │要小心                      │
├──┼──────────┼──────────────┤
│  │101年9月22日6時13分 │「破麻兩姐妹都在網路上勾引男│
│    │                    │人四處上床可聯破雞掰不要臉狗│
│    │                    │男女我一定會讓你家人沒面子破│
│    │                    │麻四處給男人幹水性楊花不要被│
│    │                    │我抓到我住在你家付近看一次打│
│    │                    │一次小心一點還有老雜母我一定│
│    │                    │會讓兩姐妹在麻豆很出名公車破│
│    │                    │麻還偷帶男人會家上床破麻」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54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