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3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朱育玲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80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甲○○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另由本院審理中)明知被告甲○○與乙○○2人於民國94年2月21日已結婚,為有配偶之人。詎被告甲○○與丙○○竟各別基於通姦、相姦之犯意,於甲○○婚姻存續期間,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在臺中市大里區春天汽車旅館等地,各別為性交行為3次。嗣於101年3月5日,乙○○陪同甲○○前往臺中市大里區仁愛醫院作身體檢查,得知甲○○罹患子宮頸細胞化生不良,甲○○始向乙○○坦承上情,因認被告甲○○就附表所示之各行為,均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甲○○就附表所示各次之犯行,均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依刑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乙○○已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方式 │ ├──┼────────┼─────────────────┤ │ 1 │101年2月9日下午4│甲○○與丙○○在臺中市惠中路附近之│ │ │時許 │汽車旅館內,為性交行為1次。 │ ├──┼────────┼─────────────────┤ │ 2 │101年2月10日下午│甲○○與丙○○在臺中市大里區春天汽│ │ │9時許 │車旅館內,為性交行為1次。 │ ├──┼────────┼─────────────────┤ │ 3 │101年2月24日下午│甲○○與丙○○在臺中市大里區益民路│ │ │2時許 │2段25之1號5A室甲○○之租屋處,為性│ │ │ │交行為1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