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3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芃屹
- 被告
- 林依蓉
- 被告
- 羅睿
- 被告
- 陳建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28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83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芃屹、林依蓉、羅睿、陳建銘等4人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起訴,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張志瑋分別於102年2月5日及同年2月25日撤回對被告羅睿及被告陳芃屹、林依蓉、陳建銘等人之告訴,前開刑事撤回告訴狀並分別於前揭撤回期日送達本院,有聲請撤回告訴狀3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第51頁、第59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