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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87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87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家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931號、102年度偵緝字第246、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家祥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劉家祥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通緝後,始為警緝獲到案,確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另被告先後多次涉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3月27日起執行羈押。被告業經本院於102年6月7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年4月在案,且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應予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2年6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舜元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875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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