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22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鎮鴻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
34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改
依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蔡鎮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蔡鎮鴻於民國96年間曾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96年度沙簡字第5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6年11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毀損之犯意,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損壞如附表所示之車輛,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之車主及持有使用人。嗣經該些被害人等訴請偵辦。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⒈被告蔡鎮鴻於偵訊中自白不諱,並於本院表示認罪。
⒉告訴人林芝逸、蔡美幸、許國祥、柯賢德、陳毅宏、林江隆、謝孟哲之指訴,及目擊證人賴佩辰之證述。
⒊如附表所示八部車輛之受損照片22張,及維修單、估價單、相關位置圖各1份、車籍資料9份。
三、論罪科刑
⒈核被告八次損壞車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又①被告八次犯行,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②被告於96年間曾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96年度沙簡字第5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6年11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所犯八罪均應加重其刑。
⒉爰審酌被告自白犯行,犯後態度良好,高中肄業之學歷(參警卷第2頁筆錄),教育及智識程度偏低,自稱因情緒不穩而損壞本件八部車輛(參偵卷第44頁筆錄),危險性甚高,且情節不輕,復尚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54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犯 罪 地 點 │犯 罪 方 式 │告 訴 人│受損車輛 │受損情形│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1 │101年2月│臺中市沙鹿區平│持金屬柺杖鎖(未│ 林芝逸 │5J-3897號 │左後車燈│蔡鎮鴻犯毀損罪,│ │ │6日17時4│等二街11號旁 │扣案)敲擊 │(車主)│自小車 │破損 │累犯,處有期徒刑│ │ │0分許 │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2 │101年2月│臺中市沙鹿區保│以腳踹踢 │ 蔡美幸 │LY-6943號 │左前車門│蔡鎮鴻犯毀損罪,│ │ │11日晚間│順一街138巷旁 │ │(車主)│自小客車 │凹損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3 │101年2月│臺中市沙鹿區保│以腳踹踢 │ 許國祥 │7911-HJ號 │左前車門│蔡鎮鴻犯毀損罪,│ │ │11日晚間│順一街138巷旁 │ │(車主)│自小客車 │凹損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4 │101年2月│臺中市沙鹿區保│以腳踹踢 │柯賢德(│3J-4126號 │右後車門│蔡鎮鴻犯毀損罪,│ │ │11日晚間│順一街138巷旁 │ │持有使用│自小客車 │凹損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人,車主│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為興潮實│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業有限公│ │ │折算壹日。 │ │ │ │ │ │司) │ │ │ │ ├──┼────┼───────┼────────┼────┼─────┼────┼────────┤ │ 5 │101年2月│臺中市沙鹿區保│以腳踹踢 │柯賢德(│1568-EM號 │右後車門│蔡鎮鴻犯毀損罪,│ │ │11日晚間│順一街138巷旁 │ │持有使用│自小客車 │凹損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人,車主│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為蔡瓊芬│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6 │101年2月│臺中市沙鹿區保│以腳踹踢 │陳毅宏(│HO-6938號 │左後車門│蔡鎮鴻犯毀損罪,│ │ │11日晚間│順一街138巷旁 │ │持有使用│自小客車 │凹損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人,車主│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為宋尚勳│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7 │101年2月│臺中市沙鹿區保│以腳踹踢 │林江隆(│3722-NH號 │左後車門│蔡鎮鴻犯毀損罪,│ │ │12日0時 │順一街138巷旁 │ │持有使用│自小客車 │凹損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 │ │人,車主│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為林麗旅│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8 │101年2月│臺中市沙鹿區保│以腳踹踢 │謝孟哲(│2Q-8837號 │引擎蓋凹│蔡鎮鴻犯毀損罪,│ │ │12日0時 │成八街21號附近│ │持有使用│自小客車 │損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 │ │人,車主│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為徐彩鑾│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