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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3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李秋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3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富吉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案件(101年度偵字第76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緩字第1338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101年度保字第881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盜版光碟陸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富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1年3月21日以101年度偵字第762號緩起訴處分,並於101年3月28日確定,嗣於102年3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101年度保字第881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盜版光碟6片,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三、查檢察官之前揭聲請,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762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經核並無不合,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秋娟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38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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