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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9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99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育昆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2年度執聲字第1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育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詹育昆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至編號4部分,前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4402號裁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編號5、6部分經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詹育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共二罪,每罪各處有│共二罪,每罪各處有│有期徒刑六月      │
│                │期徒刑六月        │期徒刑四月        │                  │
├────────┼─────────┼─────────┼─────────┤
│犯   罪  日   期│99年11月13日或14日│99年11月13日或14日│100年2月17日      │
│                │、100年2月9日     │、100年2月9日21時 │                  │
│                │                  │45分回溯96小時內  │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0年度 │臺中地檢署100年度 │臺中地檢署100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612、636號│毒偵字第612、636號│毒偵字第676號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      ├────┼─────────┼─────────┼─────────┤
│最  後│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029 │100年度訴字第1029 │100年度訴字第2583 │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0年6月7日       │100年6月7日       │100年9月28日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029 │100年度訴字第1029 │100年度訴字第2583 │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100年6月27日      │100年6月27日      │100年9月28日      │
├───┴────┼─────────┼─────────┼─────────┤
│備            註│臺中地檢署100年度 │臺中地檢署100年度 │臺中地檢署100年度 │
│                │執字第8887號      │執字第8887號      │執字12542第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四月      │共十八罪,每罪各處│共三罪,每罪各處有│
│                │                  │有期徒刑七年七月  │期徒刑三年七月    │
├────────┼─────────┼─────────┼─────────┤
│犯   罪  日   期│100年2月17日      │99年11月28日至100 │99年12月26日、99年│
│                │                  │年2月16日         │12月31日、100年1月│
│                │                  │                  │13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0年度 │臺中地檢署100年度 │臺中地檢署100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676號     │偵字第4647、6219、│偵字第4647、6219、│
│                │                  │號9981、13024     │9981、13024號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      ├────┼─────────┼─────────┼─────────┤
│最  後│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2583 │100年度訴字第2513 │100年度訴字第2513 │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0年9月28日      │102年1月31日      │102年1月31日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2583 │100年度訴字第2513 │100年度訴字第2513 │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100年9月28日      │102年3月25日      │102年3月25日      │
├───┴────┼─────────┼─────────┼─────────┤
│備            註│臺中地檢署100年度 │臺中地檢署102年度 │臺中地檢署102年度 │
│                │執字第12542號     │執字第4190號      │執字4190第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92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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