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41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蔡旻峯
- 選任辯護人
- 蘇慶良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 年度訴字第266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蔡旻峯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㈡」所載。
二、經查,被告蔡旻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1年11月8日經檢察官起訴後移審至本院,並於102年6月3日通緝到案,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蔡旻峯涉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又被告蔡旻峯與同案被告王定男2人供述不一,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非將被告羈押禁見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禁見之必要,故予以羈押禁見。嗣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本案相關被告均已交互詰問完畢,被告蔡旻峯已無禁見之必要,而於102年7月9日解除禁見在案。
三、惟查,被告蔡旻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465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沙鹿簡易庭以102 年度沙簡字第243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281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緝字第161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 月確定。上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股借執行,而自102 年8 月2 日起將被告送執行,有該署102 年7 月23日中檢秀執衡102 執7838字第071063 號 函、102 年7 月23日中檢秀執衡102 執7942字第071067號函、102 年7 月22日中檢秀執衡102 執7829、7830字第070679號函,暨執行指揮書5 紙附卷為憑,是被告蔡旻峯已非本院羈押之人犯,本院亦無准許停止羈押之權限,故被告蔡旻峯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