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3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32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梁益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11704號、102年度執聲字第3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益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修正,自同年1月25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然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故上開法律雖有變更,惟於本件受刑人而言,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先予敘明。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梁益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通危險罪 │(持有第三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犯罪日期 │101.11.25 │101.11.25 │├──────┼────────┼────────┤│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7459號 │偵字第3927號 │├───┬──┼────────┼────────┤│ │法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號│102年度交易字第 │102年度簡字第543││ │ │621號 │號 ││ ├──┼────────┼────────┤│事實審│判決│102.06.19 │102.08.30 ││ │日期│ │ │├───┼──┼────────┼────────┤│ │法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號│102年度交易字第 │102年度簡字第543││ │ │621號 │號 ││ ├──┼────────┼────────┤│判 決│判決│102.06.19 │102.09.27 ││ │確定│ │ ││ │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罰金、得易服│ │ ││社會勞動之案│ │ ││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執字第8509號 │執字第11704號 ││ │(已執行完畢) │(尚未傳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