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8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50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簡源希李蓓洪瑞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450號

聲請人
張嘉瑋
即被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89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嘉瑋有中度身心障礙,須按時回醫就診,且被告經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脊椎兩處長骨刺壓迫神經,痛苦難受。又被告願與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且父母年邁,經濟不足,需由被告自身處理。被告就犯罪行為深感後悔,定能改過向善,服務社會大眾,懇請准許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續行追訴、審判,並預防其再次犯罪,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2年10月3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被告雖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

(一)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5 次竊盜犯行,均已坦承不諱,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其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顯見確有反覆竊盜之情形,已對社會造成危害,且該羈押原因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為確保國家刑罰權之實現與社會之公共利益,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二)被告雖執中度身心障礙證明、脊椎長骨刺壓迫神經等身體不適狀況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經本院向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函詢被告目前之身體狀況為何、有無脊椎兩處長骨刺壓迫神經等非保外治療顯難治癒之情形,據覆稱:「經本所特約醫師於102 年11月14日看診後簽註:『被告張嘉瑋除精神疾病,目前接受治療情況良好之外,無其他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等語,有該所102 年11月15日中所衛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而觀諸該函所附病歷影本,被告除於91年間因脊椎斷裂而接受手術外,並無其他與脊椎有關之病情記載,自難認被告所言屬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事。

(三)再者,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 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至被告所稱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須親自處理一節,與原羈押原因消滅與否無涉,非在斟酌之列。況被告未經本院裁定禁止接見通信,如欲處理和解相關事宜,尚非不得以接見通信之方式,委由親友代為處理。

(四)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為確保日後對被告之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無從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洪瑞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50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