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14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梁偉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偉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梁偉豪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惟其所犯各罪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規定,均併合處罰之,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梁偉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犯 罪 日 期│101年5月23日 │101年9月21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6223號 │偵字第8382號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中簡字第 │102年度中簡字第 │ ││事實審│ │1002號 │1566號 │ ││ ├────┼────────┼────────┼────────┤│ │判 決 │102年5月8日 │102年7月26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中簡字第 │102年度中簡字第 │ ││判 決│ │1002號 │1566號 │ ││ ├────┼────────┼────────┼────────┤│ │判 決│102年6月3日 │102年10月17日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6480號 │執字第1411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