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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5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戰諭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5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育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6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育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四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育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經受刑人請求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102 年1 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酌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新舊法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三、經查,受刑人賴育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3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2 、4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當庭向執行檢察官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故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賴育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101.5.16 │100.8.2 │100.8.2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 年度│臺中地檢101 年度│臺中地檢101 年度││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1526號 │撤緩字第131號 │撤緩字第131號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 │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 │ │1681號 │2437號 │2437 號 ││ ├────┼────────┼────────┼────────┤│ │判決日期│101.8.22 │101.11.26 │101.11.26 │├───┼────┼────────┼────────┼────────┤│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 │101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 │ │1711號 │2437 號 │2437號 ││判 決├────┼────────┼────────┼────────┤│ │判 決│101.10.24 │101.12.17 │101.12.17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1 年度│臺中地檢101 年度│臺中地檢102 年度││ │執字第12851 號(│執字第12851 號(│執字第102號 ││ │編號1 至2 已定應│編號1 至2 已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1 年│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 │) │ │└────────┴────────┴────────┴────────┘┌────────┬────────┬────────┬────────┐│編 號│ 4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1.5.16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 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1118號 │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 ││最 後├────┼────────┼────────┼────────┤│事實審│案 號 │101 年度訴字第 │ │ ││ │ │1908 號 │ │ ││ ├────┼────────┼────────┼────────┤│ │判決日期│101.12.20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101 年度訴字第 │ │ ││ │ │1908 號 │ │ ││判 決├────┼────────┼────────┼────────┤│ │判 決│102.1.7 │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2 年度│ │ ││ │執字第1350號 │ │ ││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戰諭威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59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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