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5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游家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241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游家豪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游家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17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863號駁回上訴確定。另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839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後,上開案件,復經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17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4352號,就妨害自由部分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並與不得減刑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經入監執行,於97年11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甫於98年11月9 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完畢論。詎其猶不知悔改,與黃昱喬原為男女朋友,因懷疑黃昱喬同時與他人交往,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臺中市○○區○○里○○巷00號住處內,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接續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6 則簡訊,至黃昱喬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現已停用)之行動電話,以此告知將加害黃昱喬生命、身體、財產之方式,使黃昱喬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黃昱喬之安全,並因此於101 年9 月2日報警處理。游家豪竟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其上開住處,以其上開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陸續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18則簡訊,至黃昱喬之姊姊黃意玲所持用門號0000-000XXX 號之行動電話,黃意玲再將該等簡訊內容交予黃昱喬觀看,以此告知將加害黃昱喬生命、身體、財產之方式,使黃昱喬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黃昱喬之安全。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告游家豪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黃昱喬、證人黃意玲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三)卷附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租人基本資料及通聯紀錄、門號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接收簡訊恐嚇內容翻拍照片6 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等。
三、論罪科刑
(一)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先後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各接續傳送如附表一、二所示各次簡訊,均係為達恐嚇危害告訴人之目的,而接連利用簡訊恫嚇被害人,外觀上雖有數個恫嚇被害人行為,但此數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所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各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是核被告先後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又被告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前後二次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由總統於102 年1 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修正原條文為修正條文第1項 前段本文,另增加第1 項後段但書及第2 項,修正全文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上開修正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已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 日即102 年1 月25日起發生效力,故除非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之情形,例外應適用行為時之舊法外,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上開新修正條文。查本件被告所犯之2 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分別受有期徒刑4 月、6 月之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6 月以下之宣告刑,而均得易科罰金,此與上開修正條文增加之第1 項後段但書及第2 項均無相關適用之可能,應無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新、舊法比較適用之餘地,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上開新修正條文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本文予以併合處罰之。
(四)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17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863號駁回上訴確定。另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以95年度訴字第2839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後,上開案件,復經本院於96年9 月17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4352號裁定就妨害自由部分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再與不得減刑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經入監執行,於97年11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甫於98年11月9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刑期以已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因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為受有高職教育之成年人,關於涉及情感糾紛之處理,當秉持和善、理性之態度妥善處理,況其與告訴人原為男女朋友,更有感情基礎,當理性和平解決為宜。詎其僅因懷疑告訴人同時與他人交往,即以恐嚇告訴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強烈手段處理感情糾紛,其情緒管理誠屬不佳;復參被告前亦有妨害自由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不知尊重他人,當予以譴責。兼衡被告為本案犯罪之手段、目的及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填補被害人身心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0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 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 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 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 為3倍。 附表一:門號0000-000000號 ┌──┬──────────┬──────────────┐ │編號│ 發送時間 │ 簡訊內容 │ ├──┼──────────┼──────────────┤ │ 1 │101年9月1日8時40分34│「你不回電沒關係到時候你就會│ │ │秒 │知道不要臉要跟男人要去哪約會│ │ │ │打完炮爽不爽建女人我一定會報│ │ │ │復這次的跪我會要你付出很大的│ │ │ │帶價你家人報的警要記住我不是│ │ │ │被嚇長大的我一定會砸你的車這│ │ │ │次我會砸得更濫不要臉我會讓你│ │ │ │在醫院很有名」 │ ├──┼──────────┼──────────────┤ │ 2 │101年9月1日8時50分56│「你要告我要快不然接下來發生│ │ │秒 │的事情會更嚴重你的車要顧好下│ │ │ │一次會砸得更濫你的男人也要顧│ │ │ │好你姐也力害幫你偷吃根本就是│ │ │ │假清純騙仙ㄚ」 │ ├──┼──────────┼──────────────┤ │ 3 │101年9月2日18時57分 │「半夜晚上要顧好家喔我跟朋友│ │ │33秒 │們在麻豆繞來繞去」 │ ├──┼──────────┼──────────────┤ │ 4 │101年9月2日19時6分59│不要臉狗男女...半夜請小心...│ │ │秒 │會有. . . 聲音. . . 對面的也│ │ │ │要小心...喔 │ ├──┼──────────┼──────────────┤ │ 5 │101年9月2日20時57分 │你上班小心包括你姐你阿姨出門│ │ │22秒 │要小心喔我這兩天住麻豆飯店 │ ├──┼──────────┼──────────────┤ │ 6 │101年9月2日21時2分12│我看到你一定會狠狠的把你腿打│ │ │秒 │斷跟毀容小心點破麻我一定會查│ │ │ │到你家的店一定會去翻攤 │ └──┴──────────┴──────────────┘ 附表二:0000000000號 ┌──┬──────────┬──────────────┐ │編號│發送時間 │簡訊內容 │ ├──┼──────────┼──────────────┤ │ 1 │101年9月17日13時57分│「叫黃昱喬要躲好還有她阿姨生│ │ │ │意不用做一定會有貓跟狗去她攤│ │ │ │子還有去她家放鞭炮破麻亂跟男│ │ │ │人上床下面難怪會那麼鬆洞那麼│ │ │ │大要小心點抓到會被我打得很慘│ │ │ │死破麻臭機掰」 │ ├──┼──────────┼──────────────┤ │ 2 │101年9月17日15時4分 │「狗男女破麻黃昱喬妳之前怎麼│ │ │ │污辱我,跟妳阿姨怎麼損我我一│ │ │ │定會一次討回來破麻就是破妳阿│ │ │ │姨嘴可以在臭一點她就騎車要小│ │ │ │心不要摔倒…嘿…攤子要顧好…│ │ │ │這口氣我沒討回來我跟妳同性…│ │ │ │公車就是公車」 │ ├──┼──────────┼──────────────┤ │ 3 │101年9月17日20時50分│「小心點」 │ ├──┼──────────┼──────────────┤ │ 4 │101年9月18日6時8分 │「不管你是黃昱喬他媽還是住在│ │ │ │他姐家對面那一個老雜母這兩天│ │ │ │會有很多人去老雜母鹹酥雞攤彭│ │ │ │場嘿」 │ ├──┼──────────┼──────────────┤ │ 5 │101年9月18日12時19分│「叫黃昱喬要躲好破麻看我怎麼│ │ │ │處理她」 │ ├──┼──────────┼──────────────┤ │ 6 │101年9月18日20時58分│叫黃昱喬真的要躲好我在麻豆跟│ │ │ │她阿姨要小心狗男女看我怎麼處│ │ │ │理她們破麻 │ ├──┼──────────┼──────────────┤ │ 7 │101年9月18日21時3分 │不要以為電話換掉就沒事情我一│ │ │ │定會抓到他小心 │ ├──┼──────────┼──────────────┤ │ 8 │101年9月19日20時15分│小心會死得很慘破麻 │ ├──┼──────────┼──────────────┤ │ 9 │101年9月19日20時25分│不要以為我說說叫黃昱喬保重會│ │ │ │讓他死 │ ├──┼──────────┼──────────────┤ │ │101年9月19日21時5分 │「黃昱喬他哥車牌號我也有很快│ │ │ │就查到住止叫兩姐妹愛小心破麻│ │ │ │還有住他姐家老雜母出門愛小心│ │ │ │嘿」 │ ├──┼──────────┼──────────────┤ │ │101年9月19日21時7分 │報警就看你在怎麼報08打到變豬│ │ │ │頭 │ ├──┼──────────┼──────────────┤ │ │101年9月19日21時20分│「趕玩我看我怎麼抓黃昱喬抓到│ │ │ │一定會死的很難看抓不到還抓他│ │ │ │姐在抓不到換抓他阿姨幹破你娘│ │ │ │老機掰小心一點」 │ ├──┼──────────┼──────────────┤ │ │101年9月19日21時25分│害我什麼都沒了看我怎麼處理我│ │ │ │準備進去關要小心一點就這幾天│ ├──┼──────────┼──────────────┤ │ │101年9月20日11時21分│「你因該是黃昱喬老母這支電話│ │ │ │他之前打過別把我當傻子叫他小│ │ │ │心破麻兩姐妹都是破麻公車重人│ │ │ │騎看我怎麼處理你女兒破麻看到│ │ │ │人打斷狗腿還有那一個老雜母你│ │ │ │家作菜市場在麻豆市場查的一輕│ │ │ │二楚你女兒騙小騙鼻抓到他人一│ │ │ │定會死得很慘快了嘿破麻垃圾」│ ├──┼──────────┼──────────────┤ │ │101年9月20日17時25分│「跟黃昱喬說過兩天我要般去他│ │ │ │姐家附近租屋看我怎麼處理破麻│ │ │ │看著辦破麻狗男女還有他阿姨小│ │ │ │心點老雜母」 │ ├──┼──────────┼──────────────┤ │ │101年9月20日21時9分 │叫黃昱喬黃昱琳老雜母出門要小│ │ │ │心我搬來麻豆鎮…慘…死定了…│ │ │ │看我怎麼處理她們…破麻 │ ├──┼──────────┼──────────────┤ │ │101年9月21日6時53分 │08一定會殺黃昱喬保重一點出門│ │ │ │要小心 │ ├──┼──────────┼──────────────┤ │ │101年9月22日6時13分 │「破麻兩姐妹都在網路上勾引男│ │ │ │人四處上床可聯破雞掰不要臉狗│ │ │ │男女我一定會讓你家人沒面子破│ │ │ │麻四處給男人幹水性楊花不要被│ │ │ │我抓到我住在你家付近看一次打│ │ │ │一次小心一點還有老雜母我一定│ │ │ │會讓兩姐妹在麻豆很出名公車破│ │ │ │麻還偷帶男人會家上床破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