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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30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戰諭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30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志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毒偵字第15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志傑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且犯後於警詢中並未坦承犯行,難認已有悔悟之意,本應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施用毒品僅戕害己身,本件復為被告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之初犯,應給予自新之機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307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