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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31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3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育玲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80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甲○○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另由本院審理中)明知被告甲○○與乙○○2人於民國94年2月21日已結婚,為有配偶之人。詎被告甲○○與丙○○竟各別基於通姦、相姦之犯意,於甲○○婚姻存續期間,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在臺中市大里區春天汽車旅館等地,各別為性交行為3次。嗣於101年3月5日,乙○○陪同甲○○前往臺中市大里區仁愛醫院作身體檢查,得知甲○○罹患子宮頸細胞化生不良,甲○○始向乙○○坦承上情,因認被告甲○○就附表所示之各行為,均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甲○○就附表所示各次之犯行,均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依刑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乙○○已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昀儒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方式                          │
├──┼────────┼─────────────────┤
│ 1  │101年2月9日下午4│甲○○與丙○○在臺中市惠中路附近之│
│    │時許            │汽車旅館內,為性交行為1次。       │
├──┼────────┼─────────────────┤
│ 2  │101年2月10日下午│甲○○與丙○○在臺中市大里區春天汽│
│    │9時許           │車旅館內,為性交行為1次。         │
├──┼────────┼─────────────────┤
│ 3  │101年2月24日下午│甲○○與丙○○在臺中市大里區益民路│
│    │2時許           │2段25之1號5A室甲○○之租屋處,為性│
│    │                │交行為1次。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31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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