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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28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李秋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22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鎮鴻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

34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改

依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蔡鎮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蔡鎮鴻於民國96年間曾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96年度沙簡字第5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6年11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毀損之犯意,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損壞如附表所示之車輛,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之車主及持有使用人。嗣經該些被害人等訴請偵辦。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⒈被告蔡鎮鴻於偵訊中自白不諱,並於本院表示認罪。

⒉告訴人林芝逸、蔡美幸、許國祥、柯賢德、陳毅宏、林江隆、謝孟哲之指訴,及目擊證人賴佩辰之證述。

⒊如附表所示八部車輛之受損照片22張,及維修單、估價單、相關位置圖各1份、車籍資料9份。

三、論罪科刑

⒈核被告八次損壞車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又①被告八次犯行,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②被告於96年間曾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96年度沙簡字第5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6年11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所犯八罪均應加重其刑。

⒉爰審酌被告自白犯行,犯後態度良好,高中肄業之學歷(參警卷第2頁筆錄),教育及智識程度偏低,自稱因情緒不穩而損壞本件八部車輛(參偵卷第44頁筆錄),危險性甚高,且情節不輕,復尚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54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秋娟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犯 罪 地 點   │犯  罪  方  式  │告 訴 人│受損車輛  │受損情形│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1  │101年2月│臺中市沙鹿區平│持金屬柺杖鎖(未│ 林芝逸 │5J-3897號 │左後車燈│蔡鎮鴻犯毀損罪,│
│    │6日17時4│等二街11號旁  │扣案)敲擊      │(車主)│自小車    │破損    │累犯,處有期徒刑│
│    │0分許   │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2  │101年2月│臺中市沙鹿區保│以腳踹踢        │ 蔡美幸 │LY-6943號 │左前車門│蔡鎮鴻犯毀損罪,│
│    │11日晚間│順一街138巷旁 │                │(車主)│自小客車  │凹損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3  │101年2月│臺中市沙鹿區保│以腳踹踢        │ 許國祥 │7911-HJ號 │左前車門│蔡鎮鴻犯毀損罪,│
│    │11日晚間│順一街138巷旁 │                │(車主)│自小客車  │凹損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4  │101年2月│臺中市沙鹿區保│以腳踹踢        │柯賢德(│3J-4126號 │右後車門│蔡鎮鴻犯毀損罪,│
│    │11日晚間│順一街138巷旁 │                │持有使用│自小客車  │凹損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人,車主│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為興潮實│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業有限公│          │        │折算壹日。      │
│    │        │              │                │司)    │          │        │                │
├──┼────┼───────┼────────┼────┼─────┼────┼────────┤
│ 5  │101年2月│臺中市沙鹿區保│以腳踹踢        │柯賢德(│1568-EM號 │右後車門│蔡鎮鴻犯毀損罪,│
│    │11日晚間│順一街138巷旁 │                │持有使用│自小客車  │凹損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人,車主│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為蔡瓊芬│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6  │101年2月│臺中市沙鹿區保│以腳踹踢        │陳毅宏(│HO-6938號 │左後車門│蔡鎮鴻犯毀損罪,│
│    │11日晚間│順一街138巷旁 │                │持有使用│自小客車  │凹損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人,車主│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為宋尚勳│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7  │101年2月│臺中市沙鹿區保│以腳踹踢        │林江隆(│3722-NH號 │左後車門│蔡鎮鴻犯毀損罪,│
│    │12日0時 │順一街138巷旁 │                │持有使用│自小客車  │凹損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              │                │人,車主│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為林麗旅│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8  │101年2月│臺中市沙鹿區保│以腳踹踢        │謝孟哲(│2Q-8837號 │引擎蓋凹│蔡鎮鴻犯毀損罪,│
│    │12日0時 │成八街21號附近│                │持有使用│自小客車  │損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              │                │人,車主│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為徐彩鑾│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28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