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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1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王詩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714號

                   103年度簡字第13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柯騰超
被告
楊富傑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緝字第121 號、102 年度偵字第9212、18311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柯騰超收受贓物,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富傑牙保贓物,累犯,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柯騰超前於民國97年間曾因槍砲案件,為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49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98年7 月2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楊富傑前於97年間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192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9年6月1 日執行完畢出監。詎渠等均未知警惕,楊富傑經柯俊豪(本院通緝中)之介紹而認識周定穎,楊富傑明知周定穎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為周定穎向薛嘉淳商討後,由薛嘉淳出名,並佯以租車之名義,向「翔順企業行」即江姵樺詐得之贓物,竟基於牙保贓物之犯意,於101 年5 月10日至17日間之某日,帶周定穎至臺中市外埔區,介紹周定穎與柯騰超認識,欲將上開機車出售與柯騰超。柯騰超亦明知上開機車非周定穎所有,為周定穎佯以租車名義而詐得之贓物,故無法過戶,柯騰超竟基於受收贓物之犯意,改以該機車為抵押,借款1 萬5,000元 與周定穎,柯騰超收受該機車後,乃將1 萬5,00 0元交與周定穎花用。嗣於同年月17日20時45分止,該機車租期屆滿,周定穎、薛嘉淳未返還該機車,經江姵樺催討均置之不理,江姵樺始知受騙。案經江姵樺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柯騰超、楊富傑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2945號卷宗(下稱本院卷)第57、7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江姵樺於偵訊時之指、證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2097 號偵查卷宗(下稱12097 號偵卷)第12、1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薛嘉淳、周定穎於偵訊時(見12097 號偵卷第25、26、33頁、偵緝卷第88、89頁)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車輛租賃契約書影本1 紙、薛嘉淳身分證及駕照正反面影本1 份(見12097 號偵卷第13頁)在卷可稽,堪認被告柯騰超、楊富傑上開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柯騰超、楊富傑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均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柯騰超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核被告楊富傑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牙保贓物罪,被告柯騰超、楊富傑各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及執行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柯騰超、楊富傑均正值青壯,其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僅因一時貪念,明知周定穎所持有之機車係屬贓物,被告楊富傑竟乃介紹周定穎予柯騰超認識,使周定穎有銷贓之管道,而被告柯騰超竟亦明知為贓物而收受之,讓他人犯罪所得,可輕易轉換為現金,助長犯罪,所為均屬不該,且均未賠償告訴人,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終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49 條第1 項、第2 頁、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詩銘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14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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