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19號

違反電業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曾佩琦蔡美華王詩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簡上字第3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裕炘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電業法案件,不服本院沙鹿簡易庭102 年度沙簡字第383 號,民國102 年8 月28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0419號),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蔡裕炘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蔡裕炘共犯電業法第106 條第3 款之竊電罪,逕以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折算壹日。經核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附件刑事簡易判決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因被陌生男子鼓吹竊電,一生清白被毀,遭判有期徒刑3 月,太重,請從輕量刑,爰提起上訴等語。

三、按法官於有罪判決如何量處罪刑,甚或是否宣告緩刑,均為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酌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犯罪情狀之規定,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除有逾越該罪法定刑或法定要件,或未能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或未遵守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或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裁量等違法情事之外,並不得任意指摘其量刑違法(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2年台上字第3647號判例參照)。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參照)。準此,第一審法院所為量刑,如非有上揭明顯違法之情事,尚難得以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至明。經查,原審認定被告罪證明確,而論以共犯電業法第106 條第3 款之竊電罪,並審酌被告為圖減少電費之支出而行竊電,推估其所竊電之度數合計為8,233 度,造成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損害非輕,另參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認事用法俱無違誤,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殊難任意指摘原審量刑過輕,是被告徒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被告業與被害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達成民事和解,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1 紙在卷可佐(見本院簡上卷第17頁),堪信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第373 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亮欽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王詩銘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19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電業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