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9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孟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一0二年度執字第二六一七號、一0二年度執聲
字第一0一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孟發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釋字第一○三號解釋、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非字第七六號判例參照),循此意旨,則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查本件受刑人於犯罪行為後,刑法第五十條已於民國一○二年一月八日修正,同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布,並自一○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施行,原刑法第五十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新修正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其中附表編號一至十一之罪,前經本院於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以一○一年度聲字第四七五八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六年八月。茲檢察官因受刑人之聲請(見一○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一四號卷第三至四頁)就編號十二之罪再聲請合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 ├────────┼─────────┼─────────┼─────────┤ │犯 罪 日 期│101.03.19 │101.03.20 │101.02.19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毒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965號 │偵字第965號 │偵字第665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 │ │ │事│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224 │101年度訴字第1224 │101年度訴字第1757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1.06.07 │101.06.07 │101.07.31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 │ │ │判│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224 │101年度訴字第1224 │101年度訴字第1757 │ │決│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1.06.07 │101.06.07 │101.07.31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 │ │字第9883號 │字第9883號 │字第9471號 │ │ │(編號1至7定應執行│(編號1至7定應執行│(編號1至7定應執行│ │ │刑4年7月,已以台灣│刑4年7月,已以台灣│刑4年7月,已以台灣│ │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1年執更準3705號 │101年執更準3705號 │101年執更準3705號 │ │ │發監執行) │發監執行) │發監執行)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101.02.20 │101.03.14 │101.03.12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毒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665號 │字第6904號 │字第6904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 │ │ │事│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757 │101年度易字第1760 │101年度易字第1760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1.07.31 │101.07.27 │101.07.27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 │ │ │判│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757 │101年度易字第1760 │101年度易字第1760 │ │決│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1.07.31 │101.08.20 │101.08.20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 │ │字第9471號 │字第10389號 │字第10389號 │ │ │(編號1至7定應執行│(編號1至7定應執行│(編號1至7定應執行│ │ │刑4年7月,已以台灣│刑4年7月,已以台灣│刑4年7月,已以台灣│ │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1年執更準3705號 │101年執更準3705號 │101年執更準3705號 │ │ │發監執行) │發監執行) │發監執行)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犯 罪 日 期│101.03.16 │101.04.27 │101.04.26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字第6904號 │字第9752號 │偵字第2488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 │ │ │事│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1760 │101年度易字第1699 │101年度訴字第2292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1.07.27 │101.09.11 │101.10.19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 │ │ │判│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1760 │101年度易字第1699 │101年度訴字第2292 │ │決│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1.08.20 │101.10.08 │101.11.12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 │ │字第10389號 │字第11650號 │字第18995號 │ │ │(編號1至7定應執行│(已接續執行) │(編號9至10定應執 │ │ │刑4年7月,已以台灣│ │行刑1年4月,已接續│ │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執行) │ │ │101年執更準3705號 │ │ │ │ │發監執行) │ │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 ├────────┼─────────┼─────────┼─────────┤ │犯 罪 日 期│101.04.26 │100.11.22~ │101.01.14 │ │ │ │100.11.24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毒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488號 │字第5903號 │字第7951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 │ │ │事│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2292 │101年度易字第2366 │101年度易字第3659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1.10.19 │101.10.23 │102.01.28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 │ │ │判│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2292 │101年度易字第2366 │102年度易字第3659 │ │決│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1.11.12 │101.11.19 │102.03.04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 │字第18995號 │字第13070號 │準字第2617號(已接│ │ │(編號9至10定應執 │(已接續執行) │續執行) │ │ │行刑1年4月,已接續│ │ │ │ │執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