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3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富吉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案件(101年度偵字第76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緩字第1338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101年度保字第881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盜版光碟陸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富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1年3月21日以101年度偵字第762號緩起訴處分,並於101年3月28日確定,嗣於102年3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101年度保字第881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盜版光碟6片,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三、查檢察官之前揭聲請,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762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經核並無不合,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