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肇寬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9號、101年度執緝字第168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賴肇寬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賴肇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偵查年度│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罪 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及案號 ├──┬───┬────┼──┬───┬────┤備 註│ │號│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1 │詐欺 │有期徒刑│99年9月2│臺中地檢│臺中│100年 │100年7月│臺中│100年 │100年8月│臺中地│ │ │ │3月 │5日到9月│100年度 │地院│度易字│19日 │地院│度易字│16日 │檢100 │ │ │ │ │28日 │偵緝字第│ │第1368│ │ │第1368│ │年度執│ │ │ │ │ │338號 │ │號 │ │ │號 │ │字第10│ │ │ │ │ │ │ │ │ │ │ │ │515號 │ ├─┼───┼────┼────┼────┼──┼───┼────┼──┼───┼────┼───┤ │2 │恐嚇 │有期徒刑│99年12月│臺中地檢│臺中│101年 │101年8月│臺中│101年 │101年10 │臺中地│ │ │ │4月 │1日到100│101年度 │地院│度中簡│14日 │地院│度中簡│月8日 │檢101 │ │ │ │ │年6月18 │偵字第14│ │字第18│ │ │字第18│ │年度執│ │ │ │ │日 │465號 │ │26號 │ │ │26號 │ │字第12│ │ │ │ │ │ │ │ │ │ │ │ │173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