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3 分鐘讀完全文 7,7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5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5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玉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字第2534號、102 年度執聲字第1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玉靜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玉靜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2條第1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 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釋字第103號解釋、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參照),循此意旨,則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查本件受刑人於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修正,同年1 月23日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非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舊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且新法原則上雖不得併合處罰,惟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故修正後之新法顯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許玉靜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共4 罪,經本院於101 年12月28日以101 年度聲字第4643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編號5 至8 所示之罪,經本院於102 年1 月23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1170、1311、1468、2819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月確定等情,有附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4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3 、5 至8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4 月15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4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 │101.03.14               │101.03.12           │100.08.21           │100.08.18           │
├──────┼────────────┼──────────┼──────────┼──────────┤
│偵 查 機 關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撤緩 │臺中地檢101年度撤緩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056號              │字第1056號          │毒偵字第59號        │毒偵字第99號        │
├─┬────┼────────────┼──────────┼──────────┼──────────┤
│最│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實│判決字號│101年度訴字第1068號     │101年度訴字第1068號 │101年度訴字第1806號 │101年度訴字第1806號 │
│事├────┼────────────┼──────────┼──────────┼──────────┤
│審│判決日期│101.06.26               │101.06.26           │101.10.12           │101.10.12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判決字號│同上                    │同上                │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1.07.24               │101.07.24           │101.10.12           │101.10.12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是                  │否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 年度執更字第674 號(編號1 至4 經臺中地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4643號裁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2 年2 月)                                                                          │
└──────┴─────────────────────────────────────────────┘
┌──────┬────────────┬──────────┬─────────────┬────────┐
│編       號 │        5               │         6          │         7                │        8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6 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月10月     │11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①101.01.27 ④101.02.04 │100.12.29           │①100.12.29 │⑦101.03.09 │101.02.21       │
│            │②101.02.07 ⑤101.03.09 │                    │②101.01.01 │⑧100.12.29 │                │
│            │③101.02.01 ⑥101.03.10 │                    │③101.01.02 │⑨100.12.30 │                │
│            │                        │                    │④100.12.30 │⑩101.03.11 │                │
│            │                        │                    │⑤101.02.18 │⑪101.03.08 │                │
│            │                        │                    │⑥101.02.22 │(誤載為101.│                │
│            │                        │                    │(誤繕為⑫10│03.11 )    │                │
│            │                        │                    │1.03.8)    │            │                │
│            │                        │                    │            │            │                │
├──────┼────────────┼──────────┼──────┴──────┼────────┤
│偵 查 機 關 │臺中地檢101 年度偵字第66│同左                │同左                      │同左            │
│年 度 案 號 │60、7677、9263、9264、95│                    │                          │                │
│            │86、9585、10321 、12094 │                    │                          │                │
│            │號                      │                    │                          │                │
├─┬────┼────────────┼──────────┼─────────────┼────────┤
│最│法院    │臺中地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
│後├────┼────────────┼──────────┼─────────────┼────────┤
│實│判決字號│101 年度訴字第1170、1311│同左                │同左                      │同左            │
│  │        │、1468、2819號          │                    │                          │                │
│事├────┼────────────┼──────────┼─────────────┼────────┤
│審│判決日期│102.01.23               │同左                │同左                      │同左            │
├─┼────┼────────────┼──────────┼─────────────┼────────┤
│確│法院    │臺中地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
│定├────┼────────────┼──────────┼─────────────┼────────┤
│判│判決字號│101 年度訴字第1170、1311│同左                │同左                      │同左            │
│  │        │、1468、2819號          │                    │                          │                │
│決├────┼────────────┼──────────┼─────────────┼────────┤
│  │確定日期│102.02.18               │同左                │同左                      │同左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534號(編號5 至8 業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                   │
└──────┴──────────────────────────────────────────────┘
(以下空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56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