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0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0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李婉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0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永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永富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1月25日起生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查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得易科罰金,是無論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法院為裁判時,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第21次、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合先敘明。

三、本件受刑人羅永富因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8月,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5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8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婉玉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     羅永富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竊盜              │侵占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101年11月6日      │101年10月24日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字第4488號        │第24401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中簡字第835│102年度中簡字第840號│
│事實審│        │號                │                    │
│      ├────┼─────────┼──────────┤
│      │判  決  │102年4月29日      │102年5月20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中簡字第835│102年度中簡字第840號│
│判  決│        │號                │                    │
│      ├────┼─────────┼──────────┤
│      │判    決│102年5月27日      │102年6月17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
│                │字第6102號        │第6848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06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