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3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逸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字第83號、102年度執聲字第22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不見得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是本件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同時有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刑處分之罪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5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8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
錄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明│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知為偽藥而轉讓 │知為偽藥而轉讓 │(販賣第三級毒品)│├────────┼─────────┼─────────┼─────────┤│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 ├─────────┴─────────┤ ││ │編號1及2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 │├────────┼─────────┬─────────┼─────────┤│犯 罪 日 期│100年4月28日 │100年4月30日 │99年6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 度 案 號│察署100年度少連偵 │察署100年度少連偵 │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 │字第50號 │字第50號 │621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2283 │100年度訴字第2283 │100年度訴字第1418 ││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0年10月25日 │100年10月25日 │100年11月4日 ││ │ │(協商宣示判決) │(協商宣示判決)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2283 │100年度訴字第2283 │100年度訴字第1418 ││ │ │號 │號 │號 ││判 決├────┼─────────┼─────────┼─────────┤│ │判 決│100年10月25日 │100年10月25日 │100年11月28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編號1至4號所示之罪│編號1至4號所示之罪│編號1至4號所示之罪││ │,業經本院以101年 │,業經本院以101年 │,業經本院以101年 ││ │度聲字第4825號裁定│度聲字第4825號裁定│度聲字第4825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 │月 │月 │月 │└────────┴─────────┴─────────┴─────────┘┌────────┬─────────┬─────────┬─────────┐│編 號│ 4 │ 5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 ││ │(持有第三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 │├────────┼─────────┼─────────┼─────────┤│犯 罪 日 期│100年7月1日某時至 │100年3月中旬某日起│ ││ │100年7月5日(聲請 │至100年5月3日 │ ││ │書誤載為100年7月1 │ │ ││ │日某時至101年7月5 │ │ ││ │日,應予更正)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年 度 案 號│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察署100年度少連偵 │ ││ │503 │字第49號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23│101年度易字第1019 │ ││ │ │7號 │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1年7月20日 │101年11月13日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23│101年度易字第1019 │ ││ │ │7號 │號 │ ││判 決├────┼─────────┼─────────┼─────────┤│ │判 決│101年8月13日 │101年12月7日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 ││之案件 │ │ │ │├────────┼─────────┼─────────┼─────────┤│ 備 註 │編號1至4號所示之罪│ │ ││ │,業經本院以101年 │ │ ││ │度聲字第4825號裁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 │ ││ │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