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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7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柯志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57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紀光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光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紀光政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 條雖於民國102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惟其所犯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尚與修正後刑法50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有間,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紀光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 │(3次) │ │(2次) │├────────┼────────┼────────┼────────┤│犯 罪 日 期│1、102年3月19日0│102年2月24日 │1、102年3月7日 ││ │ 時許 │ │2、102年3月9日 ││ │2、102年3月19日1│ │ ││ │ 時許 │ │ ││ │3、102年3月19日2│ │ ││ │ 時10分許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8446號 │偵字第11368號 │偵字第9647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157│102年度易字第215│102 年度易字第18││事實審│ │6號 │5號 │40號 ││ ├────┼────────┼────────┼────────┤│ │判 決 │102年7月31日 │102年9月9日 │102年8月27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157│102年度易字第215│102 年度易字第18││判 決│ │6 號 │5號 │40號 ││ ├────┼────────┼────────┼────────┤│ │判 決│102年7月31日 │102年10月7日 │102年10月28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 年度││ │執字第9972號 │執字第11321號 │執字第12255號 ││ ├────────┴────────┤(2 次竊盜罪業已││ │(4次竊盜罪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44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1年4月) │└────────┴─────────────────┴────────┘(以下空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志民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77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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