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7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4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洪瑞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14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梁偉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偉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梁偉豪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惟其所犯各罪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規定,均併合處罰之,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梁偉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犯 罪 日 期│101年5月23日 │101年9月21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6223號 │偵字第8382號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中簡字第 │102年度中簡字第 │ ││事實審│ │1002號 │1566號 │ ││ ├────┼────────┼────────┼────────┤│ │判 決 │102年5月8日 │102年7月26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中簡字第 │102年度中簡字第 │ ││判 決│ │1002號 │1566號 │ ││ ├────┼────────┼────────┼────────┤│ │判 決│102年6月3日 │102年10月17日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6480號 │執字第14110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48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