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0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之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之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修正,自同年1月25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然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故上開法律雖有變更,惟於本件受刑人而言,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先予敘明。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1.05.15 │101.05.15 │101.04.30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1年度毒 │檢察署101年度偵 │檢察署101年度毒 │ │ │偵字2239號 │字13759號 │偵字2514號 │ │ │(原聲請附表誤載│(原聲請附表誤載│ │ │ │為臺灣桃園地方法│為臺灣桃園地方法│ │ │ │院檢察署101年度 │院檢察署101年度 │ │ │ │偵字第13759號) │毒偵字第2239號)│ │ │ │ │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 │最 後│案 號 │101年度壢簡字第 │101年度壢簡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 │ │事實審│ │1337號 │1572號 │2381號 │ │ │ │ │ │ │ │ ├────┼────────┼────────┼────────┤ │ │判 決 │101.07.25 │101.09.28 │101.11.08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定│案 號 │101年度壢簡字第 │101年度壢簡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 │ │判 決│ │1337號 │1572號 │2381號 │ │ │ │ │ │ │ │ ├────┼────────┼────────┼────────┤ │ │判 決│101.09.03 │101.10.29 │101.12.03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1年度執 │檢察署101年度執 │檢察署101年度執 │ │ │字第12877號 │字第14791號 │字第13615號 │ │ │(已執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