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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0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0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之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之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修正,自同年1月25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然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故上開法律雖有變更,惟於本件受刑人而言,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先予敘明。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貴堯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1.05.15       │101.05.15       │101.04.30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1年度毒 │檢察署101年度偵 │檢察署101年度毒 │
│                │偵字2239號      │字13759號       │偵字2514號      │
│                │(原聲請附表誤載│(原聲請附表誤載│                │
│                │為臺灣桃園地方法│為臺灣桃園地方法│                │
│                │院檢察署101年度 │院檢察署101年度 │                │
│                │偵字第13759號) │毒偵字第2239號)│                │
│                │                │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
│最  後│案  號  │101年度壢簡字第 │101年度壢簡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   │
│事實審│        │1337號          │1572號          │2381號          │
│      │        │                │                │                │
│      ├────┼────────┼────────┼────────┤
│      │判  決  │101.07.25       │101.09.28       │101.11.08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定│案  號  │101年度壢簡字第 │101年度壢簡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   │
│判  決│        │1337號          │1572號          │2381號          │
│      │        │                │                │                │
│      ├────┼────────┼────────┼────────┤
│      │判    決│101.09.03       │101.10.29       │101.12.03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1年度執 │檢察署101年度執 │檢察署101年度執 │
│                │字第12877號     │字第14791號     │字第13615號     │
│                │(已執畢)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09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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