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5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群鋒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2年度執字第114號、102年度執聲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鄭群鋒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鄭群鋒因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3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1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已執行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應由
二、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所處之刑,原均得易科罰金,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已逾有期徒刑6月,依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仍得易科罰金,爰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