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61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曾佩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61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甫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緝字第3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甫容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賴甫容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查,被告前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中簡字39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2年4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有竊盜等多項前科,仍不知悔改,復趁機打開被害人李瓊如之機車置物箱,竊取李女置物箱內之LV皮包,價值觀念偏差,危害社會治安,被害人因而遭受損失(該LV皮包內有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駕照、信用卡、現金新臺幣2萬700元等物),受害非輕,被告事後坦承上情,迄未賠償被害人損害,暨其於警詢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
  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
  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緝字第361號
    被    告  賴甫容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甫容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中簡
    字第396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2年4月19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1於102年5月30日上午9時
    30分許,騎乘其向不知情友人傅錦城所借用車牌號碼000-00
    0號重型機車行經臺中東勢區三民街268號前,見李瓊如所騎
    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置物箱後未蓋好鎖
    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打開該機車置物箱,並
    竊取李瓊如所有LV咖啡皮包一個(內有李瓊如、黃俊傑身分
    證、健保卡、汽機車駕照、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各1張及現
    金新臺幣約20700元),得手後,隨即騎乘上開機車離去,
    得手款項供其花用,其餘物品則丟棄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
    勢分局旁之某機車上。嗣李瓊如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警方
    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甫容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李瓊如、傅錦城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
    翻拍照片5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另被告有犯
    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1份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宋恭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啟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610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