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1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21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紀岳辰
- 選任辯護人
- 林堡欽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2196號,中華民國103 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591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紀岳辰,於民國103 年12月31日以補充送達同居人即其母蕭雅靜之方式收受本案判決後,於104 年1月8 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本院爰於104 年4 月7 日裁定被告應於補正裁定合法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4 年4 月13日經送達於上訴人之住所,由其本人收受而生送達效力,此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詎上訴人迄今仍未於5 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