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4 分鐘讀完全文 8,1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5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簡芳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5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文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文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著有59年度臺抗字第367號判例可資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邱文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邱文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共2次,各處有期徒刑7年│共2次,各處有期徒刑7年│ 有期徒刑7年10月 ││ │9月 │8月 │ │├───────────┼───────────┼───────────┼───────────┤│犯 罪 日 期│ 102.07.08、102.07.08 │ 102.07.16、102.07.17 │ 102.07.08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102年度偵字第18569等號│102年度偵字第18569等號│102年度偵字第18569等號│├─┬─────────┼───────────┼───────────┼───────────┤│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2395號 │ 102年度訴字第2395號 │ 102年度訴字第239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3.01.02 │ 103.01.02 │ 103.01.02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2395號 │ 102年度訴字第2395號 │ 102年度訴字第2395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3.01.17 │ 103.01.17 │ 103.01.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 均不得 │ 均不得 │ 均不得 ││勞動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103年度執字第1810號 │103年度執字第1810號 │103年度執字第1810號 ││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8年10月) │徒刑8年10月) │徒刑8年10月) ││ ├───────────┴───────────┴───────────┤│ │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編 號│ 4 │ 5 │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6月 │ 有期徒刑7年8月 │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7月中旬某日 │ 102.08.09 │ 102.08.12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102年度偵字第20756號 │ 102年度偵字第20756號 │ 102年度偵字第20756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2419號 │ 102年度訴字第2419號 │ 102年度訴字第2419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3.01.08 │ 103.01.08 │ 103.01.08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2419號 │ 102年度訴字第2419號 │ 102年度訴字第2419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3.01.27 │ 103.01.27 │ 103.01.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 均不得 │ 均不得 │ 均不得 ││勞動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103年度執字第2990號 │103年度執字第2990號 │ 103年度執字第2990號 ││ │(編號4至6定應執行有期 │(編號4至6定應執行有期 │(編號4至6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9年4月) │徒刑9年4月) │徒刑9年4月) ││ ├───────────┴───────────┴───────────┤│ │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編 號│ 7 │ 8 │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1月 │ │├───────────┼───────────┼───────────┼───────────┤│犯 罪 日 期│ 102.03.25 │ 102.07.23 │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10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 ││ │5號 │5號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事│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313號 │ 103年度訴字第313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3.04.10 │ 103.04.10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判│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313號 │ 103年度訴字第313號 │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3.04.28 │ 103.04.28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 均不得 │ 均不得 │ ││勞動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103年度執字第6762號 │103年度執字第6762號 │ ││ │(編號7至8定應執行有期 │(編號7至8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年4月) │徒刑1年4月)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芳潔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51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