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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3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3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盧嘉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3年度執聲字第1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嘉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嘉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立法院於民國102年1月4日三讀通過,同月23日公布,並於同月25 日施行。而修正前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修正後條文新增第1項不得併合處罰之四種態樣,並於第2項新增受刑人得就第1 項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請求檢察官合併定刑;因修正後之規定對於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仍維持其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方式執行其刑罰,與修正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相較,自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有利,況修正後之第2 項另賦予受刑人仍得選擇對其最有利之方式,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是新舊法比較結果,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貴堯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0.05.29-      │100.03.17或之前 │100.06.02-      │
│                │100.06.03       │某日            │100.06.03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0 年度偵│檢察署101 年度偵│檢察署100 年度少│
│                │字第15067號     │字第19、4483號  │連偵字第86號、10│
│                │                │                │0年度偵字第15760│
│                │                │                │、17164、17066、│
│                │                │                │17873號、       │
├───┬────┼────────┼────────┼────────┤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   │101年度中簡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
│事實審│        │1679號          │757號           │2385號          │
│      ├────┼────────┼────────┼────────┤
│      │判  決  │100.07.25       │101.04.30       │101.08.15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   │101年度中簡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
│判  決│        │1679號          │757號           │2385號          │
│      ├────┼────────┼────────┼────────┤
│      │判    決│100.08.25       │101.05.21       │102.02.25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0年度執 │檢察署101年度執 │檢察署103年度執 │
│                │字第10225號(編 │字第11539號(編 │字第2145號      │
│                │號1-2已定應執行 │號1-2已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30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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