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5 分鐘讀完全文 4,9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2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尚安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52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昇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昇展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楊昇展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妨害自由、詐欺、偽造文書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尚安雅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妨害自由      │      詐欺        │     偽造文書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3年3月1日至103年│103年3月1日至103年│   103年3月2日    │
│                │3月2日            │3月2日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年   度  案   號│察署103年度偵字第 │察署103年度偵字第 │察署103年度偵字第 │
│                │6858號            │6858號            │15739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758號│103年度訴字第758號│103年度訴字第1190 │
│事實審│        │(協商判決)      │(協商判決)      │號(協商判決)    │
│      ├────┼─────────┼─────────┼─────────┤
│      │判決日期│103年8月12日      │103年8月12日      │103年8月12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758號│103年度訴字第758號│103年度訴字第1190 │
│      │        │                  │                  │號                │
│      ├────┼─────────┼─────────┼─────────┤
│      │判    決│103年8月12日      │103年8月12日      │103年8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得易科罰金、易服社│
│之案件          │會勞動            │會勞動            │會勞動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3年度執字第 │察署103年度執字第 │察署103年度執字第 │
│                │14249號           │14249號           │14249號           │
└────────┴─────────┴─────────┴─────────┘
┌────────┬─────────┬─────────┬─────────┐
│編            號│        4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3月1日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年   度  案   號│察署103年度毒偵字 │                  │                  │
│                │第715號           │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簡字第1159 │                  │                  │
│事實審│        │號                │                  │                  │
│      ├────┼─────────┼─────────┼─────────┤
│      │判決日期│103年7月17日      │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簡字第1159 │                  │                  │
│判  決│        │號                │                  │                  │
│      ├────┼─────────┼─────────┼─────────┤
│      │判    決│103年9月30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                  │                  │
│之案件          │會勞動            │                  │                  │
├────────┼─────────┼─────────┼─────────┤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察署103年度執字第 │                  │                  │
│                │5452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21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