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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70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70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捷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3 年度執聲字第3693號、103 年度執字第15878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林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林捷犯數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2 條第1 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釋字第103 號解釋、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參照),循此意旨,則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修正,同年1 月23日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林捷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4 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所示之1 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103 年11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 份在卷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詐欺              │加重竊盜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4次  │有期徒刑9月       │                  │
│                │(定執行有期徒刑1 │                  │                  │
│                │年6月)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1年7月9日至101年│101年2月24 日     │                  │
│                │7月12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字第15578、17455號│字第3491、4616號  │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本院              │                  │
│最├──────┼─────────┼─────────┼─────────┤
│後│            │                  │                  │                  │
│事│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358│102年度易字第2797 │                  │
│實│            │號                │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2年4月30日      │103年4月16日      │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本院              │                  │
│確├──────┼─────────┼─────────┼─────────┤
│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   │102年易字第2797號 │                  │
│判│案        號│358號             │                  │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2年4月30日      │103年10月3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                  │
│                │字第5150號        │字第15878號       │                  │
│                │(定執行有期徒刑1 │                  │                  │
│                │年6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708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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