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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9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89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浚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3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浚明因公共危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浚明因犯公共危險等2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併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經本院分別以103 年度交易字第1208號、103 年度交簡字第641 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 蓓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陳浚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    │    不能安全駕駛    │
│                │    致交通危險罪    │    致交通危險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5月4日     │    103年7月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檢署   │   臺灣臺中地檢署   │
│年  度   案   號│103年度偵字第13472號│103年度偵字第18242號│
├─┬──────┼──────────┼──────────┤
│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103年度交易字   │103年度交簡字第641號│
│審│            │      第1208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3年7月14日    │    103年10月8日    │
├─┼──────┼──────────┼──────────┤
│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3年度交易字   │103年度交簡字第641號│
│決│            │      第1208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8月4日     │    103年11月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檢署   │   臺灣臺中地檢署   │
│                │103年度執字第14786號│103年度執字第16881號│
│                │   (已發監執行)   │   (已發監執行)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98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