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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5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唐中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5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文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12號),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文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著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 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要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 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受刑人邱文元因犯【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罪,經本院先、後判處【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其中【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5 罪部分,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2395號刑事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10月確定;又【附表】編號4 至編號6 所示部分,則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2419號刑事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4 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依上揭所述,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編號6 所示合計8 罪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部分、另【附表】編號4 至編號6 部分所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10月、9 年4 月之總和。準此,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8 罪,各處【附表】所載之刑,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中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時間:民國)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9月(共│有期徒刑7年8月(共│有期徒刑7年10月   │
│                │2次)             │2次)             │                  │
├────────┼─────────┼─────────┼─────────┤
│  犯 罪 日 期   │⑴102.07.08       │⑴102.07.16       │102.07.08         │
│                │⑵102.07.08       │⑵102.07.17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年 度 及 案 號  │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
│                │8569號            │8569號            │8569號            │
├───┬────┼─────────┼─────────┼─────────┤
│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最  後├────┼─────────┼─────────┼─────────┤
│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2395 │102年度訴字第2395 │102年度訴字第2395 │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1.02         │103.01.02         │103.01.02         │
├───┼────┼─────────┼─────────┼─────────┤
│      │法  院  │                  │                  │                  │
│確  定├────┤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案  號  │                  │                  │                  │
│      ├────┼─────────┼─────────┼─────────┤
│      │判決確定│103.01.17         │103.01.17         │103.01.17         │
│判  決│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
│                │  檢察署103年度執 │                  │                  │
│                │  字第1810號。    │                  │                  │
│                │2.編號1至3號定應執│                  │                  │
│                │  行有期徒刑8年10 │                  │                  │
│                │  月。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6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7月中旬某日  │102.08.09         │102.08.12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年 度 及 案 號  │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
│                │0756號            │0756號            │0756號            │
├───┬────┼─────────┼─────────┼─────────┤
│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最  後├────┼─────────┼─────────┼─────────┤
│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2419 │102年度訴字第2419 │102年度訴字第2419 │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1.08         │103.01.08         │103.01.08         │
├───┼────┼─────────┼─────────┼─────────┤
│      │法  院  │                  │                  │                  │
│確  定├────┤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案  號  │                  │                  │                  │
│      ├────┼─────────┼─────────┼─────────┤
│      │判決確定│103.01.27         │103.01.27         │103.01.27         │
│判  決│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
│                │  檢察署103年度執 │                  │                  │
│                │  字第2990號。    │                  │                  │
│                │2.編號4至6號定應執│                  │                  │
│                │  行有期徒刑9年4月│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54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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