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44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勇達
- 選任辯護人
- 蘇文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字第1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勇達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附表四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呂勇達(綽號「阿勇」與「阿勝」)前於民國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117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並於97年2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呂勇達仍不知悔改,明知愷他命(Ketamine)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規範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愷他命,竟於100 年10月間某日,與綽號「阿喬」之成年男子、黃英峰(涉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4 月確定,現在監執行)共同基於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推由黃英峰利用其向不知情之許水彬所承租而位於臺中市○○區○○巷00○00號房屋,充作製毒工廠,並全程負責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製造,以及添購製造第三級毒品所需之器具與化學原料,呂勇達則充作綽號「阿喬」之男子與黃英峰之聯繫窗口,負責轉交綽號「阿喬」之男子提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原料即「鹽酸羥亞胺」(俗稱「大料」)予黃英峰,並協助載運製造第三級毒品所需之器具與原料,以及提供其他必要之支援,俟因黃英峰購買製造第三級毒品所需(如附表貳編號10、11、14、19、20、30至36、44、50、52至53)之器具與化學原料後,向呂勇達反應人手不足,呂勇達遂於100 年10月8 日,除委請具有幫助犯意之陳耀芳(涉犯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部分,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現假釋中)親自駕車及調度貨車載運部分製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所需原料與器具前往製毒工廠外,並夥同具有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犯意聯絡之蔡其春(涉犯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部分,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現在監執行)至黃英峰前揭同志巷租屋處,參與第三級毒品之製造,綽號「阿喬」、呂勇達、黃英峰、蔡其春在陳耀芳協助載運製毒所需原料與器具之幫助下,自100 年10月間某日起至同年月22日止,以附表五所示之流程,完成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半成品與成品如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17所示,而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既遂。嗣於100 年10月22日上午11時40分許,經檢察官指揮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新竹機動查緝隊、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持搜索票前往黃英峰位於臺中市○○區○○巷00○00號租屋處搜索,當場查獲黃英峰、蔡其春,並扣得黃英峰所有而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以及與本案製造第三級毒品並無直接關連之行動電話15支、SIM 卡5 張、房屋租賃契約書3 份;再於同日中午12時40分許,在停放於臺中市○○區○○巷00○00號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黃英峰所有而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另於同日16時38分許,在黃英峰位於臺中市○○街000 巷00號12樓之2 搜索扣得黃英峰所有而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警方並在上開所扣得器具內,查扣如附表四所示業已製造完成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已達20公克以上),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新竹機動查緝隊、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 等四條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因被告呂勇達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34頁),且於本院審判期日,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應認均具證據能力。另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對該等資料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且其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2 項規定,證物如為文書部分,係屬證物範圍。該等可為證據之文書,已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即提示或告以要旨,自具有證據能力,附此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揭與他人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罪事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供承不諱(見103 年度偵緝字第122 號偵查卷第39頁反面、第50頁、第52頁、本院卷第19頁反面、第20頁反面、第32頁反面、第75頁),核與共犯黃英峰、蔡其春、協助載運製毒原料與工具之陳耀芳、臺中市○○區○○巷00○00號租屋處房東許水彬、臺中市西區○○街000 巷00號12樓之2 租屋處房東李淑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查獲現場照片47張,以及新竹市警察局「1022臺中市製毒工廠案」勘察報告(其內詳述各該送驗證物查扣處所及採樣情形)、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記載查扣證物之原有毛重、型態、採樣位置)、新竹市警察局送驗證物純質淨重換算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 年12月2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與附表四所示愷他命之型態與重量相符)、證人陳耀芳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記錄被告與陳耀芳連繫載運陶鍋之經過)附卷可稽;此外,復有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品、房屋租賃契約書3 份等扣案為憑,足認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被告之辯護人雖以被告參與之行為,均屬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身以外或比較外圍的行為,惡性相對較輕,且未獲得任何報酬,被告後來認為不應繼續幫助黃英峰等人,而脫離該製毒集團,前往宜蘭工作為由,主張被告對本案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之犯罪支配程度較輕等語。然查:
㈠被告確曾參與附表五編號4 與編號7 所示煮「大料」,以及將乳白色粉狀物隔水加熱之製毒過程,已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稱:「(問:你在臺中製造K 他命的工廠待了多久?)答:我沒有住在那裡,我在那邊幫忙東幫忙西,就煮東西,煮黑黑的東西」、「(問:是否於100 年10月14日,你跟黃英峰、蔡其春、陳耀芳在黃英峰位於同志巷的住處,進行第一階段的製造程序,發現味道刺鼻,你就跟黃英峰講,要將另外還沒有煮的4 鍋的料,帶到別的地方,是否有此事?)答:是」、「(問:你有參與煮的製造動作?)答:是」、「(問:你對於起訴書犯罪事實四,有將加入大燒杯的乳白色粉狀物與乙醇拿去隔水加熱,是否是事實?)答:是」、「(問:所以你參與的動作不只是載運,還有愷他命的製成?)答:只有前面那些階段有參與」等語明確(見103 年度偵緝字第122 號偵查卷第39頁反面、本院卷第20頁反面),足認被告參與分擔之行為,非僅製造毒品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尚包括製造第三級毒品本身之行為,辯護人前揭所辯,顯與事實不符,要無可採。
㈡依證人即共犯黃英峰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於10月23日第五次筆錄中表示你製造愷他命毒品的原料都是由一名綽號阿勝之男子所提供,是否屬實?)答:是,都是阿勝載來給我的」、「10月14日時我、阿勝及蔡其春等3 人先在我同志巷的住處煮2 鍋大料,煮的時候發現味道太重及煙太大了,阿勝就跟我說我住處這邊不能煮因為太臭會被發現,所以阿勝及蔡其春就將另外要煮的4 鍋大料帶回桃園煮,於是小芳就找了一台貨車來我同志巷住處載4 個陶鍋及大料送回桃園煮」、「是我向我的朋友阿勝表示我要找一個人來協助我製造K 他命毒品,所以阿勝‧‧‧就帶著蔡其春來找我,介紹蔡其春來協助製造K 他命毒品」、「(問:你在警局供稱阿勝就是呂勇達,小芳就是陳耀芳,是不是?)答:是」、「(問:你跟阿勝是否販賣製造好的K 他命毒品?)答:我只負責製造交給阿勝」、「當初的協議是說我製造完成的毒品交給阿勝」、「(問:當你在製作毒品的過程,如有需要協助的部分,就請被告去幫你處理,是否如此?)答:被告把人帶過來之後,就我自己處理」、「(問:陳耀芳及蔡其春應該都是綽號阿勝的人介紹給你認識的嗎?)答:是的」、「(問:100 年10月14日在同志巷的租屋處煮料的時候,是否因為味道太重、煙太大,擔心遭鄰居發現,所以把4 鍋料帶到桃園去煮?)答:是」、「(問:當時是否是綽號阿勝的被告表示他在桃園縣觀音有地方可以煮料,所以把料帶過去?)答:是」、「(問:被告除了幫你載運原料外,是否還有幫你載運器具去同志巷的租屋處或中美街的租屋處?)答:是的」等語(見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市○○○○○○0000000000號〉卷第8 頁反面至第9 頁、100 年度偵字第23210 號偵查卷㈠第77頁、100 年度偵字第23210 號偵查卷㈡第260 頁、第262 頁、本院卷第71頁至第72頁),以及證人即共犯蔡其春證稱:「我跟阿勇認識十幾年了,是到最近才又遇到,阿勇問我要不要賺錢,所以才會介紹我去黃英峰那邊製造K 他命毒品」、「我有問『阿勇』是不是要我做K 他命,『阿勇』說對,要我學並幫忙黃英峰煮K 他命」、「阿勇告訴我此批K 他命毒品做好賣出去之後,我可以得到的報酬是賣出去的K 他命毒品所得的二至三成」、「我到黃英峰家後,阿勇後來也有過來,我和阿勇就跟黃英峰說在臺中市○○區○○巷00○00號這邊煮很危險,經我們討論後,阿勇就說他有一個可以煮K 他命毒品的第一階段的地方,並說是在桃園觀音鄉那邊,於是阿勇就叫他朋友開廂型車下來」、「100 年10月18日當天,我跟『阿勇』先去同志巷現場,然後『阿勇』又跟黃英峰去看12樓現場,後來『阿勇』才又回去觀音鄉某工廠將陶鍋內含深咖啡色液體載到12樓,我有聽到『阿勇』與黃英峰討論有關通風的問題,我也一起幫忙以手推車將陶鍋推到12樓」、「(問:阿勇是否說K 他命毒品做完後,會分你錢?)答:對」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23210 號偵查卷㈠第90頁、第98頁、第88頁至第89頁、第91頁、第99頁至第100 頁、第252 頁)、證人陳耀芳證稱:「呂勇達曾經叫我幫他送製造愷他命毒品所要使用的器具及原料至台中給凱哥(指黃英峰)」、「我跟呂勇達收取一趟貨車新臺幣(下同)5,000 元運費」等語(見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市○○○○○○0000000000號〉卷第4 頁反面、第6 頁),顯示被告就本案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除參與前述附表五編號4 與編號7 的製造程序外,更充作「阿喬」之男子與共犯黃英峰之聯繫窗口,負責轉交綽號「阿喬」之男子提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原料即「鹽酸羥亞胺」(俗稱「大料」)予共犯黃英峰,並於共犯黃英峰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時,出面接受製造完成的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品,且於共犯黃英峰於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發生問題而需協助時,亦負有出面提供協助與支援。因此被告除以每趟5,000 元代價,委請證人陳耀芳協助載運製造第三級毒品所需之器具與原料外,更於共犯黃英峰表示人力不足時,介紹其認識多年的友人即蔡其春至臺中協助共犯黃英峰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並於共犯黃英峰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過程,發生味道太臭與煙太大,可能影響附近鄰居,致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可能曝光的問題時,提供解決方案即將其中4 鍋待煮的大料移至桃園縣觀音鄉某處進行,並於共犯黃英峰另行承租臺中市西區○○街000 巷00號12樓之2 作為製毒據點之一時,與共犯黃英峰探討通風問題,是共犯黃英峰能否順利完成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製造,被告實居於主導之關鍵地位,欠缺被告的參與,共犯黃英峰空有製造第三級毒品的智識與技術,亦無從進行第三級毒品的製造,是被告就本案之犯罪參與程度,相較於共犯黃英峰,應處於同樣的重要地位,辯護人主張被告之犯罪參與程度較外圍,而主觀惡性較輕,自無可採。
㈢另依共犯黃英峰於警詢及蔡其春於偵查中均證稱:100 年10月21日21時10分許,蔡其春搭乘被告駕駛之黑色BMW 車輛前往臺中市西區中美街363 巷12樓之2 的製毒工廠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23210 號偵查卷㈠第78頁、第250 頁),足認黃英峰、蔡其春於100 年10月22日為警查獲的前一晚,被告尚曾參與分擔駕車搭載蔡其春至前開中美街製毒工廠之工作,並無中途脫離製毒集團的情事。此外,證人陳耀芳於偵查中更證稱:100 年10月13日至同年月23日,伊始終與被告保持電話通聯,100 年10月22日,被告要求伊前往黃英峰製毒工廠看一下有什麼事,伊過去看之後,看到很多警察,同年月23日伊就前往臺中,將被告載回桃園等語(見100 年偵字第23210 號偵查卷㈢第151 頁),而觀諸101 年度偵字第3252號偵查卷第31頁至第35頁所附證人陳耀芳與被告之電話通聯譯文,顯示自100 年10月13日起至100 年10月23日止,證人陳耀芳確與被告保持電話聯繫,且曾於100 年10月22日從桃園前往臺中一事,是被告於100 年10月22日經由其與證人陳耀芳之電話聯繫,已知黃英峰與蔡其春在臺中的製毒工廠為警查獲,旋即於翌日搭乘證人陳耀芳之車輛逃往桃園,足認被告即時離開臺中之目的,在於規避檢警機關的追緝,辯護人主張被告當時已脫離製毒集團而在宜蘭工作,亦與事實不符,而無可採。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既遂罪。
㈡又被告與共犯黃英峰、蔡其春等用以製造毒品所用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工具,均屬一般市售之化工器材,未經特別安裝組合而成為專供製造愷他命之器具,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5 項所稱之專供製造毒品器具性質有間,被告並無另外構成該項製造、運輸專供製造毒品器具罪名之餘地,附此敘明。
㈢被告夥同黃英峰、蔡其春基於製造之目的而持有如附表四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品,就其所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克以上之罪(單就如附表四所示鑑驗剩餘之愷他命再與純度相乘,計算所得之純質淨重已逾二十公克,如將其他未採樣送驗部分對照各項鑑驗所查知之毒品純度合併計算,依新竹市警察局換算扣案之愷他命純質淨重為68.97 公斤)之低度行為,應為製造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與黃英峰、蔡其春、綽號「阿喬」之男子間,就上開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並於97年2 月13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㈥被告就所犯上開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既遂罪,已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犯行,此有檢察官103 年1 月16日、103 年3 月7日訊問筆錄、本院103 年3 月13日訊問筆錄、103 年3 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103 年4 月16日審判筆錄各1 份在卷可憑(見103 年度偵緝字第122 號偵查卷第39頁反面、第50頁至第52頁、本院卷第19頁至第21頁、第32頁反面、第75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開加重部分,依法先加後減之。
㈦本院審酌被告除前述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外,尚曾因犯竊盜、公共危險、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刑之紀錄,此有前述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足認被告素行非佳,依被告所述,其雖無施用毒品之惡習,但以其為成年人之生活閱歷,當知毒品對人體健康危害至鉅,一經染毒,極易成癮,影響頗為深遠,如任其氾濫、擴散,影響社會治安,危害非淺,政府因而嚴令禁絕毒品之流通,以被告為成年人,且四肢健全,具有勞動以謀生之能力,卻不思循正當管道賺取財物,卻圖謀暴利,明知毒品之危害,竟夥同綽號「阿喬」之男子、黃英峰、蔡其春共同為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罪行為,足以助長毒品氾濫,而毒品氾濫具有滋生其他刑事犯罪之潛在危險,影響社會治安甚鉅,以本案查扣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各項原料與設備器具甚多,顯見規模非小,倘若順利製造完成成品而流入市面,對於社會危害非小,行為實屬可議,惟念及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業已坦承犯行,堪認具有一定程度之悔意,且所為之犯罪手段,均屬和平,被告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雖已達既遂程度,但尚未流通市面,致未造成損害的繼續擴大與衍生,並斟酌被告雖非始終在製毒現場,且未全程實際參與、操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的製造,但其仍有參與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部分行為,且在整個製毒過程中,其負責任務包括提供原料予黃英峰,因黃英峰表示人力不足而介紹蔡其春到場支援參與毒品的製造、委請陳耀芳協助毒品原料與製毒器具之載運、參與討論並決定將4 鍋「鹽酸羥亞胺」載運至桃園縣觀音鄉進行煮的程序之犯罪參與程度,實與黃英峰同屬居於主導的關鍵地位,以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所生危害、警詢筆錄記載高職畢業以及自陳從事水泥工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係共犯黃英峰所有而供製造第三級毒品犯罪使用之物,業據共犯黃英峰、蔡其春於警詢及另案審理時供述明確(見100 年度偵字第23210 號偵查卷㈠第76頁、第92頁、第249 頁、100 年度偵字第23210 號偵查卷㈡第263 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136號卷第163 頁),本於責任共同原則,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內容以觀,必須無法沒收之財物始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如該等財物已經扣案,僅於主文宣告沒收即為已足,自無再諭知追徵價額或以財產抵償之必要(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510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上開物品既已扣案,應無不能沒收之問題,本院自毋庸併予諭知追徵價額或以財產抵償之旨。
㈡次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上開條例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等級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 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 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
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5252號、96年度臺上字第884 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愷他命,皆屬被告、共犯黃英峰、蔡其春製造完成之第三級毒品,此有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佐,且其外之包裝物或裝盛物,亦無法與之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皆為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上開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經取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耗損而滅失,自無從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㈢其餘在共犯黃英峰位於臺中市○○區○○巷00○00號租屋處扣得之15支行動電話與5 張SIM 卡,因無證據證明與本案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具有任何關聯,依法自不得於本案中併予宣告沒收。另警方在上開同志巷租屋處扣得之房屋租賃契約書3 份,固得作為被告夥同共犯黃英峰承租該房屋充作製毒地點,以存放原料、製毒工具,而遂行第三級毒品之犯罪行為,但究非違禁物,且非供被告或共犯黃英峰、蔡其春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或所得之物,而與本案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行,並無直接關連,依法亦均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5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查 扣 地 點 │編 號│品 名 │單位│數量 │ ├──────┼───┼───────┼──┼───┤ │臺中市西區中│ 1 │陶鍋(含蓋) │ 個 │ 2 │ │美街363巷18 ├───┼───────┼──┼───┤ │號12樓之2 │ 2 │陶鍋 │ 個 │ 4 │ │ ├───┼───────┼──┼───┤ │ │ 3 │陶鍋蓋 │ 個 │ 4 │ │ ├───┼───────┼──┼───┤ │ │ 4 │漏斗(大) │ 個 │ 2 │ │ ├───┼───────┼──┼───┤ │ │ 5 │過濾瓶(玻璃)│ 瓶 │ 2 │ │ ├───┼───────┼──┼───┤ │ │ 6 │塑膠桶(垃圾)│ 個 │ 2 │ │ │ ├───────┼──┼───┤ │ │ │水桶 │ 個 │ 1 │ │ │ ├───────┼──┼───┤ │ │ │塑膠籃 │ 個 │ 3 │ │ │ ├───────┼──┼───┤ │ │ │塑膠桶 │ 個 │ 3 │ │ │ ├───────┼──┼───┤ │ │ │勺子(白鐵) │ 支 │ 1 │ │ │ ├───────┼──┼───┤ │ │ │勺子(塑膠) │ 支 │ 1 │ │ ├───┼───────┼──┼───┤ │ │ 7 │ 過濾布 │ 個 │ 3 │ │ ├───┼───────┼──┼───┤ │ │ 8 │活性碳素 │ 箱 │ 4 │ │ ├───┼───────┼──┼───┤ │ │ 9 │臥室陽台地板結│ │ │ │ │ │晶採樣 │ │ │ │ ├───┼───────┼──┼───┤ │ │ 10 │瓦斯桶 │ 桶 │ 1 │ │ │ ├───────┼──┼───┤ │ │ │瓦斯爐(快速)│ 個 │ 2 │ │ ├───┼───────┼──┼───┤ │ │ 11 │不銹鋼桶 │ 個 │ 1 │ │ ├───┼───────┼──┼───┤ │ │ 12 │廚房陽台地板結│ │ │ │ │ │晶 │ │ │ │ ├───┼───────┼──┼───┤ │ │ 13 │鍋蓋(不鏽鋼)│ 個 │ 1 │ │ │ ├───────┼──┼───┤ │ │ │勺子 │ 支 │ 1 │ │ │ ├───────┼──┼───┤ │ │ │漏網勺子 │ 支 │ 1 │ │ │ ├───────┼──┼───┤ │ │ │塑膠勺子 │ 支 │ 1 │ │ ├───┼───────┼──┼───┤ │ │ 14 │不銹鋼桶 │ 個 │ 1 │ │ ├───┼───────┼──┼───┤ │ │ 15 │塑膠桶240L │ 個 │ 2 │ │ │ ├───────┼──┼───┤ │ │ │置物箱 │ 個 │ 2 │ │ ├───┼───────┼──┼───┤ │ │ 16 │氨水 │ 桶 │ 3 │ │ ├───┼───────┼──┼───┤ │ │ 17 │過濾布(袋) │ 批 │ 1 │ │ ├───┼───────┼──┼───┤ │ │ 18 │過濾設備 │ 組 │ 1 │ │ │ ├───────┼──┼───┤ │ │ │濾心 │ 支 │ 2 │ │ ├───┼───────┼──┼───┤ │ │ 19 │空壓機 │ 臺 │ 1 │ │ ├───┼───────┼──┼───┤ │ │ 20 │濾紙(大型) │ 盒 │ 2 │ │ ├───┼───────┼──┼───┤ │ │ 21 │脫水機(陽台)│ 臺 │ 1 │ │ ├───┼───────┼──┼───┤ │ │ 22 │水管(含脫水機│ 條 │ 2 │ │ │ │管) │ │ │ │ ├───┼───────┼──┼───┤ │ │ 23 │抽水機 │ 臺 │ 1 │ │ ├───┼───────┼──┼───┤ │ │ 24 │脫水機(客廳)│ 臺 │ 1 │ │ ├───┼───────┼──┼───┤ │ │ 25 │垃圾桶(紙箱)│ 桶 │ 1 │ └──────┴───┴───────┴──┴───┘ 附表二: ┌──────┬───┬───────┬──┬───┐ │查 扣 地 點 │編 號│品 名 │單位│數量 │ ├──────┼───┼───────┼──┼───┤ │臺中市西屯區│ 1 │ 濾布 │ 只 │ 1 │ │同志巷36之35├───┼───────┼──┼───┤ │號 │ 2 │ 氨水 │ 桶 │ 3 │ │ │ ├───────┼──┼───┤ │ │ │工業乙醇 │ 桶 │ 14 │ │ ├───┼───────┼──┼───┤ │ │ 3 │鹽酸 │ 箱 │3 (12│ │ │ │ │ │瓶) │ │ ├───┼───────┼──┼───┤ │ │ 4 │活性碳素 │ 箱 │ 6 │ │ ├───┼───────┼──┼───┤ │ │ 5 │筆記本(製毒流│ 本 │ 1 │ │ │ │程) │ │ │ │ ├───┼───────┼──┼───┤ │ │ 6 │購買清單 │ 張 │ 1 │ │ │ ├───────┼──┼───┤ │ │ │筆記本 │ 本 │ 1 │ │ ├───┼───────┼──┼───┤ │ │ 7 │吸食器 │ 組 │ 1 │ │ ├───┼───────┼──┼───┤ │ │ 8 │濾紙 │ 袋 │ 1 │ │ ├───┼───────┼──┼───┤ │ │ 9 │不銹鋼濾網 │ 個 │ 2 │ │ ├───┼───────┼──┼───┤ │ │ 10 │濾布 │ 只 │ 1 │ │ │ ├───────┼──┼───┤ │ │ │塑膠桶 │ 個 │ 1 │ │ ├───┼───────┼──┼───┤ │ │ 11 │塑膠桶 │ 個 │ 19 │ │ ├───┼───────┼──┼───┤ │ │ 12 │空壓機 │ 臺 │ 1 │ │ ├───┼───────┼──┼───┤ │ │ 13 │過濾瓶 │ 個 │ 1 │ │ ├───┼───────┼──┼───┤ │ │ 14 │磅秤 │ 臺 │ 1 │ │ ├───┼───────┼──┼───┤ │ │ 15 │漏斗(大) │ 個 │ 1 │ │ │ ├───────┼──┼───┤ │ │ │漏斗(小) │ 個 │ 1 │ │ │ ├───────┼──┼───┤ │ │ │塑膠勺 │ 個 │ 1 │ │ │ ├───────┼──┼───┤ │ │ │塑膠量杯 │ 個 │ 1 │ │ ├───┼───────┼──┼───┤ │ │ 16 │塑膠容器 │ 個 │ 1 │ │ ├───┼───────┼──┼───┤ │ │ 17 │濾紙 │ 包 │ 1 │ │ ├───┼───────┼──┼───┤ │ │ 18 │磅秤 │ 臺 │ 1 │ │ ├───┼───────┼──┼───┤ │ │ 19 │燒杯 │ 個 │ 1 │ │ ├───┼───────┼──┼───┤ │ │ 20 │燒杯 │ 個 │ 5 │ │ │ ├───────┼──┼───┤ │ │ │塑膠量杯 │ 個 │ 1 │ │ ├───┼───────┼──┼───┤ │ │ 21 │濾紙(用過)結│ 盒 │ 1 │ │ │ │晶 │ │ │ │ ├───┼───────┼──┼───┤ │ │ 22 │工業乙醇 │ 桶 │ 1 │ │ ├───┼───────┼──┼───┤ │ │ 23 │塑膠桶 │ 個 │ 3 │ │ ├───┼───────┼──┼───┤ │ │ 24 │置物箱 │ 個 │ 1 │ │ ├───┼───────┼──┼───┤ │ │ 25 │塑膠桶(含成品│ 個 │ 1 │ │ │ │內容物) │ │ │ │ ├───┼───────┼──┼───┤ │ │ 26 │塑膠籃 │ 個 │ 1 │ │ │ ├───────┼──┼───┤ │ │ │濾布(含成品內│ 批 │ 1 │ │ │ │容物) │ │ │ │ ├───┼───────┼──┼───┤ │ │ 27 │ 塑膠籃 │ 個 │ 1 │ │ │ ├───────┼──┼───┤ │ │ │濾布(含成品內│ 批 │ 1 │ │ │ │容物) │ │ │ │ ├───┼───────┼──┼───┤ │ │ 28 │塑膠籃 │ 個 │ 1 │ │ │ ├───────┼──┼───┤ │ │ │濾布(含成品內│ 批 │ 1 │ │ │ │容物) │ │ │ │ ├───┼───────┼──┼───┤ │ │ 29 │除濕機 │ 臺 │ 1 │ │ ├───┼───────┼──┼───┤ │ │ 30 │電風扇 │ 臺 │ 1 │ │ ├───┼───────┼──┼───┤ │ │ 31 │塑膠桶 │ 桶 │ 1 │ │ ├───┼───────┼──┼───┤ │ │ 32 │塑膠桶 │ 桶 │ 1 │ │ ├───┼───────┼──┼───┤ │ │ 33 │塑膠桶 │ 桶 │ 1 │ │ ├───┼───────┼──┼───┤ │ │ 34 │塑膠桶 │ 桶 │ 1 │ │ ├───┼───────┼──┼───┤ │ │ 35 │塑膠桶 │ 桶 │ 1 │ │ ├───┼───────┼──┼───┤ │ │ 36 │塑膠桶 │ 桶 │ 1 │ │ ├───┼───────┼──┼───┤ │ │ 37 │塑膠桶 │ 個 │ 9 │ │ ├───┼───────┼──┼───┤ │ │ 38 │塑膠桶 │ 桶 │ 1 │ │ ├───┼───────┼──┼───┤ │ │ 39 │塑膠桶 │ 桶 │ 1 │ │ ├───┼───────┼──┼───┤ │ │ 40 │塑膠桶 │ 桶 │ 1 │ │ ├───┼───────┼──┼───┤ │ │ 41 │塑膠桶20L │ 桶 │ 1 │ │ ├───┼───────┼──┼───┤ │ │ 42 │酸鹼試紙 │ 盒 │ 1 │ │ ├───┼───────┼──┼───┤ │ │ 43 │蒸爐 │ 臺 │ 1 │ │ ├───┼───────┼──┼───┤ │ │ 44 │瓦斯爐(含臺)│ 臺 │ 1 │ │ │ ├───────┼──┼───┤ │ │ │瓦斯桶 │ 桶 │ 1 │ │ ├───┼───────┼──┼───┤ │ │ 45 │過濾器 │ 組 │ 1 │ │ ├───┼───────┼──┼───┤ │ │ 46 │量杯(塑膠) │ 個 │ 1 │ │ ├───┼───────┼──┼───┤ │ │ 47 │曝曬紙板 │ 張 │ 2 │ │ │ ├───────┼──┼───┤ │ │ │保麗板 │ 張 │ 3 │ │ ├───┼───────┼──┼───┤ │ │ 48 │溫度計 │ 個 │ 1 │ │ ├───┼───────┼──┼───┤ │ │ 49 │過濾器材 │ 批 │ 1 │ │ ├───┼───────┼──┼───┤ │ │ 50 │鹽酸4L │ 箱 │ 1 │ │ │ │ │(空│(4 )│ │ │ │ │瓶)│ │ │ ├───┼───────┼──┼───┤ │ │ 51 │鹽酸4L │ 瓶 │ 1 │ │ │ ├───────┼──┼───┤ │ │ │鹽酸4L │半瓶│ 1 │ │ ├───┼───────┼──┼───┤ │ │ 52 │鹽酸4L │空瓶│ 2 │ │ ├───┼───────┼──┼───┤ │ │ 53 │抽風機(含架)│ 組 │ 1 │ │ ├───┼───────┼──┼───┤ │ │ 54 │塑膠桶(空) │ 桶 │ 1 │ │ ├───┼───────┼──┼───┤ │ │ 55 │紙箱(空) │ 只 │ 2 │ │ ├───┼───────┼──┼───┤ │ │ 56 │塑膠桶(空)工│ 桶 │ 1 │ │ │ │業乙醇 │ │ │ │ ├───┼───────┼──┼───┤ │ │ 57 │塑膠桶(空)工│ 桶 │ 1 │ │ │ │業乙醇 │ │ │ │ ├───┼───────┼──┼───┤ │ │ 58 │塑膠桶(空)工│ 桶 │ 1 │ │ │ │業乙醇 │ │ │ │ ├───┼───────┼──┼───┤ │ │ 59 │塑膠濾網 │ 個 │ 1 │ │ ├───┼───────┼──┼───┤ │ │ 60 │桌上型電扇 │ 臺 │ 1 │ │ ├───┼───────┼──┼───┤ │ │ 61 │手套 │ 雙 │ 1 │ │ │ ├───────┼──┼───┤ │ │ │刮板 │ 只 │ 4 │ │ ├───┼───────┼──┼───┤ │ │ 62 │手套、塑膠籃備│ 批 │ 1 │ │ │ │品 │ │ │ │ ├───┼───────┼──┼───┤ │ │ 63 │濾瓶備品 │ 瓶 │ 3 │ │ ├───┼───────┼──┼───┤ │ │ 64 │塑膠籃 │ 個 │ 2 │ │ │ ├───────┼──┼───┤ │ │ │防毒面具 │ 個 │ 2 │ │ │ ├───────┼──┼───┤ │ │ │瓦斯罐 │ 個 │ 4 │ │ ├───┼───────┼──┼───┤ │ │ 65 │漏斗(塑膠) │ 個 │ 3 │ │ ├───┼───────┼──┼───┤ │ │ 66 │濾布 │ 批 │ 1 │ │ ├───┼───────┼──┼───┤ │ │ 67 │監錄系統 │ 批 │ 1 │ │ ├───┼───────┼──┼───┤ │ │ 68 │桌上型電腦(含│ 臺 │ 1 │ │ │ │主機) │ │ │ │ ├───┼───────┼──┼───┤ │ │ 69 │濾紙(備品) │ 盒 │ 12 │ │ │ ├───────┼──┼───┤ │ │ │酸鹼試紙 │ 盒 │ 1 │ │ ├───┼───────┼──┼───┤ │ │ 70 │ 電子秤 │ 臺 │ 3 │ └──────┴───┴───────┴──┴───┘ 附表三: ┌──────┬──┬─────────┬──┬──┐ │查 扣 地 點 │編號│品 名 │單位│數量│ ├──────┼──┼─────────┼──┼──┤ │臺中市西屯區│ 1 │過濾器(大)(含備│ 組 │ 1 │ │同志巷36之32│ │品) │ │ │ │號(車號0000├──┼─────────┼──┼──┤ │-C9) │2 │濾紙(含碳渣) │ 張 │ 2 │ └──────┴──┴─────────┴──┴──┘ 附表四: ┌─┬──────┬─────┬────────────────────┐ │編│採樣發現之愷│扣押之處所│ 愷他命之型態及重量 │ │號│他命 │ │ │ ├─┼──────┼─────┼────────────────────┤ │1 │含蓋陶鍋2個 │臺中市西區│黑褐色液體及晶體沈澱(現場編號1-1、1-2)│ │ │內之黑褐色液│中美街363 │驗前總毛重52.77公克,包裝玻璃瓶總重約32.│ │ │體及晶體沈澱│巷18號12樓│98公克,共取0.60公克鑑定用罄,總餘19.19│ │ │ │之2房間內 │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隨機抽取│ │ │ │ │現場編號1-1 ,測得純度約8%。 │ ├─┼──────┼─────┼────────────────────┤ │2 │不鏽鋼桶1個 │臺中市西區│黑褐色液體及晶體沈澱(現場編號11),驗前│ │ │內之黑褐色液│中美街363 │毛重34.11公克,包裝玻璃瓶重16.49公克,取│ │ │體及晶體沈澱│巷18號12樓│0.40公克鑑定用罄,餘17.22克。檢出第三級│ │ │(毛重154.68│之2陽台 │毒品愷他命成分,測得純度約20%。 │ │ │公斤,抽樣部│ │ │ │ │分送驗) │ │ │ ├─┼──────┼─────┼────────────────────┤ │3 │廚房陽台地板│臺中市西區│黃褐色塊狀物質(現場編號12),驗前毛重 │ │ │上之黃褐色塊│中美街363 │20.47公克,包裝玻璃瓶重16.49公克,取0.17│ │ │狀物質 │巷18號12樓│公克鑑定用罄,餘3.8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 │ │ │之2陽台 │愷他命成分,測得純度約72%。 │ ├─┼──────┼─────┼────────────────────┤ │4 │過濾布上之乳│臺中市西區│乳白色物質(現場編號17-1、17-2),驗前總│ │ │白色物質 │中美街363 │毛重36.81公克,包裝玻璃瓶總重約32.98公克│ │ │ │巷18號12樓│,共取0.42公克鑑定用罄,總餘3.41公克。 │ │ │ │之2浴室 │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隨機抽取現場│ │ │ │ │編號17-1,測得純度約51%。 │ ├─┼──────┼─────┼────────────────────┤ │5 │過濾設備、濾│臺中市西區│黑褐色液體(現場編號18),驗前毛重19.58 │ │ │心上之黑褐色│中美街363 │公克,包裝玻璃瓶重16.49公克,取0.41公克 │ │ │液體 │巷18號12樓│鑑定用罄,餘2.6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 │ │ │之2房間 │命成分,測得純度約2%。 │ ├─┼──────┼─────┼────────────────────┤ │6 │脫水機、垃圾│臺中市西區│轉移棉棒3支(現場編號21、25-2、39、41、 │ │ │桶(紙箱)、│中美街363 │42、45、8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過濾瓶、漏斗│巷18號12樓│ │ │ │(大)、塑膠│之2陽台、 │ │ │ │量杯、燒杯、│臺中市西屯│ │ │ │紙箱(空) │區同志巷36│ │ │ │ │之35號飯廳│ │ ├─┼──────┼─────┼────────────────────┤ │7 │垃圾桶(紙箱│臺中市西區│黑褐色濾棉(現場編號25-1),檢出第三級毒│ │ │)內之黑褐色│中美街363 │品愷他命成分。 │ │ │濾棉 │巷18號12樓│ │ │ │ │之2陽台 │ │ ├─┼──────┼─────┼────────────────────┤ │8 │濾紙、塑膠桶│臺中市西屯│白色濾紙(現場編號34、47),刮取少量晶體│ │ │上之晶體 │區同志巷36│分析,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 │ │之35號飯廳│ │ ├─┼──────┼─────┼────────────────────┤ │9 │塑膠桶19個上│臺中市西屯│白色晶體(現場編號37),驗前毛重16.52公 │ │ │之白色晶體 │區同志巷36│克,包裝玻璃瓶重16.49公克,取0.02公克鑑 │ │ │ │之35號飯廳│定用罄,餘0.0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成分,測得純度約97%。 │ ├─┼──────┼─────┼────────────────────┤ │10│置物箱1個內 │臺中市西屯│透明液體(現場編號50),驗前毛重23.24公 │ │ │之透明液體 │區同志巷36│克,包裝玻璃瓶重16.49公克,取0.55公克鑑 │ │ │ │之35號廁所│定用罄,餘6.2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成分,測得純度約1%。 │ ├─┼──────┼─────┼────────────────────┤ │11│塑膠籃2 個內│臺中市西屯│白色顆粒狀晶體(現場編號53、54),驗前總│ │ │之白色顆粒狀│區同志巷36│毛重34.66公克,包裝玻璃瓶總重約32.98公克│ │ │晶體(毛重分│之35號房間│,共取0.11公克鑑定用罄,總餘1.57公克。檢│ │ │別為11.32 公│ │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隨機抽取現場編號53 │ │ │斤、6.14公斤│ │,測得純度約96%。 │ │ │,抽樣部分送│ │ │ │ │驗) │ │ │ ├─┼──────┼─────┼────────────────────┤ │12│塑膠桶6 個內│臺中市西屯│黃色液體及晶體沉澱(現場編號57至62),驗│ │ │之黃色液體及│區同志巷36│前總毛重129.95公克,包裝玻璃瓶總重約98.9│ │ │晶體沉澱(毛│之35號房間│4公克,共取0.96公克鑑定用罄,總餘30.05 │ │ │重分別為6.06│ │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隨機抽取│ │ │6 公斤、6.14│ │現場編號57,測得純度約51%。 │ │ │5 公斤、5.64│ │ │ │ │2 公斤、5.57│ │ │ │ │5 公斤、5.56│ │ │ │ │公斤、5.729 │ │ │ │ │公斤,抽樣部│ │ │ │ │分送驗) │ │ │ ├─┼──────┼─────┼────────────────────┤ │13│塑膠桶9個內 │臺中市西屯│白色粉末(現場編號63),驗前毛重16.51公 │ │ │之白色粉末 │區同志巷36│克,包裝玻璃瓶重16.49公克,取0.01公克鑑 │ │ │ │之35號房間│定用罄,餘0.0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成分。 │ ├─┼──────┼─────┼────────────────────┤ │14│含黑水之塑膠│臺中市西屯│褐色液體及晶體沈澱(現場編號64-1、64-2、│ │ │桶共4 桶內之│區同志巷36│65-1、65-2),驗前總毛重118.15公克,包裝│ │ │褐色液體及晶│之35號房間│玻璃瓶總重約65.96公克,共取0.72公克鑑定 │ │ │體沉澱(毛重│ │用罄,總餘51.4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 │ │ │分別為15.324│ │命成分,隨機抽取現場編號64-1,測得純度約│ │ │公斤、16.93 │ │14%。 │ │ │公斤、12.876│ │ │ │ │公斤、10.59 │ │ │ │ │公斤,抽樣部│ │ │ │ │分送驗) │ │ │ ├─┼──────┼─────┼────────────────────┤ │15│含黑水塑膠桶│臺中市西屯│褐色液體及晶體沈澱(現場編號66),驗前毛│ │ │1 桶內之褐色│區同志巷36│重26.63公克,包裝玻璃瓶重16.49公克,取0.│ │ │液體及晶體沉│之35號房間│52公克鑑定用罄,餘9.62克。檢出第三級毒品│ │ │澱(毛重18.3│ │愷他命成分,測得純度約12%。 │ │ │64公斤,抽樣│ │ │ │ │部分送驗) │ │ │ ├─┼──────┼─────┼────────────────────┤ │16│20L塑膠桶1桶│臺中市西屯│黃色液體(現場編號67),驗前毛重20.84公 │ │ │內之黃色液體│區同志巷36│克,包裝玻璃瓶重16.49公克,取0.53公克鑑 │ │ │ │之35號房間│定用罄,餘3.8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成分,測得純度約9%。 │ ├─┼──────┼─────┼────────────────────┤ │17│曝曬紙板2張 │臺中市西屯│白色物質(現場編號73),驗前毛重16.98公 │ │ │上之白色物質│區同志巷36│克,包裝玻璃瓶重16.49公克,取0.05 公克鑑│ │ │ │之35號廚房│定用罄,餘0.4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成分,測得純度約98%。 │ ├─┼──────┼─────┼────────────────────┤ │18│塑膠桶、塑膠│臺中市西屯│米白色粉末(現場編號51、52),驗前總毛重│ │ │籃各1 個內之│區同志巷36│36.35公克,包裝玻璃瓶總重約32.98公克,共│ │ │米白色粉末(│之35號房間│取0.06公克鑑定用罄,總餘3.31公克。檢出第│ │ │毛重分別為0.│ │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隨機抽取現場編號51,│ │ │074 公斤、11│ │測得純度約95%。 │ │ │.72 公斤,抽│ │ │ │ │樣部分送驗)│ │ │ ├─┼──────┼─────┼────────────────────┤ │19│含碳漬濾紙2 │臺中市西屯│黑色濾紙(現場編號98),檢出第三級毒品愷│ │ │張 │區同志巷36│他命成分。 │ │ │ │之32號院子│ │ └─┴──────┴─────┴────────────────────┘ 附表五: ┌──┬─────┬───────────────────┐ │編號│ 日 期 │ 製造方法與流程 │ ├──┼─────┼───────────────────┤ │ 1 │100.10.08 │陳耀芳在大溪交流道附近加油站,經呂勇達│ │ │之前某日 │交付內裝有化學原料如附表二編號31至編號│ │ │ │36所示藍色塑膠桶後,將之載運至臺中市西│ │ │ │屯區同志巷36之35號,轉交黃英峰。 │ ├──┼─────┼───────────────────┤ │ 2 │100.10.08 │蔡其春至陳耀芳位於桃園縣大溪鎮仁和路之│ │ │ │住處,拿取6 桶土黃色略為潮濕之製造第三│ │ │ │級毒品愷他命之原料即「鹽酸羥亞胺」(俗│ │ │ │稱「大料」)後,轉交黃英峰。 │ ├──┼─────┼───────────────────┤ │ 3 │100.10.13 │呂勇達在陳耀芳幫助下,夥同蔡其春載運乙│ │ │ │酯5 桶(每桶約20公斤)、「大料」即鹽酸│ │ │ │羥亞胺約100 公斤,至黃英峰前揭同志巷租│ │ │ │屋處,再由呂勇達、黃英峰、蔡其春、陳耀│ │ │ │芳一同載運到場之乙酯、鹽酸羥亞胺推入前│ │ │ │揭同志巷租屋處內,接著,陳耀芳配合黃英│ │ │ │峰的要求,前往新北市鶯歌區之「陶美堂」│ │ │ │,提領黃英峰已訂製完成如附表一編號1 至│ │ │ │編號2 所示的大陶鍋6 個。 │ ├──┼─────┼───────────────────┤ │ 4 │100.10.14 │呂勇達、黃英峰、蔡其春共同參與製造第三│ │ │ │級毒品愷他命之第一階段之製造過程,即煮│ │ │ │「大料」(鹽酸羥亞胺)。因附表一編號1 │ │ │ │至編號2 所示的大陶鍋,每一鍋可煮「大料│ │ │ │」即鹽酸羥亞胺約為15至17公斤,故呂勇達│ │ │ │、黃英峰、蔡其春將前述約100 公斤的「大│ │ │ │料」,按每15至17公斤,分成6 等分,全數│ │ │ │裝入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2 所示的大陶鍋內│ │ │ │,再加入俗稱「油」的乙酯,按比例混合後│ │ │ │,用附表二編號44所示的瓦斯爐加熱,並加│ │ │ │以攪拌約1 個半小時,直至加熱至180 度後│ │ │ │,關火,將陶鍋放置旁邊冷卻,而形成附表│ │ │ │四編號1 至編號2 、編號5 、編號14至編號│ │ │ │15所示的深色液體。 │ │ │ │在黃英峰前揭同志巷租屋處依前述程序煮「│ │ │ │大料」過程中,因現場產生濃煙與嚴重的刺│ │ │ │鼻味道,呂勇達擔心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 │ │ │因而遭人發現,遂向黃英峰表示其在桃園縣│ │ │ │觀音鄉有據點可煮剩餘的4 鍋「大料」,徵│ │ │ │得黃英峰的同意後,呂勇達遂透過陳耀芳協│ │ │ │助,調度1 台貨車將其中4 鍋大陶鍋載運至│ │ │ │桃園縣觀音鄉某工廠,完成前述攪拌並加熱│ │ │ │至180 度之製程。而乙酯5 桶(每桶約20公│ │ │ │斤)、「大料」即鹽酸羥亞胺約100 公斤,│ │ │ │於此階段全數用罄。 │ ├──┼─────┼───────────────────┤ │ 5 │100.10.15 │黃英峰有鑑於前1 日在前揭同志巷租屋處煮│ │ │ │「大料」過程,產生嚴重的刺鼻味道,恐遭│ │ │ │鄰居發現,因而向不知情之李淑如,承租臺│ │ │ │中市西區中美街363 巷12樓之2 房屋,作為│ │ │ │另一製毒據點或工廠。 │ ├──┼─────┼───────────────────┤ │ 6 │100.10.18 │呂勇達與蔡其春透過陳耀芳的協助,將前述│ │ │ │完成第一階段製程而煮好的「料」,載運至│ │ │ │前揭同志巷租屋處與黃英峰會合,再由黃英│ │ │ │峰引導,將該煮好的「料」而放置在附表一│ │ │ │編號1 至編號2 的陶鍋,載運至前揭中美街│ │ │ │租屋處大樓,由呂勇達、黃英峰、蔡其春一│ │ │ │同將前開裝有煮好「大料」的陶鍋推至同棟│ │ │ │12樓之2 的租屋處後,由黃英峰與蔡其春繼│ │ │ │續後續之製程。過程約略如下:即蔡其春先│ │ │ │將附表一編號11、14的不銹鋼桶搬運至同棟│ │ │ │12(頂樓)的陽臺中,再與黃英峰一同將陶│ │ │ │鍋內深色液體上面之浮油,予以去除,再用│ │ │ │附表一編號6 的鐵勺將陶鍋內的內容物即「│ │ │ │料」舀至已加水約9 分滿之不銹鋼桶內(不│ │ │ │銹鋼桶一次可以處理2 陶鍋的「料」),以│ │ │ │瓦斯將將不銹鋼桶加熱至80度,再加入附表│ │ │ │一編號8 所示數包活性碳素,進行脫色並攪│ │ │ │拌後,關火靜置冷卻,再以附表一編號18至│ │ │ │編號19、編號4 至編號5 所示之PO逆滲透│ │ │ │過濾設備、空壓機、漏斗、過濾瓶抽取上層│ │ │ │液體(透明偏綠色)至附表一編號15所示白│ │ │ │色塑膠桶內,再將含液體白色塑膠桶移至附│ │ │ │表一編號15所示橘色塑膠桶內,將橘色塑膠│ │ │ │桶內放半桶自來水,復將約10瓢之白色塑膠│ │ │ │桶之液體加入橘色塑膠桶內,再加入約半瓢│ │ │ │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氨水至橘色塑膠桶內攪│ │ │ │拌,此時桶子裡面液體就會變成白色偏黃色│ │ │ │稠狀物(詳如附表四編號3 、12、14、15所│ │ │ │示),再用深水幫浦與接水管,將白色偏黃│ │ │ │色稠狀物抽到事先放置濾袋之脫水機內(詳│ │ │ │如附表一編號17、編號21、編號24所示),│ │ │ │等濾袋快滿後,密封濾袋脫水,脫出來之水│ │ │ │再導回橘色桶內,再加白色塑膠桶液體及氨│ │ │ │水重複操作,脫水機濾袋內就形成附表四編│ │ │ │號4 所示乳白色粉狀物(俗粉或豆漿),而│ │ │ │為愷他命之半成品。 │ ├──┼─────┼───────────────────┤ │ 7 │100.10.19 │黃英峰、蔡其春將上開俗稱「粉(或豆漿)│ │ │ │」之乳白色粉狀物放在白色塑膠桶內,以黑│ │ │ │色塑膠袋包裝攜回前揭同志巷租屋處後,將│ │ │ │「粉(或豆漿)」放入預置之保麗龍板及紙│ │ │ │板上(詳如附表二編號47所示),以附表二│ │ │ │編號29至編號30所示之除濕機及電風扇吹乾│ │ │ │燥一個晚上後,由蔡其春將吹乾之一定比例│ │ │ │之「粉(或豆漿)」與附表二編號2 工業乙│ │ │ │醇放入附表二編號19至編號20所示燒杯內,│ │ │ │再由黃英峰、呂勇達加入附表二編號22所示│ │ │ │工業乙醇約2 公斤至燒杯內,並用瓦斯隔水│ │ │ │加熱至55度,並用放置在拉門旁如附表二編│ │ │ │號48所示之溫度計測量溫度,隔水加熱約半│ │ │ │小時,待「粉(或豆漿)」溶解,即行關火│ │ │ │,並趁熱加入附表二編號3 、編號50至編號│ │ │ │52所示之鹽酸,以調整PH值,以附表二編│ │ │ │號42所示之酸鹼試紙檢測PH值在1 至2 之間│ │ │ │,再將溶解的「粉(或豆漿)」倒入附表二│ │ │ │編號11或編號37的塑膠桶內結晶吹乾,所得│ │ │ │之較白的結晶,再以附表二編號9 所示不銹│ │ │ │鋼濾網篩過即為愷他命成品;比較不乾淨之│ │ │ │愷他命成品,則用附表二編號15、編號17、│ │ │ │編號65所示之漏斗、加濾紙放在附表二編號│ │ │ │13所示過濾瓶上,用乙醇沖洗後,以真空機│ │ │ │抽氣過濾,即為成品;至於結晶後剩下之黑│ │ │ │色液體,可再重新放回不銹鋼桶加水煮過再│ │ │ │提煉愷他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