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9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劉麗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29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聶志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1831號),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聶志冠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聶志冠前於民國98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苗簡字第48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8年11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悟,於103年7月19日凌晨3時4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臺中市○○區○○路000○00號附近訪友,見該址住宅大門內,周宜慰所有之腳踏車1輛【價值新臺幣(下同)1萬7500元】無人看守,且大門未關妥,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侵入屋內之庭院,徒手竊取該腳踏車,得手後,先將之停放在路旁,再騎乘上開機車回家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回到現場,將該輛腳踏車載回其臺中市沙鹿區北勢里鎮○路0段000號居處。嗣周宜慰之母周劉玉琴發現失竊而報警處理,經員警循線查獲,並扣得該腳踏車輪胎2個(已發還)。

二、證據部分:

㈠、被告聶志冠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周劉玉琴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員警林憲適於103年7月24日所製作之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乙份、現場暨監視器翻拍照片共12張在卷可佐。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所謂「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972號判例著有明文),住宅前庭院有大門、柵欄或圍牆對外區隔,專供住宅內住戶停放車輛、植栽等之用,為住戶住居生活經常出入之處所,就該住宅日常居住安全之整體觀之,與該住宅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應認係住宅之一部。是核被告聶志冠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㈡、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於85年、87年及98年間,曾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及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已執行完畢之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猶不知悔悟,又再次竊取他人之腳踏車,而為本件犯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制觀念,實不容輕縱,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周劉玉琴已達成和解,並已為賠償,有卷附之和解書一份可參(見本院審理卷第18頁),態度良好;暨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劉麗瑛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91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